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安全技术准备
(一) 施工现场总体布置原则
(1)施工现场水、电、路和通信应畅通,场地应平整、坚实,并符合安全、消防和环保规定。
(2)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不得设在易产生山体滑坡、泥石流或易受潮水、洪水侵袭和雷击的区域。
(3)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4)易产生噪音、粉尘、烟雾和对人体有害物质的作业,应远离办公区、生活区和人群密集区,并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5)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或其他危险品仓库的布置以及相邻建筑物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6)施工水域内布置的临时设施,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7)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水上临时设施
(1)临时码头宜选择在水域开阔、岸坡稳定、波浪和流速较小、水深适宜、地质条件较好、陆路交通便利的岸段。
(2)临时码头应按照使用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设计水上工作平台应考虑自重荷载、施工荷载、水流力、波浪力、风力和施工船舶系靠力等。借用工程结构做临时施工平台时,应按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不利荷载组合进行核算。工作平台搭设时应按设计图进行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水上工作平台应稳固。顶部应满铺面板,面板与下部结构连接应牢固,悬臂板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②水上工作平台顶面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安全护栏。上下人员的爬梯应牢固,梯阶间距宜为30cm.平台上作业场地的大小,应充分考虑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
③水上工作平台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救生器材。 ④在水上工作平台上作业的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
(4)水上搭设的临时栈桥,应按照使用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5)水上临时人行跳板,宽度不宜小于60cm,跳板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使用要求。跳板应设置安全护栏或张挂安全网,跳板端部应固定或系挂,板面应设置防滑设施。
(6)舢板、木筏、浮筒等水上临时工作设施,使用前应经过24h重载漂浮试验;使用时应限定作业人数,配齐救生设备。
(7)水上拖带舶板、木筏、浮筒等其上不得载人。
(8)在波高大于等于0.8m或流速大于或等于1.0m/s时,不宜使用舢板、木筏或浮筒等进行水上作业。
(9)施工船舶临时锚泊地应进行水深测量;浅滩、水下暗礁和障碍物等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临时锚泊地应选择工况条件和水底土质适宜的水域,并具有足够的船舶回转水域和富余水深。 (三)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相关规定。
(2)施工岸电通往水上的线路,应用绝缘物架设,导线长度应留有余量,不得挤压或拉拽电缆线。
(3)水上和潮湿地带的电缆线,必须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电缆线的接头,必须进行防水处理。
(4)水上施工使用岸电时,其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应符合三相五线制的规定,并应设置专用配电箱。
(5)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6)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严禁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 (7)临时安放在施工船舶上的发电机组应单独设置供电系统,不得随意与施工船舶的供电系统并网连接。
(8)施工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遇有临时停电、停工或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及时关闭电源。
二、通用作业的安全防护
(一)一般规定
(1)各作业工种、施工船舶、机械和电器设备等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2)施工船舶必须具有相应的有效证书,船员必须持有与其岗位适应的适任证书。 (3)施工船舶或大型机械设备应满足最低安全配员和定人、定机的要求。
(4)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志、警示牌等,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确需拆移的应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
(6)陆上作业时,遇有能见度不良无法看清场地、雷雨或风力大于等于6级的天气,应停止打桩、振冲、强夯、排水板打设、深层拌和、地连墙施工和泵车输送混凝土等作业;当风力大于等于8级时,应对设备采取防风加固措施。 (7)水上作业遇有超过船舶作业性能的工况条件或无法看清场地的能见度不良天气应停止作业。水上作业的工况条件虽未超过施工船舶的作业性能,但难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亦应停止作业。
(8)进入下列水上场所,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 ①在无护栏或1.0m以下低舷墙的船甲板上。 ②在工作船、舢板、木筏、浮筒、排泥管等上。 ③在各类施工船舶的舷外或临水高架上。 ④乘坐交通工作船和上下施工船舶时。
⑤在未成形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上。
⑥在已成形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边缘2.0m范围内。 ⑦在其他水上构筑物或临水作业的危险区域。 (9)于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起重吊装作业。 ①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明。 ②无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
③起重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
④吊索系挂和附件捆绑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规定。 ⑤被吊物上站人或吊臂及被吊物下站人。
⑥被吊物捆绑处棱角无衬垫,边缘锋利的物件无防护措施。 ⑦被吊物埋在地下或位于水下情况不明。
⑧夜间工作场地无照明设施或能见度不良,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 ⑨越钩或斜拉。
⑩陆上风力大于等于6级、水上工况条件超过船舶作业性能。 (二)测量作业
