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和完善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正式确立了,但是问题颇多,新刑诉法的修改是在尝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本土化构建的基础上进行的。本文探讨了刑诉法修正案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新构想,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刑诉法修改;完善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正式确立,但从施行的效果来看,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支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表现出了强烈的边缘化及水土不服症状。而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是在综合考虑了愈加强烈的舆论质疑,层出不穷的争议案件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的尴尬境况的基础上,尝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规范化构建,使其能够真正发挥排除非法证据、保障人权与促进刑事司法文明的功能。然而,新新诉法在非法证据排除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及刑诉法的新构想
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引入了我国法律体系,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正式建立。2012年通过的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则是进一步完善了此规则下具体的法律制度构想,从而为具体明确的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一)初步建立限制性的“模式沉默权”制度 在以前的刑诉法中仅规定,被诉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
实回答,这就使得“自证其罪”成为被诉人的隐性法定义务。沉默权的无保障和自证其罪的“潜规则”,使得被诉人口供的真实性和意思自主性成为了最大的泡沫。而本次修正案中明确增加了“不得自证其罪”的条款,这就突破性的确立了限制性“默示沉默权”制度的雏形。只有当“沉默”被作为一种被诉人基本人权加以法律的保护,才能有效遏制恶性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二)确立了实物证据非法排除制度
过去,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实物证据的非法排除一直处于真空状态,而刑事司法对此也保持缄默。本次修正案中明确了非法搜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应当排除。对于法律真空的填补,有利于拓宽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外延,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内部结构,也将对引导司法活动的合法开展,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积极影响。(三)完善了司法人员的实务操作规程 过去通过刑讯逼供或其他违法手段获得非法证据现象的发生,其实质就在于,法律对于司法人员的约束力太低,司法系统内部的包庇纵容现象严重。而本次修正案通过限制讯问地点以及建立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完善了司法人员的实务操作规程,加重其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的责任义务。对司法人员法律约束的加大,有利于警醒潜在的恶性行为人,树立司法活动中的良好风气,从而达到保护被诉人权益,回归正义的司法价值渠道。二、新刑诉修正案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的接连曝光,使得通过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取口供的肮脏操作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而此次的刑诉修正案也让大众看到了国家通过立法手段来限制和杜绝此类现象再发生的魄力。尽管如此,新刑诉法仍然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
第一,修正案第五十五条中并未规定检察院确认侦查人员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但又不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罚。如果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并未构成犯罪就不处罚当事人,那么这将势必构成法律的灰色地带,既不利于规范侦查人员的行为,也易于让“有心人”钻法律的空子。这样的“真空地带”对于如今势在必行的“严打”而言,实在是不利于“小恶”的根除。
第二,当事人方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项规定实有偏颇。笔者认为,在公权力的压制下,尤其是在律师并没有“在场权”的情形下,当事人方很难提供此类线索和材料,即便是规定了录音录像制度,也有相当的破绽。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建议(一)完善救济条款,加大惩罚力度
在设立了录音录像监查制度的同时,更要明确的对这一监察制度的具体内容,规定严格责任。在开展鉴定工作中,应规定对于录音录像过程中存在中断、只有录像没有录音或者只有录音没有录音等的等证据不予采信等措施。将救济机制下原则化的规范赋予具体
的、严格的、可执行的措施。与此同时,更应该加大对内部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行政、刑事处罚的力度。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责任机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从而减少甚至杜绝非法取证的现象。2、加大被诉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普遍保护。讯问时应赋予律师在场权,律师可以作为第三人,见证讯问和被讯问双方的讯问过程,既可以帮助律师及早了解案件事实,也可以监督侦查人员的询问活动,必要时帮助受诉人摆脱被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绝望境地。
一幕幕血的教训警醒我们排除非法来源证据,保障人权不能仅沦为一纸空谈。完善配套制度,提高办案人员素质,落实制度要求才是新刑诉修正案颁布真正的启示和价值。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减少和杜绝“冤案”的发生才能促进法治层面的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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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姜小川.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利弊与限制[j].政法论丛,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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