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培养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整合为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后,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与提高面临着更为突出的课时少与内容多之间的尖锐矛盾。因此,必须转变过去偏重于具体法律知识的教学与考核方式,代之以强调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方式培养的教学与考核方式,以期在有限的学时内通过关键法律知识点的讲授达到真正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目的。
标签:法治理念;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律思维
根据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新方案,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整合为一门新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原来承担对大学生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的《法律基础》由一门独立的课程变为基础课的一部分,课时相应大幅减少,但对学生的培养要求却未降低。在此情况下,改革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与考核方式势在必行。
一、法律基础教学面临的困境
法律基础教学面临的突出困境是教学内容多与教学课时少之间的矛盾。即使在05方案实施以前,作为一门独立课程的《法律基础》也面临这一困境。因为薄薄的一本《法律基础》,涵盖了法理学、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仲裁法等内容,几乎囊括了一个法学专业本科生在大学四年中所要学习的全部法学骨干课程,而这些内容要在三十个左右的课时内向对法律几乎一无所知的学生讲授完毕,显然是极富挑战性的。这一困境在05新课程方案实施后变得尤为突出[1]。因为整合后统一的基础课教材虽然几经修订,但法律部分的内容却少有变化,只有第7、8两章是纯粹的法律内容,另外第5、6两章中也有少部分法律内容。从篇幅上来看,法律部分只占教材的1/3稍多一点而已。所以在课时安排上,法律基础部分最多不会超过总课时的一半,一般在十几个课时左右。但其涵盖的内容与原先的《法律基础》几乎完全一样,只是内容更为高度精简而已,这无疑使本已存在的课时少与内容多的矛盾更为尖锐和突出。
二、目前教学与考核方式及其缺陷
根据笔者的经验及对兄弟院校的有限调查与研究,虽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程,但不少院校,无论是高职高专[2],还是传统本科名校[3],多采取专题的形式进行教学,思想道德修养部分与法律基础部分各设计数个专题,两部分的教学极少融合在一起,两部分仍是相对分离,各自保持相当大的独立性。
其实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有很大差别的,统编教材本身的内容安排上也远未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即使是兼有道德与法律内容的第5、6章,两者的内容也几乎是完全独立的。
在这种情况下,新课程中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在很大程度上延续了过去作为独立课程法律基础的教学方式,即注重法律知识的讲授。又由于法理部分理论性较强,学生往往感觉与自己的生活联系不大而兴趣不高,如果教师不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并深入浅出地进行讲解,极易使学生产生大而空的感觉而影响学生对教师的评价,所以不少教师往往尽量减少这部分的课时,只简单讲解重点概念与社会主义法学的一些基本观点,而把更多的时间用在一些实用性更强、与学生生活联系较密切或学生感兴趣的部门法上,忽略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与法治理念的培养。总之,目前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模式基本上可以概括为重具体知识、轻整体理念。
与之相对应,目前法律基础部分考核方式以笔试为主,且多采取闭卷方式,考察重点是学生对有关具体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即使有案例分析之类的主观性题目,也基本上是就事论事,分析行为的性质并说明原因,极少涉及法律制度层面或其背后的思想理论等。简言之,这种考核方式是重记忆、轻思辨。
这种教学及考核方式的缺陷是明显的。首先,这种教学方式是在挑战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由于未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学基本理论与理念的教育,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就只能依赖更多的具体法律知识才有可能实现。而在如此少的学时内让学生掌握太多的具体法律知识是不现实的,要讲完教材所涉及的所有部门法知识更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一点,相信任何看过教材和对法律稍有研究的人都不会否认。其次,这种教学方式难以使学生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产生整体印象,而只是获得一些零乱的有关法律知识碎片。重具体法律知识、轻整体理念的教学方式的结果只能是使学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最后,这种教学方式难以实现05新课程方案的目的。据教材编者之一的陈大文教授的观点,两课合并后法律基础部分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力图实现‘三个改变’:一是力图改变与中学法律常识教育简单重复局面,将大学生法制教育从法律常识教育,提升为法律素质教育;二是力图改变‘压缩饼干’式的内容体系框架,创建以‘行为规范’为基础,以‘思想观念’为核心,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体系;三是力图改变单纯知识教育现状,构建知识传授、观念引导、能力培养三位一体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新模式。”[3]而上述教学方式无疑是对“压缩饼干”因学时的减少又进行了一次压缩,从而在根本上违背了课改的目的。
三、改进法律基础教学与考核方式的思路
关于法律基础部分教学方式的变革,笔者认同上述陈大文教授“力图实现‘三个转变’”的总体思路。那么,如何实现这“三个转变”呢?