(1)测量作业前,应了解作业区域内的地势环境、施工水域的水文和气象等条件,分析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外海的施工测量平台应稳固可靠,作业时应派交通船守护。
(3)使用磁力仪、浅层剖面仪、声呐等水系测量设备作业,应按规定在测量船的明显处设置号灯或号型。收放尾标电缆时应停车并关闭电源。 (三)模板工程
(1)模板系统应根据混凝土的自重力、侧压力、风力、浇筑速度和其他施工荷载等验算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受潮水影响的模板系统,还应考虑水流、波浪力的作用。
(2)大型岗模板上应设置工作平台和爬梯,工作平台上应设置防护栏杆和限载标志。机械吊安的模板应进行吊点设计。
(3)模板安装就位后必须立即进行支撑和固定。支撑和固定未完成前,严禁升降或移动吊钩。 (4)模板拆除时,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能够承受自重及其他可能叠加的荷载或在混凝土强度达到第二章第一节表2-5的数值后方可拆除。水下和水位变动区模板拆除时间应适当延后。设计有规定的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四)钢筋工程
(1)钢筋加工作业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2)钢筋加工车间内的照明灯应加设安全网罩。雷雨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钢筋加工作业。 (3)钢筋对焊机应安装在室内或搭设的防雨棚内,并设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多台并列安装时,其间距不应小于3m。对焊作业时闪光区四周应设置挡板。
(4)绑扎的钢筋骨架高度超过2m时,应设置脚手架或作业平台,作业人员不得直接爬踏钢筋骨架。
(5)钢筋骨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稳定性不足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6)水上大型混凝土承台施工时,承台底模板上不得集中堆放或超重码放钢筋。 (7)钢筋冷拉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钢筋冷拉作业区的两端必须装设防护挡板。 ②冷拉时,夹具应与钢筋卡牢。
③冷拉钢筋卷扬机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能见到全部冷拉场地,卷扬机与冷拉中线距离不得小于5m。
④冷拉时钢筋或牵引钢丝绳两侧3m内及冷拉线两端严禁站人或通行。 ⑤在运行中遇突然停电时,必须立即关闭冷拉机械的电源。 (8)预应力钢筋张拉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预应力钢筋的张拉线两端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张拉时人员不得进入张拉区域。 ②预应力钢绞线张拉时操作应平稳、均匀,张拉端的正面不得站人。采用延伸率控制时应设置限位标志。 (五)混凝土工程
(1)混凝土搅拌前,操作人员应确认搅拌、供料、控制等系统运行正常。
(2)维修、保养或清理搅拌系统、供料系统时必须切断电源,悬挂“严禁闭闸”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
(3)检修或清理搅拌筒必须封闭下料口,切断电源,悬挂“严禁闭闸”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
(4)搅拌机运转时,作业人员不得将手臂伸入料斗或搅拌筒内。
(5)袋装水泥堆放应压茬码放整齐,高度不得超过10袋,且不得紧靠墙壁。
(6)采用吊罐浇筑混凝土时,起吊、运送、卸料应由专人指挥,吊罐下不得站人。 (7)混凝土振捣器的配电箱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接地或接零应安全可靠。移动振捣器时应切断电源,并不得使用自身电缆线直接拉动。 (六)电焊、气焊施工
(1)焊接作业除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外,尚应根据不同作业环境采取防止触电、高处坠落、一氧化碳中毒和火灾事故的安全措施。
(2)氧气瓶、乙炔瓶等搬运时不得撞击、水平滚动或剧烈振动,亦不得在烈日下暴晒。乙炔瓶使用时应立放,并采取防倾倒措施。氧气瓶和乙炔瓶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3)吊运氧气瓶或乙炔瓶必须使用装具。严禁使用钢绳、铁链直接捆绑或使用电磁吸盘等进行吊运。
(4)氧气瓶、乙炔瓶存放或使用时,严禁靠近热源或易产生火花的电气设备。
(5)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点10m内范围内,严禁存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可燃危险品。
(6)电焊机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得大于5m。二次侧焊接电缆线应采用防水绝缘橡胶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宜大于30m。进出线处应设置防护罩。
(7)电焊钳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能力。钳柄与导线必须连接牢固、接触良好。电缆芯线严禁外露。
(8)电焊机外壳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接地线不得利用建筑物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形成焊接回路。
(9)承压状态下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或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使用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槽筒、管道、舱室等,动火前必须进行清洗,并经测爆合格后方可进行焊接或切割,必要时应采取惰性气体置换措施。容器内部喷漆、塑料等应预先予以清除。
(10)容器内焊接作业必须设置通风、绝缘、照明装置,并设专人监护。金属容器内照明设备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11)潮湿地带焊接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体上。雨天必须停止露天电焊作业。
(七)起重吊装
(1)起重吊装作业应明确作业人员分工,专人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2)起重吊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和索具,必须有具备生产资质的制造厂商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
(3)起重绳索必须进行受力计算,索具、滑车等必须根据计算结果合理选配。吊装前必须对其进行检查。
(4)当被吊物的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起重能力的90%及以上时,应进行试吊。
(5)两台起重设备起吊同一重物时,必须制定专项起吊方案。起吊前必须根据重心位置等合理布置吊点。吊运过程中必须统一指挥,两台起重设备的动作必须协调。各起重设备的实际起重量,严禁超过其额定起重能力的80%,且钩绳必须处于垂直状态。
(6)钢丝绳的断丝数量少于报废标准,但断丝聚集在小于6倍绳径的长度范围内或集中在任一绳股里,亦应予以报废。 (八)高空作业
