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更改名称是指不改变建设⽤地的位置、性质及规划条件的情况下,更改建设⽤地使⽤单位的名称(含因⼟地转让⽽更改⼟地使⽤单位的名称),须到县城镇规划局重新申领《建设⽤地规划许可证》。 1、须提供的⽂件、图纸、资料。 (1)⽤地更名申请报告。
(2)《建设⽤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加盖更改前后两建设单位公章)。 (3)原《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县有权机关批准更名的⽂件。
(5)提供建设地段现状有效地形图⼆份(1∶1000)。
(6)《国有⼟地使⽤权转让许可证》及转让合同书等有关⽂件。 (⼆)建设项⽬更改名称
建设项⽬更改名称是指不改变建设⽤地位置、性质及规划条件的情况下,更改建设项⽬的名称,须到县城镇规划局重新申领《建设⽤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的⽂件、图纸、资料。 1、建设项⽬更改名称的申请报告。
2、《建设⽤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附图。 3、原《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县有权机关批准更名的⽂件。
5、提供建设地段有效地形图⼆份(1∶1000)。 (三)建设⽤地范围调整
凡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调整原⽤地红线的,建设单位需⽆条件服从;因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要求调整原⽤地红线的,需向县城镇规划局提交调整⽤地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办理调整⽤地⼿续,重新领取《建设⽤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的⽂件、图纸、资料:
1、县城镇规划局调整建设⽤地范围的通知; 2、《建设⽤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已发《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加图; 4、提供建设地段现状有效地形图⼆份(1∶1000); (四)改变建设⽤地性质和规划设计要求
凡在城镇规划区内已取得⼟地使⽤权的建设单位或个⼈需要改变其⽤地性质或规划设计要求时,须向县城镇规划局提出申请,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改变。 1、须提供的⽂件、图纸、资料。
(1)改变⽤地性质和规划要求的申请报告。 (2)《建设⽤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原《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县有权机关的⽴项批⽂。 2、不予受理的范围
(1)建设单位或个⼈未取得⼟地使⽤权。
(2)公共设施⽤地,政公⽤设施⽤地,公共绿地及⽂物古迹保护⽤地改变⽤地性质。 (3)改变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①⾮建设项⽬本⾝有特殊需要的,属于设计⽅案超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②不符合城镇景观规划要求的;
③影响城镇环境质量,造成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设施严重超负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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