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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意榕旅游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使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得到及时、准确、妥善的处理,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公司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维护当事人民主权利的原则; (二)坚持平等协商、内部调解、教育疏导原则; (三)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配合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做好相关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设置专人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公司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情况,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条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及时向分管领导、上级监察部门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的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各单位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重点矛盾纠纷, 采取引导、交办、协调、督办、调查研究、工作建议等方式,提前化解纠纷。

第七条对于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事项,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八条公司应该建立由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案件调查、办理制度。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职能部门协调督查”信访工作体制。公司纪检监察职能部门是受理公司信访工作的专职机构, 受上级监察部门领导。 第十条公司纪检监察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公司系统内反映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纪、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转送、受理、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或信访事项; (三)承办由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请求或信访事项; (四)协调办理并督促检查公司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处理意见 的落实;

(五)排查、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善工作、完善制度流程的建议;

(六)处理其他属于公司范围内的信访请求。

第十一条公司应通过公开通讯地址、电子信箱、受理电话等方式,保证信访渠道通畅,方便信访人。

第十二条公司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 信访事项的发生部门是信访事项的第一个责任单位,是第一级办理单位。

第十三条公司信访工作人员,要文明接待、依法处理,坚持原则、秉公办理。认真核实,积极协调解决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诉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四条公司受理信访案件的范围:

(一)对公司内部人员职务行为提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对公司内部管理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

(三)对公司与外部合作单位之间事项提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其他应由公司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对属于公司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要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处理程序,确保依法依纪处理信访举报工作。收到群众来信、接到群众来电、接待群众来访后,应将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分类、编号,填写信访举报承办单, 将信访举报承办单和信访材料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反映违纪违法问题具有可查性的,应按照领导批示,会同相关责任部门按照信访举报承办单流程进行调查核实;问题不具体无可查性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留存。

第十七条对不属于公司受理范围的来访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或部门反映,作好解释工作并做好登记。对不属于公司纪检监察职能部门受理范围的来信,转相关信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公司接到上级工作部门转送的送访请求,确定属于公司受理范围的,要及时处理,并形成拟办意见;不属于公司受理范围且不予受理的, 向转送单位说明理由并交还有关材料。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受理的举报事项,应经过调查分析,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内部制度,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或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制度相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在限定期限内做出处理;

(二)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制度相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解决的,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调查结束并做出处理后,对署名举报的,由公司监察部门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并听取其意见。对匿名举报的,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信访举报办结后,承办人要将领导批准已了结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文字材料以及核实结论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归档材料应含以下内容: (一)信访举报承办单 (二)检举、控告材料 (三)调查证明材料

(四)承办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报告 (五)信访结案处理材料 第五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人员应加强保密工作,不得扩散信访内容,暴露举报人姓名。

第二十三条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是被检举人、控告人或是被检举人、控告人的亲属;本人或亲属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以及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纪检监察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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