所谓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离相对基准面2m及其以上,且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1)高处作业场所的临边应设置安全防护围栏和昼夜显示的警示标志。 (2)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时必须及时处理,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3)高处作业不宜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必须进行上下交叉作业时,应搭设安全防护棚或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4)雨雪天气应采取防滑措施,风力大于等于6级或雷雨天气时,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5)安全网的质量、使用和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 5725)的规定,出厂合格证应妥善保管。安全网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安全网安装应系挂安全网的受力主绳,不得系挂网格绳。安装完毕应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安全网安装或拆除应根据现场条件采取防坠落安全措施。 ③作业面与相对基准面的高差超过3.2m且无临边防护装置时,临边应挂设水平安全网,外侧挂立网封闭。作业面与水平安全网之间的高差不得超过3.0m。
(6)高处作业应正确佩戴安全带。安全带的质量、使用和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 6095)的有关规定,出厂合格证应妥善保管。 (九)水上抛石施工
(1)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作业时,驳船的纵横倾角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且不得超载。
(2)挖掘机、装载机等在驳船上抛石应控制其旋转方向,不得将装载块石的铲斗跨越船员室或人员。
(3)人工抛石作业时,抛石人员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并应先取石堆顶部块石,石堆陡坡下不得站人。
(4)进入潜水作业区前,抛石船应与潜水负责人取得联系。配合潜水员抛石时,应服从潜水负责人的指挥。
(十)沉排、铺排及充砂袋施工
(1)铺排船上的起重设备吊装及展开排布应有专人指挥。卷排时排布上、滚筒和制动器周围不得站人。
(2)吊运混凝土联锁块排体应使用专用吊架,排体与吊架连接应牢固。吊放排体过程中应使用控制绳等措施控制其摆动,吊起的排体降至距甲板面1m左右时,施工人员方可对排体进行定位。
(3)升降铺排船滑板或溜放排体时,滑板和排体上不得站人。
(4)充砂袋冲灌前,灌砂口、输砂管接头及高压水管接头应连接牢固。冲灌时高压水不得射向人员或电气设备。 (十一)潜水作业
(1)从事潜水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潜水员资格证书。
(2)潜水作业现场应备有急救箱及相应的急救器具。水深超过30m应备有减压舱等设备。
(3)当施工水域的水温在5℃以下、流速大于1.0m/s或具有噬人海生物、障碍物或污
染物等时,在无安全防御措施情况下潜水员不得进行潜水作业。
(4)水下整平作业需补抛块石时,应待潜水员离开抛石区后方可发出抛石指令。 (十二)爆破作业
一、水下爆破工程施工特点
水下爆破工程是指在水面以下进行的爆破,除具有同陆上爆破工程相同的共性外还有水下工程的特点,水下爆破按施工方法可分为水下钻孔爆破和水下裸露爆破,它们在水运工程建设中广泛采用。
(一)水下钻孔爆破
水下钻孔爆破方法具有爆破效率高,定位易于控制,能适用于流速较大的地区,对环境影响小等特点,水下钻孔和装药,通常在水上专用作业的钻爆船(台)上进行,先钻孔,后装药,再实施爆破。当水下爆破具有水下钻孔作业条件时,应优先采用水下钻孔爆破方法,水下钻孔爆破可用于下列情况:
(1)要求减少水下冲击波危害的。 (2)炸区面积大,炸层较厚的。 (3)要求岩石破碎均匀的。 (4)水下基槽或沟槽开挖。 (5)水下建筑物拆除。
(6)对开挖断面形状有较高要求的。 (二)水下裸露爆破
水下裸露爆破方法是将炸药包放在水下被炸物体的表面进行爆破。它具有施工简便,操作容易和机动灵活的特点,适用于水下孤礁或深槽岩基、碍航障碍物(如沉船、沙卵石、块石等)以及航道不足水深的浅点爆破清除。水下裸露爆破可用于下列情况: (1)受水流、地形和设备等影响,钻孔爆破困难的。 (2)零星礁石、大块石和浅点爆破。 (3)沙卵石浅滩松动爆破。 (4)破冰及冰下爆破。 (5)清除水下障碍物。 (6)盲炮处理。
二、水下钻孔爆破的质量控制
(一)水下钻孔爆破的基本规定
(1)钻孔位置的偏差,内河不得大于200mm;沿海不得大于400mm。 (2)钻孔爆破宜由深水到浅水顺序进行。
(3)钻孔爆破不宜分层,宜一次钻到炮孔设计底高程。 (4)钻孔船移位时船体不得越过已装药的炮孔。 (二)质量控制要点
1、钻孔船的定位控制
钻孔船定位前施工现场管理必须进行测量仪器、GPS定位仪的误差校核,使仪器误差达到测量规范要求精度,方可进行船舶定位工序。用测量仪器在岸上设置定位导标或用GPS定位仪,使钻孔船的位置必须按批准的爆破施工设计钻孔位置坐标定位,精度达到规范规定。定位后全部钢缆需紧固牢实,以防船舶钻孔时移位。要求定位钢缆收紧后,在水流作用下船舶位置摆动偏差值应小于10cm。
2、下套管与钻孔的质量控制
下套管时套管上部夹板应固定对位,管下部保护绳要固定在系缆桩上,以防被水流冲击移动;按照水下钻孔规程,冲击器的钻具,钻杆按顺序连接,钻具长度由水深和施钻深度确定。钻孔的过程中需往返多次提升和下落钻杆,防止碎渣堵孔,必须保证孔洞完好。
监理质量控制重点:钻孔前监理应对套管连接方式、长度进行检查,要求按水深和设计文件设计的钻孔深度连接,套管的上部和下部必须按规定固定,确保套管的稳固以防滑动移位。钻孔的间距、排拒要根据抵抗线和爆破要求确定,要避免爆出的石渣将设计的钻区的岩石覆盖,炮孔中不允许留残渣。
钻孔超深值要求在同一钻区一致,使一次爆破达到设计标高,不留残坎,一般超深1.0~1.5m较为适合,确保获得必要的爆破效果。
3、装药的质量控制
爆破装药包括药包加工、装药量、装药长度、堵眼等工序。具体质量控制措施如下: (1)装药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检查是否按设计文件、爆破规范要求进行。 (2)药包加工是否按炸药性质和钻孔直径、长度加工而成,其尺寸、防水性能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水下钻孔爆破的装药量要满足设计要求,装药长度按设计文件根据钻孔深度确定,长度大于3/4孔深为宜。
(4)随着装药长度的增加,孔内炸药紧密程度逐步增加,装药时严禁用钢钎代替炮棍挤压药包。
4、起爆的质量控制
起爆是爆破工程的安全关键点,起爆必须由专人负责,在一切准备工作完成,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撤离至安全距离以外后爆破。
三、水下裸露爆破质量控制
(一)水下裸露爆破的基本规定
(1)裸露药包投放方法可根据地形、水流条件选用投药船投放法、跨河缆吊放法或由潜水人员放置。
(2)水下裸露爆破应选用结构坚固、技术性能好的船舶作为投药船和定位船。定位船工作时应锚定稳固。
(3)水下裸露药包应尽量集中,急流乱水区药包的包装应加保护层,起爆线应绑扎在药包上。
(4)水下裸露药包可用土、沙包或石块作为加重物,流水中加重物的重量宜大于药包重量的2倍。水深小于1.5m时不宜用石块作加重物。在急流河段投入水底的裸露药包应在上游用绳缆牵引固定。
(5)水下裸露药包应紧贴被爆体,条件允许时可放置在岩石的自然洞穴或凹槽处。 (6)采用裸露爆破分层炸礁时,应在上一层石渣清除后进行下一层的爆破。 (二)质量控制要点
1、爆破点定位的质量控制
水下裸露爆破的定位是根据设计文件中施工图设计确定的水下被爆物的坐标,用测量定位仪器对被爆物进行定位,并设置定位船便于药包投放。船舶定位后对水深、流速的测量进行旁站,真实反映爆破前水深和药包投放条件。
2、药包加工质量控制
药包加工根据被爆物的地形、地质条件、水深条件,选择适合的炸药(考虑爆速、猛度),
根据不同的爆破物体进行药量计算,按一定的尺寸进行药包加工。药包必须做好防水、防摩擦的包装,并根据投药点流速捆扎,能使药包下沉至被爆体。
1)炸药选择质量控制
