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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5

来源:意榕旅游网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5

(总分:7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 单选题(总题数:20,分数:40.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009年单选10)下列关于法律的强制性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公法具有强制性,而私法不具有强制性 B.人们遵守法律主要是基于对法律强制性的恐惧 C.法律对于统治阶级的内部成员没有强制性 D.法律的强制性是法律发挥作用的最后保障 √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法的强制作用是任何法都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如果没有强制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产生疑问,教育作用的实效就会受到影响。强制作用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法的应有权威和尊严,维护正义,建立、维护和发展良性的社会秩序。法的强制性是法发挥作用的最后屏障。可见,D项表述能够成立。不仅公法具有强制性,私法也具有强制性。可见,A项表述不能成立。人们遵守法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出于习惯、合法性的认识、畏惧心理、社会的压力、对个人利益的考虑,甚至是出于道德的要求,而不仅仅是对法律强制性的恐惧。可见,B项表述不能成立。法律不仅仅对被统治阶级具有强制性,对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也具有强制性。可见,C项表述不成立。

3.(2011年单选2)下列选项中,体现出法的评价作用的是( )。 A.金某说:“我的邻居张法官是个大孝子。” B.魏某说:“我国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 C.陶某说:“贪官田某枉法获刑,罪有应得。” √ D.姜某说:“侵权责任法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

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而不是整体的法制或某一部法律的好坏,对整体的法制或某一部法律好坏的评价属于法制评价和立法评价。由于B、D项表述的评价的不是人的行为,因此排除B、D项。备选项表述中,涉及他人行为的有A、C两项。评价作用的特点在于,它是用法的规范性、统一性、普遍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的标准来评判人们的行为的,其标准和核心是合法或不合法,违法还是不违法。A项表述的情形尽管也属于评价,但却是道德评价,而不是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评价,只有C项表述的情形符合题意。 4.(2012年单选3)下列关于法的作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的作用只能通过守法的方式来体现 B.法的规范作用是法的社会作用的目的

C.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对人们的意志与行为发生的间接影响 D.法的作用根本上取决于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 √

法的作用可以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方式来实现,而不仅仅通过其中某一种形式来实现。可见,A项表述错误。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相辅相成,它们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其中,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可见,B项表述错误。法的规范作用是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可见,C项表述错误。法的作用取决于经济基础,在一定的社会中,法能否承担起立法者所赋予它的功能,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自身的生命力,而不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可见,D项表述正确。 5.(2014年单选6)罗马法谚:“法律不理琐碎之事。”对此表述,正确的理解是( )。 A.“琐碎之事”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 B.“凡事皆诉讼”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 C.法律无法对所有的社会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 D.法律对于自身能够提供解决方案的问题一律加以规制

从法律调整的对象来看,法律调整社会生活中人与人的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等等,其内容包罗万象。这里的关键是对“琐碎之事”的理解。A项表述认为,“琐碎之事”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这是对罗马法谚的误读,因为法律也调整一些所谓的“琐碎之事”,如各种小额经济纠纷、人际矛盾等。可见,不选A项。B项表述中,将“凡事皆诉讼”看成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显然错误,因为法治也承认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价值。可见,不选B项。C项表述对法的作用的理解相对客观,故选C项。D项表述过于绝对,故不选。

6.(2015年单选3)甲故意杀人后畏罪潜逃,归案后法院依法判处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法的作用理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畏罪潜逃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B.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而非法的教育作用

C.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法的规范作用,也体现了法的社会作用 √ D.有人认为甲畏罪潜逃应罪加一等,该观点体现了法的预测而非评价作用

甲畏罪潜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而非法的指引作用。可见,A项表述错误。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也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可见,B项表述错误。法院的判决既体现了法的强制、教育等规范作用,也体现了稳定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保障人身安全等方面的社会作用。可见,C项表述正确。有人认为,甲畏罪潜逃应罪加一等,该观点体现的是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可见,D项表述错误。 7.(2016年单选3)下列关于法律作用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强制作用不属于法律的规范作用 B.只有公法才具有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 C.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法律的社会作用来实现

D.法律的规范性与确定性特点使法律具有预测作用 √

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可见,A项表述错误。公法和私法作为整体的法都具有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可见,B项表述错误。法是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来实现和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的。可见,C项表述错误。法之所以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可见,D项表述正确。

8.(2015年单选4)某市打算引进大型化工项目,引发社会争议。赞同者认为该项目将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反对者认为该项目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民众健康。该市综合考量后,决定终止引进该项目。根据法的价值冲突理论,该市的最终决定体现出( )。 A.效率优于自由 B.效率优于平等 C.人权高于效率 √ D.秩序高于正义

