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机房的设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计出机房面积,控制室防护及墙壁、门窗防护方案,经防疫站审批后,方能施工安装,安装后,经防疫站测试合格颁发许可证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放射科对X线机和防护设施应建立技术档案,检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三)机房内对用线束投射方向的墙壁按原射线屏蔽要求设计,其余 方向可按放射和散射线屏蔽要求设计。 (四)机房的窗户必须合理设置,必须在机房门外设工作指示灯,并 安装连锁装置,只有在门关闭后才能实现照射。 (五)对从事医用X线机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有不适 应证,不得参加放疗工作。 (六)放疗工作者所接受职业照射的最大容许剂量当量,按国家有关 放射防护规定的要求严格控制。 (七)凡发现放疗工作者出现不适应征者,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八) 接触医用X线的放射性工作人员,应有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九 )X线机安装后,使用过程应定期监测,至少每周一次。 (十)无关人员不得停留在照相室内,照相室门要关闭。严格按诊断要求的摄影部位调整照射野,使有用线束限制在临床实际需要范围内。并对受检者的非摄影部位(尤其是晶状体、甲状腺、性腺等)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欢迎下载交流!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