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目 录
1、目的............................................................. 1 2、适用范围......................................................... 1 3、术语............................................................. 1 4、编制依据......................................................... 2 5、职责............................................................. 2 6、特种作业人员分类及作业范围....................................... 3 7、管理要求......................................................... 4 8、记录............................................................. 6 9、附件............................................................. 6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及培训、复审以及档案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项目部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管理,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的外协单位等相关方工作人员,按本制度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3、术语
4.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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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4、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奖惩管理制度》 5、职责
5.1、安环部
5.1.1、负责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5.1.2、负责公司范围内相关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5.1.3、负责组织本单位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行政人事部
5.2.1、负责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
5.2.2、组织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负责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招聘工作。
5.2.3、组织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外部培训、考核、取证和复审工作。 5.2.4、负责公司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和档案管理。 5.3、制造厂、物业部
5.3.1、负责本部门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及安全管理。 5.3.2、负责本部门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内部培训、考核。 5.3.3、负责本部门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违规问题的处理。 5.3.4、负责配合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3.5、负责本部门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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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5.4.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要求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5.4.2、拒绝违章指挥。
5.4.3、操作证应按规定随身携带,以备查询。 6、特种作业人员分类及作业范围
6.1、特种作业人员
6.1.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6.1.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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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6.1.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有限空间监护作业 6.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代码
6.2.1、特种设备相关管理:指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包括: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A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A8)。 6.2.2、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压力容器操作(R1)。 6.2.3、起重机械作业:桥门式起重机司机(Q4)。
6.2.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司机(N2)、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N3)。 7、管理要求
7.1作业人员条件
7.1.1、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4)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5)取得国家安监部门(公司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项目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7.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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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经过专业培训,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6)取得国家质监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7.2、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
7.2.1、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并能联网查询。
7.2.2、新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正式上岗前,依照公司的培训制度要求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等相关岗位的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2.3、公司内部培养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由班组长申请,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报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等培训、考核、取证。
7.2.4、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三年复审一次,作业证到期前90天,由人员所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汇总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行政人事部组织安排培训、复审工作,培训复审工作应在证件到期日一周前完成。
7.2.5、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由行政人事部依照公司《培训管理制度》、安监局颁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质监局颁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参加安全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并考试合格。
7.2.6、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申报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公司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7.2.7、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上岗7日内,所属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将作业人员的情况向行政人事部报备,由行政人事部对人员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
7.2.8、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调岗、离职后,行政人事部根据离职文件登记备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7.2.8、由于操作人员自身原因造成复审/延期复审未通过、身体条件不允许或者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造成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注销、撤销的,由行政人事部按照公司相应规定处理。
7.3、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日常管理要求
7.3.1、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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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3.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本人所在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相关补证手续。办理补证手续产生的声明作废,补发证书等费用由本人自理。
7.3.3、项目部、行政人事部应分别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对其证件有效期内的工作简历、培训考核情况和操作违规情况进行记录,并与安环部、工程管理中心实行信息共享,便于动态管理。
7.3.4、行政人事部应根据国家、地区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和市场行情,合理制定和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薪资福利待遇,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
7.3.5、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脱岗三个月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三级教育、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3.6、项目部、制造厂、安环部安全管理人员,在日常巡检或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或存在不符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奖惩管理制度》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档案中进行记录。
7.3.7、项目部的劳务队的特种作业人员由项目部安全员进行查验、登记和进行日常管理。 7.4、特种作业人和特种设备作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7.4.1、凡涉及特种作业人和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应按照公司制度上报,任何部门和人员都不得瞒报事故。
7.4.2、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事故由安环部组织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事发单位按要求进行协助配合。
7.4.2、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事故所涉及的操作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暂时停止相关工作,事发单位按要求执行。
7.4.3、安全事故调查完毕后,由安环部审核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涉及到需撤销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按照本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质监部门的规定,由安环部进行上报处理。
7.4.4、具体按照《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执行。
7.5、公司协作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相关方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来公司进行作业的,按照《厂区外来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检查和管理。 8、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9、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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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以及外包过程人员的特种作业管理。 3、职责:
3.1、调度室负责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
3.2、安保部负责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3.3、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因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调度室、安保部同意方可变动。
4、 企业现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种类如下: 4.1、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4.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4.3、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 4.4、锅炉作业(二类司炉) 4.5、压力容器作业
4.6、起重机械作业(包括门、桥、塔式起重机械驾驶、电梯、起重工)等 4.7、各种登高作业。
4.8、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4.9、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5.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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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5.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
5.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对违章作业人员,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安全环保处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5.9.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5.9.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5.9.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 5.9.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5.10、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必须事先报告调度室、安全环保处同意,并报主管副总批准。
5.11、外来人员在我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安全环保处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特种作业证的管理。
6.1、安保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调度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调配及安全培训,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
6.2、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书面报告总经理批准后,报调度室备案,安保部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6.3、特种作业人员在实习期间各单位必须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特种作业监护人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6.4、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满后,安保部应及时作出培训计划和体检计划,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体检,合格后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
6.5、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应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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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考核由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等部门进行,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1次,补考费用自理,补考仍不合格者,调配岗位处理。
6.7、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所在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和考核。
6.8、“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安保部处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在操作过程中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环保处,缴纳工本费后补发。
6.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6.10 、新调入我公司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应到公司调度室登记,并同时报安全环保处登记备案。
6.11、每年由安保部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考核情况记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6.12、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年末报下一个年度的培训计划,由安全环保处汇总并报主管经理批准后由调度室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 6.13、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年审复训,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此次复审费用自理);再复审仍不合格或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证件自行作废,不能单独上岗操作。 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6.14、安保部应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及档案,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年审复训计划,及时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体检及复审培训。 7、有关规定
7.1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7.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环保处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7.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4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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