选择炸药是否合适,对爆破效果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在选择炸药时应根据岩石性质选择爆速、猛度性能适合的炸药。
2)药量控制
药包重量的确定,由于爆破情况不同,地质条件不同,破碎深度和水深不同,其单位耗药量也不同,药包重量也不一样,一般依靠试验或经验确定。
炸大面积平坦礁石,其药包炸药量要满足爆后岩石层破碎,爆破后水深条件能使挖泥船至爆破点进行清渣。这种情况的爆破,其药包量与破碎深度的三次方成正比。
炸孤礁不需清渣,一般按礁石体积,计算总炸药量,均分成对个单药包。因此,除正确掌握岩石性质外,还必须根据工程地形图,准确测算孤礁体积用以计算总炸药量
炸突嘴石梁,一般流速较大,采取抛掷爆破方法,将破碎岩石抛掷至深槽,不需挖泥船清渣。这种情况爆破,除正确掌握岩石性质外,还须考虑岩层顶部水深,确定水深影响附加药量和单位耗药量。
3、药包投放质量控制
药包投放时,现场监理必须注意,投药船定位是否准确,对定位测量仪器或GPS定位进行校核,使仪器精度符合测量规范标准,方可进行定位工作。 水下裸露爆破采用船投放药包,应根据施工图制定的爆破点坐标方位,将船抵至爆破点准确位置,采用正确的投放方法,不允许药包和电爆线路损坏,如有损坏应立即通知爆破指挥,并换新药包或电爆线重新投放。
4、接线检查及起爆质量控制
药包投好后,爆破安全员应仔细检查药包、电爆线缆是否完好,测定电爆网络是否通路,电阻值在正常范围内,现场监理督促检查其过程,待投药船驶离危险区后方可起爆。
四、水下清渣施工质量控制
(一)水下清渣工程特点
水下清渣工程根据工程设计要求,选用适合工程特点的挖泥船,对水下爆破后的岩渣、碎块或障碍物进行清理,使施工区的尺度满足设计要求。对分层爆破的工程也要进行分层清渣,以提高二次钻孔、爆破的效果。 (二)水下清渣工程质量控制
水下清渣工程是水下爆破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其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属爆破工程的系统流程。清渣工程的质量控制主要是施工期的质量控制,即清渣船驳选型、清渣的倾倒位置选点、设置清渣标志、清渣深度的控制、清渣范围控制和测量验收。
水下清渣工程现场监理应对清渣深度、清渣范围及测量验收实施质量控制。核查清渣施工是否按设计要求,将松动岩石或障碍物清挖到设计深度,清渣范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测量验收是否符合《疏浚与吹填工程施工规范》(JTS 207)和《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 131)的规定。
现场监理必须对清渣船进行检查,要求设备完好,对计量仪表进行复核,测定驳船舱容,倾倒清渣的位置选择是否合理,是否设在不碍航,并有一定容量的深水区,倾倒区是否设置范围标志。
清渣后的水深应符合设计的要求,达到设计水深,分层爆破作业的清渣,清渣要求无浅点,清渣范围控制在设计要求内,以防超挖工程量和遗漏浅点。
竣工测量根据设计要求、工程特点选择不同的测量方法,必须符合《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 131)的要求。采用测探仪测探时,其质量控制要求与疏浚工程测量的控制要求相同;如采用扫测,扫测前应对扫测设备进行检验,要求扫测船航速、发射脉冲宽度、走纸速度等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五、质量检验标准
(一)水下爆破及清渣质量检验标准 (1)水下钻孔爆破的各项爆破参数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 204)的有关规定。各项爆破参数主要指爆破施工中的炮眼深度、位置、数量、装药量和起爆网络及一次最大起爆量等。 (2)爆破开挖前应核对现场地质情况。
(3)水下裸露爆破的布药方式、炸药品种和每次起爆用药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JTS 204)的有关规定。 (4)炸礁边坡不得陡于设计边坡。
(5)炸礁的平面位置和范围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航槽底部高程严禁高出设计高程。非航行区域的水下炸礁底高程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方法:硬式扫床检查,当条件不具备时,采用水下测量检查,并在交工验收资料中注明。
(6)水下爆破及清渣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0-2的规定。
水下爆破及清渣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
序号 项目 钻孔爆破 1 开挖线 裸露爆破 航行区域 2 高程 非航行区域 允许偏差 +1000 0 +2000 0 0 -500 +50 -750 检验数量 单元测点 检验方法 1 每4~10m一个断面 3 用测深仪和经纬仪等测量;并进行硬式扫床 注:①硬式扫床应提交扫床测量轨迹图,相邻扫床轨迹的重叠宽度不得小于1m,并提交报告; ②开挖线项目中“+”代表超挖;
③当硬式扫床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多波束扫测。
(二)弃渣质量检验标准
(1)弃渣堆填的位置、范围和高程应满足设计要求,不得影响航道尺度。 (2)弃渣的堆积坡度不得陡于水下自然边坡坡度。
(3)水下弃渣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水下弃渣的允许偏差、检验数量和方法
序号 1 项目 平面位置 允许偏差 +4000mm 检验数量 每10m 一个断面 单元测点 2 检验方法 用测深仪和经纬仪等测量 航行区域 2 高程 非航行区域 不得高于设计标高 3 +1000mm 用测深仪和经纬仪等测量;并进行硬式扫床 用测深仪和经纬仪等测量 注:航行区域应采用硬式扫床,当硬式扫床确有困难时,可采用多波束扫测。非航行区域可采用多波束或不小于1:500图比进行测量。
三、预制构件起吊、出运和安装
(一)预制构件起吊、出运
(1)起吊混凝土预制构件时,吊绳与水平面夹角不得小于45°。作业人员应避开构件的外伸钢筋。
(2)大型构件吊离地面20~50cm时,应暂停起升,检查起重设备的制动装置、吊索受力状态和构件平衡状态等。
(3)起重船在吊重状态下移船时,各绞缆机应协调配合,缆绳收放速度应均匀。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
(4)沉箱移运下水或装半潜驳前,应对通水阀门操纵系统进行检查,并应对沉箱、通水阀进行渗漏水检查。
(5)沉箱近程浮运拖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沉箱近程浮运拖带是指航程在30n mile以内且连续航行中无夜间航行的沉箱拖航。 ①沉箱吃水、压载和浮游稳定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验算,并满足要求。使用液体压载还必须验算自由液面对浮游稳定的影响。
沉箱的干舷高度计算如图所示,应满足下式的要求,当沉箱干舷高度不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密封舱顶等措施。
F≥(B/2)tanθ+2h/3+S
式中:F—沉箱的干舷高度(m),F=H-T,其中,H为沉箱高度,T为沉箱吃水,计算时钢筋
混凝土重度区25KN/m³; B—沉箱宽度(m); θ—沉箱的倾角(°),溜放时采用滑道末端的坡角,浮运时取6°~8°; h—波高(m);
S—沉箱干舷的富余高度(m),取0.5~1.0m。 沉箱靠自身浮游稳定时,必须验算其以定倾高度表示的浮游稳定性。定倾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m=p-a
式中:m—定倾高度(m); p—定倾半径(m),按《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67-2-2009)附录计算; a—沉箱重心到浮心的距离(m);
计算时钢筋混凝土和水的重量应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钢筋混凝土重度取24.5KN/m³,水的重度淡水宜取10KN/m³,海水宜取10.25KN/m³.
