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驾驶员培训业务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财税﹝1995﹞40号【发文日期】1995-10-30【实施时间】1995-10-30【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营业税
2011221201162
200961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单位(含不在后文件列免税范围内的各类学校)和个人举办的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均应按本《通知》精神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附:《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