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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论视角下的汉英法律翻译策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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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论视角下的汉英法律翻译策略探讨

摘要:目的论为翻译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赋予译者更高的地位和更大的自由,对法律翻译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以目的论为理论基础,结合汉英法律翻译实例探讨了此理论指导下的法律翻译策略的运用。

关键词:目的论 法律翻译翻译策略 一、引言

目的论以广义上的功能语言学为基础,以目的原则为核心,对应用性文本的翻译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它不仅可以在宏观策略上为应用翻译指明方向,还可为译者顺利实施不同的翻译策略提供可行性途径。法律文本无疑应属于应用类文本,因而目的论对于法律文本的翻译具有强大的指导作用。 二、目的论的主要内容

汉斯.威密尔创立了目的论。该理论突破了对等理论的局限,摆脱了以源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对翻译目的、原本与译本的关系、译者角色、翻译方法等都进行了细致深入的阐释,成为德国功能翻译理论的核心。

目的论认为所有翻译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目的原则”,因为每个文本均为既定目的而产生,并应为此目的服务。他这样阐释目的原则:译/释/读/写皆遵循某种方式,此方式可让文本或译本在其使用环境下运作,面向想使用该文本/译本的人,并完全依其所希望的方式运作。在这一原则下,译文必须达到“篇内一致”和“篇际

一致”。

所谓“篇内一致”是指译文必须能让接受者理解,并在目的语文化及其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也称“连贯法则”;而“篇际一致”是指原文与译文间应存在语际的连贯一致,换句话说就是译文应忠实于原文,而忠实的程度与形式则由译文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决定,这一原则被称为“忠实法则”。很明显,“篇内一致”强调译文与目的语文化交际环境间的关系,而“篇际一致”则指向译文与原文的关系,其中“篇际一致”又从属于“篇内一致”,但两者都必须服从翻译的目的这一最高准则。 三、汉英法律翻译策略 1、增词法

所谓增词,就是要根据上下文的意思、逻辑关系以及目的语的表达习惯,增加词汇,以表达原文字面没有出现但已经包含的意思。鉴于法律语言的严谨性和规范性特点,在汉英法律翻译过程中有时需要适当添加一些词汇,以提高表述的准确性。例如:

(1)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合同法第358条)

the commissioned party of a technical consultancy contract shall complete the consultancy report or answer the questions raised by the commissioning party according to the agreed time limit. …

汉语原文中关于解答谁的问题的信息被省略了,而这会造成译文

接受者的困惑。因此在译文中添加了“raised by the commissioning party” (解答由委托方提出的问题),这样译文的信息就清晰而完整了。 2、减词法

所谓减词,是指减去原文有,但目的语表达用不着,且减去也不影响原文表达意思的词。出于译文语法和修辞的需要,省略一些译文中虽无其词而已有其意的词汇,是翻译中的常见现象。例如: (2)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法第41条) the amount paid by the insurer shall be calculated separately from the amount of the indemnity for losses of the subject insured but shall not exceed the insurance amount. 该例中的“最高”(maximum)在英语译本中被省略了,因为它的意思已暗含在相应的英文表达中了。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在目的论的指导下译者可以摆脱源语的影响,在准确传达原文信息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译语的习惯表达,这样译文才能自然流畅。 3、 转换法

转换法是一种改变表达方式但不改变原文意思的翻译策略,用许渊冲教授的说法就是“2+2=3+1”。在汉英翻译过程中为了符合英语的表达习惯而对汉语原文的词、短语以及句子进行适当的调整,包括词性转换,语态转换,句子成分转换等。例如:

(3)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

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证券法第93条)

after conclusion of the takeover of a listed company, the purchaser shall, within 15 days, report the particulars of the takeover to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stock exchange and make the same known to the public.

原文中的动词“结束”在译文中被转换为名词“conclusion”。将动词名词化在汉英法律翻译中很常见,这种转换可以使英语法律译文更加正式、简洁而严谨,从而满足了“目的原则”。 4、 重组法

汉语和英语属于两个不同的语系,它们句子成分的排列顺序,即句子的结构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汉译英时需要进行语序的调整。重组法就是在准确传达原文意思的基础上,按照目的语的表达习惯,对原文句子结构进行重组,以达到预期的翻译目的。例如: (4) ①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②经保险人同意承保,③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④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法第12条)

④an insurance contract is formed ①when an applicant applies for and ②the insurer accepts insurance ③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greed therefore by both parties. 四、结语

综上所述,目的论对法律翻译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总体

来看,法律翻译过程处处涉及“目的论”的三大法则;从局部来看,“连贯法则”和“忠实法则”分别强调译文语内语际连贯,把中心从原文转到译文而又不脱离原文,在保持原文和译文关系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法律文本的预期法律交际目的。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译者应以“目的论”为指导,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翻译策略,从而实现法律翻译的预期目的和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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