沉箱的定倾高度应满足:沉箱近程浮运时定倾高度不小于0.2m;沉箱远程浮运,以块石和砂等固体物压载的沉箱定倾高度不小于0.3m,以液体压载的沉箱定倾高度不小于0.5m。
②拖航前应对拖航沿线的航道水深、航道宽度、暗礁、浅点、渔网和水产养殖等进行勘察,并在海图上标明。
③沉箱下水后应进行不少于24h的漂浮试验,无渗漏水时方可进行简易封舱或拖航准
备。
④沉箱近程拖航前,应掌握中、短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当风力不大于6级且波高不大于1.0m方可启航拖运。
⑤进出港航道的富余水深应大于0.5m,航道宽度应大于2倍的拖轮长度。港外拖带时的水深还应考虑可能出现的坡高值。
⑥沉箱顶部应按规定设置号灯、号型,其高度不得低于2.5m,且应明显、牢固。启航后沉箱上不得载人。
⑦在沉箱拖航方向的外侧应标绘明显的吃水线。航行中应随时观察沉箱吃水变化,并做好记录,如有异常应迅速采取措施。 (6)沉箱远程浮运拖带。沉箱远程浮运拖带是指航程超过30nmile或连续航行中需夜间航行的沉箱拖航。沉箱远程浮运拖带除应符合近程拖带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沉箱拖带前应对航线进行调查,制度航行计划,选好避风港并提前与避风港取得联系。 ②拖航前应掌握本次航行区间的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启航后3天内的水文气象预报,风力不大于6级且波高不大于1.5m时,方可启航托运。
③沉箱顶面应进行水密封舱,并应在封舱盖板上设置防滑、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盖板的结构应根据施工荷载经计算确定。
④沉箱拖航应配备不同类型的辅助船舶、水泵、动力设备、堵漏物资和具有海水施工经验的潜水及辅助人员等。
⑤远程拖带的沉箱舱格内宜设置自动水位报警装置,拖航中应有专人监测。
(二)构件安装
(1)大型或复杂的构件安装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典型施工。
(2)构件起吊后,起重设备在旋转、变幅、移船和升降钩时应缓慢、平稳,吊安的构件或起重船的锚缆不得随意碰撞或兜拽其他构件、设施等。
(3)构件安装应使用控制绳控制构件的摇摆,待构件稳定且基本就位后,安装人员方可靠近。
(4)吊安消浪块体的自动脱钩应安全、可靠。起吊时应待钩绳受力、块体尚未离地、挂钩人员退至安全位置后方可起升。
(5)用自动脱钩起吊的块体在吊安过程中严禁碰撞任何物体。 (6)扶壁安装后应及时采取回填等防止扶壁倾覆的措施。 (7)用起重船助浮安装沉箱应待吊装绳扣受力后方可向舱格内灌水。起重船吊重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的80%。
(8)沉箱安装宜在风力不大于6级,波高不大于0.8m,流速不大于1.0m/s的工况条件下作业。
四、桩基施工
(一)一般规定
(1)桩基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并制定对临近建筑物、架空线路、管线、岸坡和围堰等的监测方案。
(2)作业前应对沉桩设备、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吊桩绳扣、滑车、索具等应经计算后选用。 (3)沉桩作业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和非作业船舶不得进入沉桩作业区。
(4)吊桩入抱桩器或套戴替打时,操作人员必须使用工具,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进入替打下方或置于桩与滑道之间。
(5)作业人员必须沿爬梯或乘电梯笼上下桩架。
(6)打桩过程中,作业人员严禁手拉、脚蹬运行中的滑轮、钢丝绳等。 (7)打桩作业停止后,桩锤和替打应落地或封固在桩架底部,吊钩应封固。
(8)陆域沉桩后,低于地面的桩孔或不高于地面0.8m的管桩应设置安全护栏或盖板,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陆上锤击、振动、水冲沉桩
(1)轨道式打桩机的轨道铺设应平顺,两轨应采用道尺固定,枕木摆放应均匀,轨端应设置车档。轨道不得直接压在已打完的桩顶上。
(2)桩的吊点数量、位置应根据设计要求或经计算确定。起吊混凝土桩时,捆绑位置的偏差不得大于20cm。
(3)锤击沉桩过程中,指挥人员应随时观察桩、锤、替打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应立即停锤。
(4)斜桩定位时打桩机应缓慢变幅,变幅不得超过限值。
(5)电动振动锤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的绝缘值,且不得小于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通电试验,电缆绝缘层应完好无损。
(6)电动振动锤的电缆线应采用有效防止磨损、碰撞的保护措施。 (7)水冲沉桩前,应检查射水管接头绑扎、连接是否牢固。试射水时射水头应固定牢固,施工人员应避开管路接头盒水流喷射方向。
(8)水冲沉桩应根据不同土质合理控制射水嘴的入泥深度,射水嘴一次入泥不得过深。 (三)水上锤击、振动、水冲沉桩 (1)水上打桩船和运桩船驻位应按船舶驻位图抛设锚缆,并应设置浮鼓,锚缆不得互绞。 (2)打桩船上的作业人员应在电梯笼内或作业平台上操作。电梯笼升降应在回至水平原位并插牢固定销后进行。
(3)打桩船作业时应随时观察锚缆附近的情况,注意其他作业船舶和人员的动态。移船时锚缆不得绊桩。如桩顶被水淹没,应设置高出水面的安全警示标志。
(4)在可能溜桩的地质条件下打桩作业应认真分析地质资料,并采取预防溜桩的措施。 (5)水上悬吊桩锤沉桩应设置固定桩位的导桩架和工作平台。导桩架和工作平台应牢固可靠,并在工作平台的外侧设置安全护栏。 (6)沉桩后应及时进行夹桩。 (四)灌注桩
(1)安装钻机时,应对钻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钻机安装应平稳、牢固。 钻架应加设斜撑或缆风绳。
(2)当钻机不得超负荷作业。提升钻头受阻时,不得强行提拔。
(3)当钻机内有承压水时,护筒顶应高于稳定后的承压水温1.5~2.0m。
(4)灌注桩成孔过程中地面发生大面积坍塌时,作业人员应及时撤离并采取应急措施。 (5)泥浆池的泥浆不得外泄,废浆处理应符合环保规定。泥浆池的周围应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
(6)钢筋笼应设置吊点,必要时钢筋笼应采取整体加固措施。
(7)冲击成孔的钻机应经常检查冲锤、钢丝绳、绳卡和吊臂等的磨损或变形。开孔时应低锤密击。正常冲击时冲程应根据土质的软硬程度调整,最大冲程不宜超过4m,并应防止发生空锤。 (五)挖孔桩
(1)挖孔桩施工前,应认真分析地质及地下水等资料,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2)相邻两桩同时成孔施工时,其间距应大于等于3倍桩径,当设计桩孔间距小于3倍桩径时,应采取间隔跳挖的措施。
(3)作业人员上下桩孔应采用专用爬梯,爬梯宽度宜为50cm,步距宜为30cm,强度应满足2人同时攀爬的要求。作业人员不得随吊桶上下桩孔。
(4)孔深超过10m或孔内存在有害气体时,桩孔内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挖孔桩内的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的有关规定。 (5)每班开挖均应对护壁和空气质量等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开挖。
(6)作业人员在桩孔内作业时,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和穿防水绝缘胶鞋。安全带的保险绳应固定在孔口上,配合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7)在非硬黏土和非完整岩层中成孔应及时对孔壁进行支护。地质较好时,每段护壁高度宜为1.0m。地质较差时,每段护壁高度宜为0.3~0.5m。