本题表述中,赞成引进项目的观点是从效率优先的角度考虑问题的,而反对引进项目的观点则是从保障公民健康权这一人权价值方面考虑问题的。当人权、秩序、效率、正义、自由、平等等基本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人权、正义价值高于其他基本价值的原则来处理。可见,选C项。 9.(2004年单选7)立法体制主要是指( )。 A.依法划分立法权限的体制 √ B.依法划分法律部门的体制 C.依法划分司法权限的体制 D.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体制

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的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可见,选A项。依法划分法律部门的体制为部门法体制,不选B项。依法划分司法权限的体制为司法体制,不选C项。国家权力与制衡体制为权力制衡原则的体现,不选D项。

10.(2005年单选3)甲、乙、丙、丁四人在一起讨论法律制定问题,他们各自的观点中,正确的是( )。 A.甲说:“法律的制定又称法的创立或立法,从根本上讲,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

B.乙说:“甲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法律的制定是指中共中央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C.丙说:“我基本上同意甲的观点,法律制定的目标主要在于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但是在现代社会,某些不产生国家意志的活动也属于法律制定活动”

D.丁说:“我认为你们三人的观点都不正确,从本质上讲,法律制定实际上就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立法技术运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立法效果的好坏”

法律的制定又称为法的创立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可见,A项表述的观点正确,选A项。我国法律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中共中央不是立法机关。可见,B项表述的观点不成立。法律制定就是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不产生国家意志的活动不是法律制定。可见,C项表述的观点不成立。法律制定需要运用立法技术,立法技术运用的高低也会影响到立法效果,但对立法效果的好坏起最终决定作用的是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社会的要求。可见,D项表述的观点夸大了立法技术的作用,因此表述不成立。 11.(2012年单选9)下列关于我国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立法在内涵上不包括法律的废止

B.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力 √ C.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和地方的二元立法体制

D.立法是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在内涵上包括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而不仅仅指上述某一项专门活动。可见,A项表述错误。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行政权、司法权等国家权力都应以立法权为依托。可见,B项表述正确。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既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这种立法体制不同于联邦制国家结构的二元或多元的立法体制。可见,C项表述错误。立法的主体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即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享有立法权,社会组织不享有立法权限。可见,D项表述错误。

12.(2013年单选14)在我国,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活动中,不具有立法性质的是( )。 A.法律编纂 B.法律清理 C.法律汇编 √ D.法典编纂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包括法律编纂(含法典编纂)、法律清理(或称为法规清理)和法规汇编三种方式,此外还有制定法律全书(法律大全)这种特殊方式。在上述三种方式中,法律编纂和法律清理能够产生新的法律规范,因而属于立法活动,而法律汇编,无论是官方的,还是非官方的,都不可能产生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立法活动,故选C项。

13.(2015年单选5)下列关于立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立法包括法律的创制、认可、修改和解释,不包括法律的废止 B.邓析制“竹刑”,说明立法主体不仅限于特定的国家机关 C.现代国家权力体系中,立法权是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 D.国家结构形式对一国立法体制形成的影响不大

立法包括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而不仅仅指上述某一项活动。可见,A项表述错误。立法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国家机关,即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其他机关和个人不能立法。可见,B项表述错误。现代国家权力体系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可见,C项表述正确。一国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而国家结构形式对立法体制形成的影响最为明显,如在单一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而在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可见,D项表述错误。 14.(2005年单选11)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这段话表明( )。 A.立法者要像自然科学家一样思维和行动

B.法律是客观的,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C.立法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

D.立法者应该把现行法律看作是绝对精神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之一,最终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因此,法律只是将社会生产方式所要求的规则“表述”出来而已。马克思这段话中的“精神关系”应当理解为被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社会关系。A项表述错误的原因:“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强调的是立法者与自然科学家在“表述”问题上的相似性,并非要求立法者要像自然科学家一样的思维和行动。B项表述错误的原因:法律并非完全客观。法律首先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立法者应当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地反映客观规律。选C项的理由:法律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具有客观性。D项表述错误的原因:法律具有客观性,并非与物质社会无关的“绝对精神”的体现。 15.(2006年单选5)维护和保障立法活动合法性的法的制定原则是( )。 A.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 B.民主性原则 C.科学性原则

D.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原则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我国现阶段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1)合法性原则,该原则又称为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它要求法律制定的依据、权限和程序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从而保证立法活动的合法性。(2)科学性原则,该原则要求制定法律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3)民主性原则,该原则要求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本题题干表述中既然有“合法性”三字,与此相呼应的选项只有A项,故选A项。 16.(2010年单选9)下列关于立法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 )。 A.立法体制的核心问题是立法权的分配 B.修改和废止法律是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C.立法反映社会发展规律,与人的主观能动性无关 √ D.有关国家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广义的立法

