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不再重新开征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00]24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0 【实施日期】200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不再重新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0]247号)
固原县:
你县<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报告>(固政发[2000]67号),自治区批转我局办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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