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化工产品销售合同(液体) 化工产品销售合同(液体类)
甲方(卖方):------------------------------------------ 合同编号: 乙方(买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当事人议定,订立本合同。 准。
第三条 价格条款:
1、性质(限定其一):□a.到岸(到达)价 □b.离岸(出厂)价 2、方式(限定其一):□a.固定单价 □b.其他定价方式 第四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这种方式:
□a.款到发货:在甲方交付品牌前,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根据实际供货量在当月提供支持内开出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其他相关单据(由乙方委托甲方邮寄发票的途中风险责任乙方承担)。如乙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需按照____%月贴息率贴息。 □b.其他结算方
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产品交付(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进行产品交接): 1.产品交付方式:
1)乙方自行提货的,由乙方自运输工具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交付点根据计量交接方式不同确定为:
①铁路罐车计量:以始发站交付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储罐计量:以储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 ③流量计计量:以流量计转口为交付点。
2)甲方送货的,甲方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付点根据运输方式不同确定为:
①铁路、公路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的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②水上运输:以乙方指定点地点的船舷为交付两点。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生产企业检验检验或独立部门机构签发的载明数量检验结果的数量证书,该装船数量证书是甲方向乙方交货的数量依据,当产品交付至乙方指定码头的法兰接点接口处时,卸船前由乙方指定独立的第三方商检机构在船上对船舶装载数量进行检验。
3)对于委托代运系列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获取书面委托,甲方依据乙方委托书给予办理代运,以产品代办交付甲方受乙方委托代办的运输工具为交付点。
2.在之前交付点之前产品的风险由姚学甲承担,在交付点之后产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交(提)货地点、相关运输费用及其负担: 第七条 计量及标准:
1.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上游生产企业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备注,如乙方对甲方的计量有异议, 可委托甲乙双方认可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在交付地点对装载数量进行检验,商检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计量误差在3‰以内,仍以生产跨国企业计量为准; 商检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计量误差超出3‰,以检验机构计量为准。检验费由计量过失方支付。
2.乙方应保证产品接卸单位的设备以及储存产品的罐区具有的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并达到 国家关于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可怕设备安全及数量、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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