立法体制是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因此,立法权的核心问题是立法权的分配。可见,A项表述成立。立法活动包括创立、修改、认可和废止法律的活动,因此,修改和废止是立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B项表述成立。立法科学性原则是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立法要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同时,立法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把科学预见和主观能动性结合起来,才能做到主客观的统一。可见,C项表述不成立。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可见,D项表述成立。

17.(2013年单选8)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对此,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 A.立法者都应当从自然科学家中产生

B.立法者应该在制定法律时多听听自然科学家的意见

C.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当像自然科学家那样尊重科学性和规律性 √ D.立法者不必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而应从自然科学的角度考虑立法问题

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这段话的真正含义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当像自然科学家那样尊重科学性和规律性,这就是立法科学性原则。故选C项。 18.(2005年单选7)法律草案表决通过后,该法律( )。 A.自通过之日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B.在公布之前不产生法律效力 √ C.必须自公布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D.只对赞成其通过的人具有法律效力

立法须经过法律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与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其中,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可见,选B项,不选A项。虽然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但法律公布日期和法律生效日期并不等同。法律可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也可能在依法公布后的某个日期生效。可见,不选C项。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对其调整的主体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管其是否赞同该法律。可见,不选D项。

19.(2005年单选4)关于法律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义的法律效力还包括共产党的政策的效力

B.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

C.在我国的法律中,有些法律不仅在国内生效,而且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还适用于国外发生的特定事件和行为 √

D.法律的时间效力就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的问题

A项表述中,“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这种表述正确,但“广义的法律效力还包括共产党的政策的效力”,这种表述错误,因为共产党的政策不是法律,如果该表述改为“广义的法律效力还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则是正确的。可见,A项表述不成立。B项表述中,如果将“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改为“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则是正确的。可见,B项表述不成立。在我国的法律中,有些法律不仅在国内生效,而且根据国家主权原则还适用于国外发生的特定事件和行为,比如刑法对于在外国犯罪的中国公民也适用。可见,C项表述成立。法律的时间效力不仅仅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的问题,还包括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可见,D项表述不成立。 20.(2007年单选6)我国法律在对人的效力方面采用的原则是( )。 A.以属人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B.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 C.以保护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D.以折中主义为主,与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对人的效力的适用原则问题,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折中主义。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可见,选B项。

二、 多选题(总题数:6,分数:12.00)

21.多项选择题第46-63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2007年多选46)下列表述中,主要体现法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有( )。 A.规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B.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 √

C.保障生态平衡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 D.确认和维护生产资料所有制

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体现在: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等。可见,选B项。保障生态平衡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是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的体现。可见,选C项。A、D项表述的情形属于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作用的体现,故不选A、D项。

23.(2013年多选50)下列关于法的价值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有( )。 A.法的价值影响人们的法律实践活动 √ B.法律的各种主要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 C.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更能体现法的价值 D.除了正义、自由与秩序外,不存在其他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在人们对于法律的需要和法律实践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直接决定着社会法律主体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活动。因此,法的价值影响人们的法律实践活动,故A项表述能够成立。法律的各种主要价值之间,如平等与自由之间、秩序与自由之间、平等和效率之间、自由和秩序之间等都存在一定的冲突,协调好这些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是一项重要课题。可见,B项表述能够成立。无论是法律原则,还是法律规则,都能体现法的价值,不存在谁体现价值多少的问题。可见,C项表述不能成立。除了正义、自由和秩序外,还存在平等、人权、效率等其他基本价值。可见,D项表述不能成立。 24.(2008年多选51)下列选项中,属于立法活动的有( )。 A.198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废除111件法律 √ B.2004年国务院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 √ C.2005年某高校民法典研究所公布《绿色民法典》 D.2006年某出版单位出版《物权法立法意见》

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立法活动包括法律文件的废止。可见,选A项。立法活动包括法律文件的制定。可见,选B项。高等院校和出版单位并非立法机关,不具有立法主体资格,更谈不上立法活动。可见,不选C、D项。

25.(2016年多选48)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旅游法草案提请审议表决前,邀请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法律专家召开座谈会,对法律草案内容的合宪性、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以及实施后的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该立法过程体现的立法原则有( )。 A.合法性原则 √ B.科学性原则 √ C.民主性原则 √ D.效率性原则

《立法法》第36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题表述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正是依此规定召开座谈会,并对草案进行综合评估,这体现了立法过程的合法性原则。对法律草案内容的合宪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估体现了立法过程的科学性原则。召开座谈会,并有多方参加,体现了立法过程的民主性原则。可见,选A、B、C项。题干表述的情形并没有体现效率性,且效率性原则也并非立法原则,故不选D项。

