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
合营企业的法律特征: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2由合营各方共同投资3合营企业由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4由合营各方供担风险、共负盈亏。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1具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分享利润和亏损分担等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合伙属人合型企业。
公司的特征:1依法设立2以营利为目的3股东投资4公司是企业人
公司种类: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的信用标标准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根据公司的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公司;根据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根据投资主体的数量分为独资公司和合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定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由法定数量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1.公司的类别2.公司注册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划3.公司所属行业或经营特
点4.商号
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依法设立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公司成立与设立的区别:公司的设立行为是成立的前提条件,成立是设立行为的法律结果;设立行为的当事人主要是股东、出资人,成立的当事人是申请人和有权批准申请的主管机关 公司的章程: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的,记载有关公司活动与组织基本原则的书面法律文件。他是公司活动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分为必须记载的事项和任意记载的事项。 公司的章程应公开,其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改,修改公司的章程还要进行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的一切机构或个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的特点:1.公司的权利能力因公司经营范围的不同而不同,不像所有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相同的2.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一致。
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股东可以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的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公司的资产:是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它大于注册资本。 公司债与股份的区别:1.从持有人和公司的关系看,公司债权持有人与公司的利益相对;而股份持有人与公司的利害关系是一致的2.从表彰的权利看,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债权清偿期有偿还本金的请求权、利息给付请求权;而股东物权请求公司返还出资,只是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有剩余财产分配权3.从发行时间看,在公司成立后才能发行公司债,而在公司成立之前和之后都可以发行股份。
破产: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其主体资格以存在的财产已完全丧失,故称破产。 合同的概念:广义的合同可以包括行政、劳动、身份、财产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法》中的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
议,虽属民事领域,但是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议。2.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协议。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合同的种类: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的而另一方当事人只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合同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无须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3诺成合同和践成合同。诺成合同: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践成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4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而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必须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而存在、自身不能的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指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是应基于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人的非法干预。2.平等、公平原则。平等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同时、承担合同责任时是平等的。公平指的是人和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合同中规定显失和平的内容;要根据和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确定合同风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3.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善意的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和合同未作规定会规定不明确时,根据诚信原则对法律和合同做出解释,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4.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在进行合同行为时,应当遵守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和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一般而言,2、3、5是不可或缺的
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行为默示方式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构成条件: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做意思表示。2.要约内容必须具体和确定3.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
束,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的撤回:要约可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的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一般可以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在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之前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的情况下,要约不可撤销。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原则上承诺生效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要式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完成特定手续的时间。2.合同成立的地点: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即合同成立的地点。书面合同以各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签字或盖章不再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法律、行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在签字盖章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虽然欠缺形式要件,但是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承认了这些情况下的合同关系已成立。
合同生效的要件:1.缔约主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
合同无效的情形:1.合同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2.合同违反公序良俗。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4.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导致合同撤销的情形:1.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2.重大失误。3显失公平。
合同效力待定: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
效条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补正方可生效。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1.无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附条件合同:指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的成就作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的合同。
附限期的合同:指当事人约定以一定期限的届至作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的合同。
经济法,合同履行的规则
1.履行主体:只履行合同义务与接受履行合同的人2.履行标的:指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所针对的事物包括实物、劳务。3.履行期限:指义务人履行义务和权利人接受履行的时间。4.履行地点:指义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5.履行方式: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6.履行费用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费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有称不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又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目的是维护双方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的公平,以维护交易安全。不安抗辩权: 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其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目的是使先履行一方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先履行抗辩权: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又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合同履行保全的概念:指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措施。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券实现时,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债务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务3、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已经构成延迟、债务人怠于行使危害了债权人的债务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只对债务人实施的以财产为标的的且危及到债权人实现的行为,债权人有请求撤销的权利。成立要件1、客观条件,债务人实施了以财产为标的并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2、主观条件,对无偿行为不论债务人主观的善恶意,只要具备客观条件债权人就能行使撤销权。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旨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成性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先违反合同义务2、相对方受到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是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原则:1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2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3 公平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只要但是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不管其有无对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1预期违约2完全不履行3延迟履行4瑕疵履行5不适当履行 违约责任的免除:1法定免责条件(1)不可抗力(2)债权人过错(3)债务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害2约定的免责条款
