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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对所得税影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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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业务对所得税影响的研究

【摘 要】本文根据新会计准则及相关税收法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对所得税是否产生影响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能产生影响的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方法结合实例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视同销售;所得税;视同销售利润

一、前言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后,会计上对此一般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实现,要计算营业收入并计算应缴税金的一种涉税业务。对于视同销售业务行为应交纳、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一般均有所认识;但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对所得税的影响、是如何影响的及如何处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多数人认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没有使企业获得收入,没有现金流入,没有企业利润,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实上,由于视同销售业务在税法和会计方面的处理规定不同,导致了企业纳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差异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视同销售业务,其中,第一条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第二条销售代销货物、第三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均通过正常营业收入核算,其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一致,不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第五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新会计准则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换出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当于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和按账面价值结转的成本之间的差额,也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予以列示。这与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第六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第七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根据2007年4月财政部出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做销售核算,确认了营业收入。这与税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不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

因此,视同销售业务中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来自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三、视同销售业务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下面笔者对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是如何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及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加以分析。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视同销售

(1)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物抵债时,抵债资产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与2003年《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的规定基本相同。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规定:企业在债务重组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五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新会计准则不允许按照五年分摊。如果批准将重组收益分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所得税时,应按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收益和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以后年度在计算所得税时,再按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收益和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将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年转回,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直到将重组收益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止。这期间如果发生所得税税率变动,按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债务法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调整产生的损益计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2)自产自用作为企业的内部结转关系

此类视同销售业务主要包括将自产或购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或用于馈赠、赞助等非应税项目。这类业务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规的规定来计算。所以此类视同销售业务必然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但企业如调整?会计上如何处理?一直是目前争论的焦点。下面用实例对这一问题加以探讨。

例如: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成本100万元,销售价120

万元(不含税),率17%。目前企业通常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204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04000

显然,这种账务处理存在着忽视所得税的问题, 围绕如何体现企业应纳所得税有些同志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方法一: 有些同志为简化核算程序, 将视同销售业务均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同时结转成本,结合本例做账务处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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