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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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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驾驶员培训业务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财税﹝1995﹞40号【发文日期】1995-10-30【实施时间】1995-10-30【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营业税 

2011221201162

200961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单位(含不在后文件列免税范围内的各类学校)和个人举办的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均应按本《通知》精神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附:《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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