(8)采用现浇混凝土护壁时,浇筑前应将上下段护壁的钩拉钢筋绑扎牢固。拆除护壁模板时,混凝土强度应达到10MPa以上。 (9)桩孔内的孤石宜采用膨胀法破碎。采用浅眼松动爆破处理桩孔内孤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爆破时,其他桩孔内的作业人员亦应全部撤离。爆破后,孔内应通风排烟,空气质量符合标准后方可下孔作业。
五、深基坑支护及开挖
(一)一般规定
(1)深度大于或等于2.0m的基坑应设置临边防护设施;深度大于等于5.0m的基坑,或虽未达到5.0m 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应制定支护及开挖专项施工方案。 (2)基坑周围的机械设备和堆存的物料等距基坑边缘的距离必须满足边坡稳定或设计的要求。
(3)全部放坡开挖的基坑,机械设备上下基坑时应设置专用通道。通道的地基、宽度、坡度应满足施工和安全行车的要求。
(4)基坑边坡、支护结构、临时围堰等应进行沉降和位移监测。 (5)基坑内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板桩支护
(1)板桩的类型、规格和支护材料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板桩围堰的基坑必须按支护结构设计和将排水要求分层支护、分层开挖,在支撑结构未形成前禁止超挖。
(3)钢板桩墙的转角桩应采用原钢板桩沿纵向割下的带锁口的肢体焊接而成的异形板桩,围囹与板桩间应密实接触。
(4)板桩支护结构应按设计施工。板桩墙围囹和支撑结构上不得堆放重物或机械设备。 (三)地下连续墙 (1)在回填土、塌方区或土质松软的地质条件下进行的地下连续墙施工应对场地及施工通道进行处理。地基承载力应满足施工荷载的要求。
(2)地下连续墙的导沟开挖段应设置导墙、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导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3)成槽施工中泥浆大量流失或槽壁严重坍塌必须立即停机,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4)地下连续墙用作挡土结构应待地下连续墙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值后,方可按施工
程序分层开挖。
六、疏浚和吹填施工
(一)一般规定
(1)工程开工前,陆地吹填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疏浚施工中挖到危险或不明物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处理。
(3)疏浚船舶在库区、坝区下游或回水变动区施工应预先了解水库调度运行方式。 (4)水上建筑物附件疏浚作业应根据设计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二)耙吸式挖泥船 (1)作业时驾驶人员应保持正规的瞭望,加强与过往船舶的联系,谨慎操作,安全会让。情况紧急时,应主动采用有利于防止碰撞的措施。
(2)下放泥耙后,泥耙的吊索应保持垂直状态,不得松弛。波浪补偿器跳动较大,耙头工作异常应立即起耙检查,并测出船位,准确记录。
(3)疏浚过程中不得急剧大角度转向。遇有横向强风、流时,船舶航向应与风向、流向保持适当角度。 (4)清除耙头杂物应携带通信工具并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正确站位并使用专用工具清除。 (5)泥浆浓度伽玛检测仪必须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检查或修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厂家和专人进行。 (三)绞吸式挖泥船
(1)定位钢桩应在船舶抛锚定位后沉放。双钢桩沉放状态下,船舶不得横向移动。 (2)沉放或起升定位钢桩时,人员不得在液压顶升装置和定位钢桩附近通过或停留。 (3)疏浚作业前,排泥管线的出泥管口应经检查确认稳固、正常,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围挡。
(4)启动泥泵前,排泥管线附近的所有船舶和人员应撤离。 (5)短距离移泊时不得调整定位钢桩。长距离移泊或调遣应按船舶技术说明书对定位钢桩进行处置或将定位钢桩放倒封固。
(6)水上排泥管线每隔50m应设置一个昼夜显示的警示标志。固定浮管的锚应设置锚标。 (7)泥浆浓度伽玛检测仪必须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检查或修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厂家和专业人员进行。
(8)受风、浪影响停工时,船舶必须下锚停泊,严禁沉放定位钢桩。 (四)链斗式挖泥船
(1)链斗式挖泥船驻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工况,确定抛锚顺序及锚位。
(2)链斗式挖泥船挖泥时,应密切观察斗链运转状况和斗桥动态,发现异常或遇有水下障碍物应立即停船检查处理。发现塌方应迅速松放主缆,移船躲避。 (3)卸泥槽应在泥驳靠泊挖泥船后松放,并应在泥驳解缆前绞起。
(4)清除泥井中障碍物时严禁斗链运转和斗桥移动。作业人员进入泥井前,必须清除泥井上方可能坠落的物体,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
(5)斗、链拆装前应显示船舶减速信号,插牢链斗保险装置。启用吊车作业应指定专人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 (6)启动链斗前应检查有无障碍物,作业人员必须离开斗、链。启动链斗时应慢车操作,缓慢空斗旋转。
(五)抓斗式挖泥船
(1)抓泥作业前,抓斗机操纵人员应预先发出警示信号,人员不得进入其作业半径范围内。
(2)移动抓斗时,抓斗不得碰撞泥驳或缆绳。装驳时泥驳应根据干舷高度的变化及时调整系缆。
(3)抓斗下落时不得突然刹车。开挖强风化岩时应控制抓斗下放速度,不得强行合斗。 (4)抓斗机应在允许负荷量的范围内进行操作,不得超载。抓到不明物体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探明情况。
(5)抓斗的索链缠绕抓斗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排除故障。作业人员不得攀爬或站立在处于悬吊状态的抓到上作业。
(6)检修吊臂或其他属具将吊臂放于固定支架上,并停车、断电、悬挂“禁止启动”安全警示标志。
(六)铲斗式挖泥船
(1)在软土区域用钢桩进行抬船操作应均匀地对其施加压力,不得用单根钢桩抬船。 (2)拔出前钢桩应分级加荷,逐步拔出。
(3)铲斗式挖泥船前移时,后钢桩的倾斜角最大不得超过20°。 (4)开挖风化岩或坚硬土质应采用隔斗挖掘法。 (七)吹泥船
(1) 吹泥前,排泥管线附近的人员和船舶应撤离,并应与排泥区作业人员取得联系。 (2)清理沉石箱应在关闭泵机并在操纵台上悬挂“禁止启动”安全警示标志后进行。 (3) 吸泥管堵塞后应关闭泵机并在操纵台上悬挂“禁止启动”安全警示标志。清除堵塞物应设专人监护。 (八) 泥驳
(1)泥驳不得超载。泥驳装载过程中的纵横倾角应在允许范围内。 (2)卸泥时,泥驳不得在横浪或转向航行过程中卸泥。
(3)清除泥舱内较重杂物时,绳索、卡具及捆缚方式应安全可靠。提升前,舱下人员应撤离。用泥驳的 绞缆机向外拖拽杂物时,绞缆人员应站在缆绳的侧面,其他人员不得靠近缆绳。
(4)装泥过程中泥驳舱内不得打捞杂物,确需打捞时应停止装泥作业。 (九)排泥管线托运架设
(1)排泥管线对接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固定管线的一侧。
(2)调整管线对接螺栓孔的位置时,作业人员不得将手指伸入法兰孔内。紧固管线对接螺栓时,作业人 员身体的各部位不得进入排泥管下部。 (3)受潮水影响,斜坡段或坝顶上的管线应进行固定。
(4)排泥口的管线架应稳定牢固。斜撑与水平杆应相互牵拉形成整体。