26.(2008年多选48)立法程序制度化、法律化的意义主要有( )。 A.有利于更广泛地收集民意 B.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

C.有利于减少或避免立法的任意性 √ D.有利于树立法的权威性 √

完善立法程序,实现立法程序的制度化、法律化,对于保证立法的规范化、科学化,减少或避免立法的主观随意性,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提高立法的质量,更好地发挥法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见,选B、C、D项。不选A项的理由:广泛地收集民意是立法民主化的体现,而非立法制度化、法律化的意义。

三、 简答题(总题数:3,分数:6.00)

27.简答题第64-66小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2013年简答64)简述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表现在: (1)①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②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维护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2)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在考察基点、作用对象、存在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3)两种作用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它们之间具有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是目的。 (4)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实现维护社会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 29.(2011年简答64)简述法律制定的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制定的特征有: (1)法律制定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2)法律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3)法律制定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4)法律制定的内容包括创制、修改、废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活动。法律制定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5)法律制定是一项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立法技术对立法质量有很大影响。)

四、 分析题(总题数:3,分数:6.00)

30.分析题第67-69小题。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2005年分析68)结合给定的材料,分析法律作用的分类以及不同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 材料1:《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材料2: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私有制社会中政府的职能时曾指出:“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 材料3: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一切社会法律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的特征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的作用,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的作用。 (2)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材料1实际上涉及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是通过发挥其“令人知事”和“规矩绳墨”等规范作用来实现其“兴功惧暴”和“定分止争”的社会目的。 (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表明,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律的社会作用又可以分为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个方面,“执行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是指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而“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公共事务”是指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4)材料3表明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种作用虽有区别,但是在本质上并不矛盾,法律只有在很好地执行了社会公共事务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维护阶级统治的目的。)

32.(2007年分析67)大学生小吴参加了一次普法宣传,当有群众问他什么是“立法”时,小吴解释说:“在我国,立法就是国家机关根据各自的需要创制新的法律文件的活动。”请结合法理学关于法的制定的知识和原理,对小吴的上述解释进行分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小吴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2)在我国,立法又称为法的制定,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小吴对我国“立法”的解释在以下几个方面是错误或片面的: 第一,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只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从事立法活动,并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都可以从事立法。小吴认为立法是国家机关的活动,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第二,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所有的立法都是根据国家的需要、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小吴认为立法是国家机关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第三,立法是立法主体依照立法程序进行的一项活动,小吴在对“立法”进行解释时,忽略了立法的程序性。 第四,立法活动的内容除了创制新的法律规范外,还包括认可本来就存在的某些社会规范、修改或补充现存的法律规范以及终止某些法律规范的效力等。小吴将立法的内容仅仅看作是创制新的法律文件,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第五,法律文件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活动的对象仅限于规范性文件,而不包括创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小吴认为立法的对象是法律文件,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五、 论述题(总题数:3,分数:6.00)

33.论述题第70小题,本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2010年论述70)联系实际,论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保障作用。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流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立法方面。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有助于更好地引导、规范和约束公民和政府的行为,使之依法办事,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健康的制度环境。 (2)执法方面。建设服务型政府,严格依法行政,有助于贯彻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法治原则和精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司法方面。公正独立的司法体制,有助于真正形成公平和公正的社会环境,使社会各阶层人民群众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最终实现社会安定。 (4)守法方面。社会成员遵纪守法,政府依法办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社会成员和政府法

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5)法律监督方面。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环节的作用保障和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35.(2016年论述70)某省人大常委会在起草该省《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时,邀请专家和市民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会上,甲指出,道路交通立法应保证机动车跑得动、开得快;乙指出,道路交通立法应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让行人有安全感;丙指出,道路交通立法的目的是保障交通秩序,让全体道路使用者各有其道,各行其道,实现交通和谐。结合材料,谈谈你对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的认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的价值主要包括秩序、自由、平等、正义、效率等。甲的观点主要反映出对效率的追求,乙的观点主要反映出对自由与正义的追求,丙的观点主要反映出对平等与秩序的追求。 (2)从主体角度来看,法的价值冲突常常出现于三种场合:法律所确认的个体价值之间的冲突,如个人自由与他人利益相冲突;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人类共同利益与一国主权利益之间的冲突;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冲突。材料中甲乙丙的观点主要反映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价值冲突以及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3)解决价值冲突的原则一般有:①价值位阶原则,即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价值优于低位阶的价值;②个案平衡原则,即个案中同一位阶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促进个案的解决;③比例原则,即“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而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④人民根本利益原则,即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标准,解决一些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可作为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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