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位责任
第1条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是、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建立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落实落实。
第3条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时进行考核。 第4条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5条及时安排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范围之内。 第6条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7条组织排查矿井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落实解决措施。 第9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1条按照《煤矿测量规程》,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工作。
第12条及时检查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13条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14条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范围之内。 第15条参与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水害。
第16条参与排查矿井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落实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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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采取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监察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地测部部员的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地质测量、图纸资料等整理不及时、准确的,发生一次责任人罚款100元,部长连带100元。
第21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发生一次责任人罚款100元,部长连带100元。
第22条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粮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者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测部长负直接责任,罚款300元。
第23条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的,发生一次罚款50元,部长连带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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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时进行考核的,地测部长负直接责任,罚款300元。
第25条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发生一次责任人罚款100元,部长连带100元。
第26条未组织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检查,发生一次地测部长罚款50元。 第27条对防治水等方面东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测部长负主要责任,罚款300元。
第28条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未通知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发生一次责任人罚款100元,部长连带100元。
第2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部长负直接责任,予地测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0条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部长负主要责任,罚款100元。 第31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测部长罚款100元。
第32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部长负直接责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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