(5)水上拼接管线应设专人指挥,并应由起锚艇配合,作业人员应两人以上。
(6)风浪、流速较大的水域接拆排泥管时,作业人员应系牢保险绳。工作船上应配备带保险绳的救生圈, 并设监护人员。管线晃动严重时,应停止接拆作业。
(7)在通航水域沉放水下排泥管线必须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并设置警戒船只。
(8)挖泥船自吹注水沉管时,管线的注水端应采用管线锚予以固定,且注水速度不得过快。 (9)空压机充气起浮水下管线时,充气管的耐压强度应满足要求,接口应绑扎连接牢固。 (10)管线拖航前,浮筒应经漂浮试验,浮筒两侧链条及卡带应完好,卡带螺栓应拧紧,首尾管口应用堵板予以密封。
(11)被拖管线上应设置号灯、号型,其高度应高出管线 1.5m 以上。
(12)拖轮拖带浮筒,管线时,拖带的管线长度应根据拖轮的拖力,水文气象,航道条件等因素确定。拖 轮的拖带能力应满足在静水中的拖航速度不小于 5kn 的要求。拖带航行时,风力宜小于 6 级。
七、主要施工船舶安全操作
(一)一般规定
⑪施工船舶必须在核定航区或作业水域内施工。
⑫施工船舶应按规定配备有效的通讯、消防、救生、堵漏设备,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⑬施工船舶的梯口、应急场所等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示。楼梯、走廊、通道应保持畅通。
⑭作业、航行或停泊时,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
⑮上下船舶应安设跳板,张挂安全网。使用软梯上下船舶应设专人监护,并备有带安全绳的救生圈。
⑯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水域的水底土质、水深、水流、风向等,选择适合的锚型、锚重及锚缆。
⑰抛锚应在专人指挥下进行,并应根据风向、潮流、水底土质等确定抛出锚缆长度和位置,并应避开水下电缆、管道、构筑物和禁止抛锚区。
⑱施工船舶穿越桥孔或过江架空管、线前,必须预先了解其净空高度、宽度、水深、流速等情况。
⑲在狭窄水道或来往船舶较多的水域施工时,通讯频道应有专人值守,并及时沟通避让方式。 ⑳解、系缆绳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解、系缆绳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命令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操。
②作业人员不得骑跨缆绳或站在缆绳圈内,向缆桩上带缆时不得用手握在缆绳圈端部。 ③绞缆时,绞缆机应根据缆绳的受力状态适时调整运转速度。危险部位有人时,应立即停机。 ④移船绞缆应观察锚缆的状况,不得强行收绞缆绳且不得兜曳其他物件。
⑤陆域带缆必须检查地锚的牢固性。缆绳通过的地段,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看护。
⑥施工船舶靠泊后,系缆长度应根据水位变化及时调节。 ⑴舷外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船上应悬挂慢车信号,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②作业现场应有监护人员,并备有救生设备。
③船舶在航行中或摇摆较大时,不得进行舷外作业。 ⑵使用船电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船舶电气检修应切断电源,并在启动箱或配电板处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②带电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并采取可靠的防护、应急措施。
③船舶上使用的移动灯具的电压不得大于50v,电路应设有过载和短路保护。 ④岸电和船电系统为中性点接地的三相交流系统时,船舶接岸电必须将岸电接地线与船体接地设施进行可靠连接。
⑶进入施工船舶的封闭处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施工船舶应配备必要的通风器材、防毒面具、急救医疗器材、氧气呼吸装置等应急防护设备或设施。
②作业人员进入封闭处所前,封闭处所应进行通风,并测定空气质量。
③作业人员进入封闭处所作业时,封闭处所外应有监护人员,并确保联系畅通。
④在封闭处所内动火作业前,动火受到影响的舱室必须进行测氧、清舱、测爆。通风时,严禁输氧换气。作业时,必须将氧气瓶或电焊机放置在封闭处所外。
⑤封闭处所内存在接触性有毒物质时,作业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⑷收放船舶舷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收放舷梯应控制舷梯的升降速度,舷梯上严禁站人。 ②舷梯、桥梯的踏步应设置防滑装置。 ③舷梯、桥梯下应张挂安全网。
⑸救生艇上的设备和物资应完好有效,救生艇应按规定进行应急操作演练。 ⑹施工船舶不得搭乘或留宿非作业人员。 (二)自航式施工船舶
1.拖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⑪拖航前应制定拖带方案。
⑫拖缆施放前,作业人员应清理甲板作业区。放缆人员应理顺拖缆,并合理站位。
⑬启拖时,拖轮应待拖缆受力后方可逐渐加速。拖航中,拖缆附近不得站人或跨缆行走。调整拖缆应控制航行速度。 ⑭拖轮傍靠被拖船时,靠泊角度不宜过大,并应控制船速。傍拖时,各系缆受力应均衡有效。 ⑮拖轮与被拖船间放置缓冲垫时,船员不得骑跨或站在舷墙上操作。 2.锚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⑪抛、起、移锚应有专人指挥,正确使用车舵,控制船速。 ⑫ 风浪中起锚时,锚艇不得横浪驻位或强行起锚。
⑬ 连接缆绳的卡环通过导缆孔,带缆桩时,缆绳应缓慢收放,并设专人监护。 3.交通工作船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⑪交通工作船应持有有关部门签发的与施工水域相适应的有效证书。
⑫船上配备的消防、救生及通信设施应完好、有效、适用,并按规定进行标识。 ⑬交通工作船应按核定人数载人,不得超员运行或客货混装。 ⑭船上严禁装载或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有毒物品。 ⑮登船和下船的乘员人数应清点和记录。
⑯交通工作船靠泊施工船舶应预先与施工船舶取得联系,确定靠泊位置及登船方法。 (三)非自航式施工船舶
⑪驳船装载不得超宽、超载或偏载。 ⑫起重船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熟悉吊装方案,明确联系方式和指挥信号。 ②根据吊装要求,起重船应指导驳船选择错位和系缆位置。
③吊装前,吊钩升降,吊臂仰卧,刹车性能应良好。安全装置应正常有效。 ④吊装结束后,超重船应退离安装位置,并对超重吊钩进行封钩。 ⑬打桩船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吊桩、立桩、仰俯桩架和桩定位应服从打桩指挥人员的指挥。 ②电梯笼必须设有防坠落安全装置。笼内必须装设升降控制开关。 ③桩锤检修或加油时,严禁启动吊锤卷扬机。 ④穿越桩群的前缆应选择合适位置; 绞缆应缓慢操作, 施工船舶或作业人员不得进入缆绳两侧 10.0m 范围内。
⑭铺排船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锚泊时,铺排的滑板应根据水文气象条件放至适宜的位置。
②设有滑板的侧舷严禁靠泊船舶。 ③拖航时,滑板应拉起并与船体锁定。 ⑮半潜驳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装载前应确定下潜装载、航行、下潜卸载各作业阶段可能出现的工况条件下装载物和船舶的安全 性。当无资料和类似条件下施工的实例时,应进行验算。 ②半潜驳下潜前,与下潜有关的设备和控制系统应经检查并处于完好状态。甲板面上不得留有任何 施工机具及材料,并应关闭水密装置。 ③下潜或起浮应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一致。
