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培训机构疾病预防与控制力度,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各类传染病在培训机构内的传播,保证病愈复课学生的身体健康,结合当前新冠病毒防疫形势及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1、所有病愈后复课学生必须按本制度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复课。
2、对于学生能否复课培训机构有存疑,上报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请示。
二、基本内容:
(一)非传染性疾病的学生
1、康复后,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必须持有医院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证明及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到培训机构申请复课。无发热症状的学生可直接申请复课。
2、培训机构校长批准同意后,告知班主任学生可以复课,并记录其复课时间。
(二)经医院诊断为非新冠肺炎的传染性疾病的学生
1、患病学生痊愈后,提前一天向学校申请复课。
2、培训机构研究同意后,告知学生到校提交复课申请的具体时间。
3、必须持有传染性疾病专科的诊断证明及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到培训机构申请复课。
4、培训机构校长批准同意后,告知班主任学生可以复课,并记录其复课时间。
(三)经医院诊断为新冠肺炎疾病的学生
1、患病学生痊愈后,提前两天向培训机构申请复课。
2、培训机构上报市教育局、市疾控中心、市卫健委同意后,告知学生到校提交复课申请的具体时间。
3、学生持本市新冠肺炎定点诊治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或解除隔离告知书),到培训机构申请复课。
4、培训机构校长批准同意后,告知班主任学生可以复课,并记录其复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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