如何追究违约责任1有违约行为2无免除条件 违约金: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使用条件:1必须由违约行为存在2必须由违约的违约金协议或法律的具体规定 定金:指但是人为了担包合同的履行,依法约定或法律规定由一方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责任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到定金一方不履行责任应双倍返还。 合同变更的概念;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法中的概念是后者。
合同的终止原因:债务已按约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解除:1、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2、约定解除:当事人基于双方约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3、法定解除: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规定。包括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抵销: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到期后,各以其债权抵偿所负债务的行为。
法定抵销: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
约定抵销: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难以履
行债务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效力: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发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提存可视为交付,风险、孽息随之转移。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支付。
免除: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放弃其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免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需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免除的表示应向债务人做出,可以是部分免除也可以是全部免除。主债务因免除消灭,从债务也消灭。
混同:指债券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不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仅需这一事实就可以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果。
1.担保: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特征:①担保地位的从属性②担保履行的条件性③担保设立上的自愿性④担保债权的特定性⑤担保的财产权性质担保的分类:①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②本担保和反担保③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④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⑤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
2.保证: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实现,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清偿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特征:①保证合同是从合同②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③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④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
3. 抵押: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出质的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留置
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一定款项。 4. 票据:票据是指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特征:①文义证券(权利义务任务内容完全根据票据所载文义而定)②要式证券(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由法律严格规定)③无因证券(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④完全有价证券(权利与票据的占用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进行)票据的基础关系①原因关系②票据预约关系③资金关系票据权利的种类:①付款请求权②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发行取得;善意取得②继受取得:第三人自收款人手中取得的票据行为。
5.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特征:①是一种金钱证券,支付工具②须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的字样 ,以使这种支付工具在经济活动中有较高信用③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的票据,支票为见票即付而汇票有见票即付和指定日期支付。背书: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特征:①自付票据②基本当事人少③无须承兑
证券:是发行人为了证明或者设立财产权利,依照法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或电子记账的形式交付给权利人的凭证。
证券的法律特征:1证券是一种投资凭证2证券是一种权益凭证3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证券的种类:股票、债券、认股权证、基金券(或称基金受益凭证)
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2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3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4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
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思以自己的名义,为收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特征:1.信托是一种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律关系,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2.信托人必须将其财产权转移或处分给受托人。3.信托财产具有性。4.信托人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人。5.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为收益人谋利益6.信托基于委托人对受委托人的充分信任而设立的。
信托的种类:1. 以受益人是否为委托人的标准来划分,他益受托、自益受托2、以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著作权: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队其作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和。
著作权的性质:1、著作权作为一个整体不可转让,但其中个别权可以转让、继承。此外,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可能出现包括著作人身权在内的著作权的的整体转让。2、著作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扣押并且不可强制执行,即使对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其著作人身权同样受到尊重、保护,他仍然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3、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因作者死亡而消灭,也不因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届满而消灭。4、著作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继承性。5、著作财产权具有期限性。
邻接权:邻接权,也称作品的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他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专利:原指国家授予某项可公开的发明的垄断权,现在意义上的专利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上理解,广义:1指权利人所享有的专利权的简称2指取得专利权并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3指专利文献,狭义:法律授予的专利权。
非职务发明创造:在本职工作之外,用自己的设备资金做出的发明创造。
产品:泛指一切经过人类劳动,能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并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产品质量最基本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障人生和财产安全的标准,不存在危及人生,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和状况。
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保规定的权利: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不正当竞争行为:欺骗性商业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名称或特有的包装装潢,盗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的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对有关人员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其商品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低价销售。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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