首先,必须摆正具体法律知识讲授与整体法治理念培养的关系。法律知识讲授是手段,法治理念培养是目的。没有一定具体法律知识为基础,法治理念不可能确立;只关注具体法律知识的讲授而不注意引导与培养法治理念,难免会产生一叶障目、不见森林的后果。所以,既不能忽视具体法律知识的讲授,又不能仅局限于具体法律知识,而要把具体法律知识与整体法治理念结合起来,使具体法律知识的讲授服务于整体法治理念的确立。
其次,必须高度重视基本法理部分的教学。如上所述,具体法律知识固然可以帮助确立整体法治理念,但法治的一些基本原理与观念,如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程序公正、法律至上等,即使脱离了具体法律知识的语境,也可以被学生所理解。因此,任课教师必须加强法学理论学习,真正弄清搞懂相关原理、原则与观念,并能用通俗、浅显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表达出来,才有可能把相对枯燥的理论讲解得生动活泼,引人入胜,产生较好的教学效果。在该部分的教学过程中,必须使学生明确关于法与法治的一些基本观念与原则,如:
关于法的本质与作用,法虽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统治阶级不等于政府官员或执政党,恰恰相反,他们正是依法治国的治理对象,在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如此。因为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和权力拥有者,才是真正的统治阶级。就其作用而言,法律不是恃强凌弱的工具,而是“弱者的武器”。法律虽然对我们的行为作出了种种限制,好像限制了我们的自由,但这种限制其实是在更大范围和更高程度上实现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自由,是我们自由的保障而不是相反;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观念,法律是以权利为激励、义务为约束双向调节人们的行为的,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不能脱离对方而单独存在。这一点可以指导我们在从事民商事活动等时正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指导我们正确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关于法律至上的观念,宪法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必然要求我们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4]。形同虚设的法律显然无法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就无从谈起了;关于公平正义观念,不管社会如何变化,法律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与正义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法律更应该体现正义的要求。要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既要有民主的立法程序制定出合乎社会正义要求的法律,还要要有严格、公正而又符合程序正义的执法与司法过程,二者缺一不可;等等。
再次,丰富教学方法。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单纯的理论讲解很难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必须结合社会实际,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法、实践教学法、课堂讨论法、辩论式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才有可能使学生真正理解法律。
最后,高度重视考核方式的变革。某种意义上讲,没有与之配套的考核方式的变革,教学方式的变革终结是一场空。考核方式变革的基本思路是改变过去重记忆轻思辨的做法,逐步加大对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考察。这就需要采用不同的考核方式并建立多种评价机制,如对具体法律知识可采用闭卷考试的考核方式,而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则采用开卷考试的方法,通过课堂讨论、研讨性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进行考核,从而强化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结语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的大背景下,作为未来国家建设主力军的大学生能否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直接决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目标能否实现。在课程合并、课时减少的情况下,要想充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唯有改变过去重知识轻理念的教学与考核方式,代之以重理念重能力的教学与考核方式。任课教师必须深入研究法学理论,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努力研究改进教学效果的方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祖嘉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应关注的几个问题[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S2).
[2]贺继明等.借鉴“服务学习”理念,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教学实效性[J].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07).
[3]陈大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有关法制教育内容解读[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6:增刊.
[4][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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