④在起浮或下潜过程中,甲板面即将露出或浸入水面时,半潜驳的纵、横倾角必须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⑤半潜驳的浮力储备舱必须保持水密,严禁旋转任何物品。 八、特殊条件下施工 (一)雨季
⑪雨季施工应制定防洪,防汛安全应急预案。
⑫雨季前,大型施工围堰,堤坝和土石边坡等应采取加固和防坍塌措施。易受水流冲刷的部位应采取 防冲或导流措施。
⑬雨季来临前,基坑、闸室或干施工河道的排水设施应进行检查,修复或完善。 ⑭潮湿多雨季节必须定期检测机电设备的绝缘电阻和接地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设备必须停止使用。电 气开关必须采取防雨措施。
⑮雷雨季节到来前,施工现场的烟囱、水塔、高层脚手架、易燃易爆品仓库及起重、打桩等设备的避 雷装置应进行检查。 ( 二)冬季
⑪ 冬季施工现场的道路、工作平台、斜坡道和脚手板等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⑫ 办公、住宿或工作间严禁使用电炉、碘钨灯等取暖。采用煤炭炉取暖必须具有防火和防
止一氧化碳 中毒的措施。
⑬ 遇有雪天、风力大于等于 6 级的天气或电梯滑道、电缆结冰时,施工现场的外用电梯
应停止使用, 并将梯笼降至底层,切断电源。
⑭ 冬季施工时,冻结的氧气瓶、乙炔瓶、阀门、胶管等严禁使用明火烘烤或开水加热。采
用热水解冻 时水温应控制在 40 度以下。
⑮ 内河流冰期施工应及时掌握水温,流量、流速变化和上游闸坝放水信息。流冰前,水上
在建构物、 临时设施和施工船舶等应采取防撞措施,并应在施工现场的上游布设破冰防线。
(三)高温季节
⑪高温季节施工应按时发放防暑降温物品、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设置必须的防晒设施。远离基地的施 工现场应设置医疗救护点。
⑫在高温条件下必须作业的场所应采取通风和降温措施。 ⑬施工船舶的舱室应经常打开进行通风透气,并在打开的舱口处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施工船舶的呼吸 管道应保持畅通。
⑭施工现场使用物易燃易爆物品应采取防晒措施。 (四)热带气旋季节
⑪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抗热带气旋的组织领导机构、 指挥系统和应急抢险人伍, 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
⑫施工现场应按预案的要求对在建工程、车间、仓库、临时建筑、生活和办公用房等进行防风加固, 疏通排水沟渠,配备防抗热带气旋的材料及设施。
⑬陆域施工机械和运输机械应选择不被水淹、避风条件较好的存放场地。大型固定机械应制定加固或快速拆卸方案。
⑭施工单位应落实船舶避风锚地和施工人员的转移地点。
⑯ 发布热带气旋警报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①防台指挥系统必须实施 24h 专人值班制度,并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和查阅有关台风信息,跟踪掌握 热带气旋动向。
②陆域机械设备、施工人员必须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转移。 ③临时发电机组、值班专车和必要的救护设备等必须提前到位。抢险队伍和医务人员必须处于戒备状态。 (五)夜间
⑪施工船舶或作业场所应设置照明设备,照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⑫作业现场的预留孔洞、上下道口及沟槽等危险部位应设置夜间警示标志。
⑬探照灯或其他照明设备的光束不得直接照射施工船舶、机械的操作和指挥人员。 ⑭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航行、作业和停泊的号灯。 ⑮碍航的水上设施、未完工程应设置警示照明灯。 (六)能见度不良天气
⑪船舶雾航必须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停航 通告发布后,必须停止航行。
⑫自航施工船舶应预先了解、掌握航标布设、通航密度、船舶活动规律和锚泊船只的分布情况及航道 边缘以外水深。 ⑬船舶航行时,驾驶人员应按规定鸣放雾号,减速慢行,注视雷达信息,并派专人进行瞭望。 (七)无掩护水域
⑪施工船舶的作业性能必须满足无掩护水域的工况条件。
⑫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非自航施工船舶的数量、大小和种类,配备适量适航的监护拖轮和救生设施。
⑬远离陆域基地的海上施工现场应配备通信和救护等设施, 并宜设置供施工人员临时食宿的住宿船和 交通工作船。
⑭施工单位应向气象台收集中长期天气及海浪预报,并每天按时收听当地的气象和海浪预报。
⑮非自航施工船舶应配备防风锚,并应对锚机、锚缆采取加固、回升措施。 ⑯停止作业后,施工船舶应将起重钩、桩锤、抓斗、臂架及属具等进行封固。 九、施工船舶调遣和海上防风 (一)施工船舶调遣
⑪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调遣、拖航计划和应急预案。
⑫拖轮与被拖船应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规定和各项要求,并取得适拖证书。
⑬施工单位应掌握启航港和沿途数天的水文气象信息,召开调遣会议,确定开航时间,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⑭拖轮的拖拽设备应确保正常,并应采取防止拖缆磨损的措施。拖轮或被拖船应根据航区配有备用 拖缆及拖属具。
⑮被拖船应设置明显的吃水线标志或渗漏水警报装置。 (二)船舶调遣拖航
⑪启航后,拖航主管部门应掌握船舶的航行动态,确保通信畅通,实施 24h 值班制度。 ⑫拖航期间,船舶至少每隔 12h 收听一次气象、海浪预报,并记录风力、风向、波高、波浪周期和 48h 天气趋势。
⑬拖航过程中,被拖船的航行灯、吃水线标志及航行状态应由专人监视,并作好记录,有留守人员 的被拖船应主动与拖轮保持联系。
⑭拖轮应与岸上基地保持 24h 通信联络,并定时报告舱位、气象、航速及航行情况。 ⑮在调遣途中需避风锚泊时,拖轮应及时报告原因及预计续航时间,并应按避风港的港章、港规和 指定地点进港停船或锚泊。 (三)施工船舶防风
⑪施工单位应根据船舶的抗风能力和施工水域的掩护条件、水深、风浪、水流及其变化,制定相应的 防风应急预案,并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
⑫避风锚地应选择在具有天然或人工屏障,且水文条件、水域面积适宜的水域。
⑬台风来临前,装有物资的船舶应尽快卸载,来不及全部卸载时,应调整平衡后进行封固,并提前 进入避风地点。
⑭主机、副机、舵机、锚机等航行或锚泊重要设施严格随意拆检。
⑮在台风期间,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必须严格执行甚高频(VHF)守听制度,及时收听、记录气象 预报及台风警报,并在“台风位置标示图”上跟踪、标绘台风路径及未来走向。 ⑯在 7 级风圈半径到达前,非自航船舶和水上辅助设施应调遣至避风锚地。自航施工船舶应根据预 案和自身抗风浪能力,适时抵达避风锚地。 ⑰在台风袭击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和避风锚地必须设有抗台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掌握台风动 向,及时向施工现场、各施工船舶发布台风最新消息和指令。
⑱采用锚泊方式抗台时,施工船舶应与其他船舶或障碍物保持足够的距离,并应加强值班、勤测 锚位、备妥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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