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体现人力资源价值,参照国内外企业年薪制度,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其直属全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公司经各自的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团对董事长、总裁、执行总裁、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结合任期目标管理实行年薪制,对其他有必要实行年薪制的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另行规定。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
第四条 年薪为年薪享受者在年度内实际所得薪酬的总额,由基本薪酬(简称“基薪”)、浮动薪酬和奖励薪酬三部分组成。
(一)基薪指按月发放的薪金,具体数额在责任人的任期目标责任书中规定;
(二)浮动薪酬为责任人任期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年薪减去基薪的余额,随任期目标完成程度浮动;
(三)奖励薪酬指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提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奖金。
第三章 目标管理
第五条 集团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简称“责任人”)实行目标管理考核,签署“任期目标责任书”,任期内未签署“任期目标责任书”者,不享受年薪。
第六条 经营责任人的目标管理主要内容为:
(一)经营目标
主营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非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利润上缴等经营指标;
(二)管理目标
严格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基本制度》(即“大财务”制度)、《合同管理办法》、《房地产项目管理办法》、《预决算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等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等。
(三)其他目标
具体在“任期目标责任书”中明确规定。
第四章 年薪额度的确定
第七条 年薪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基薪按责任人月薪金标准×12;
(二)浮动薪酬根据责任人任期目标完成程度(按百分制)计算:
1、年度任期目标考核得分为100时,责任人享受全额浮动薪酬;
2、年度任期目标考核得分在75-100时,责任人的浮动薪酬按考核得分同比例计算;
3、年度任期目标考核得分在75以下时,责任人当年不享受浮动薪酬。
(三)奖励薪酬。年度经营超额完成利润指标时,提取奖励基金,经营责任人的奖励薪酬为经营班子超额利润奖励提成的40%。奖励基金提取办法为:
1、超额25%(含25%)以内的部分,提取20%;
2、超额25-50%(含50%)的部分,提取25%;
3、超额50%以上的部分,提取30%;
4、奖励基金的70%用于奖励员工,30%用于奖励经营班子。
其他责任人年度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根据完成程度,由委托方决定奖励。
第五章 年薪的支付
第 基薪以现金形式逐月平均支付。
第九条 责任人的浮动薪酬经目标管理考核后,采取以下方式支付:
(一)任期为一年的,主要以现金形式支付;
(二)任期为二年以上的,一半支付现金,另一半作为现金期权积存于集团(公司),任期届满按审计考核结果一次性支付。具体按以下原则执行:
1、从第一年起算,连续两年任期目标完成低于75分的,取消其经营责任人的资格,不再享受浮动薪酬;
2、三年制任期中,除以上第一种情况外,有一或两年未达75分的,允许以高于75分的完成年份的得分数抵补至75分;
3、三年制任期中,平均任期目标完成程度低于75分的,任期内累积的现金期权予以取消。
(三)任期未满一年的,浮动薪酬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任期内调任其他工作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基本薪酬;委托方对其任期内经营业绩经审计考核决定奖励,不再享受浮动薪酬。
2、任期内因违反集团有关条例和办法的规定而被免职的,不享受浮动薪酬。
3、任期内自动离职的,不享受浮动薪酬。
(四)虽属于实行年薪制范围,但未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的,由集团总部决定薪酬,不享受浮动薪酬。
第十条 责任人任期未满离职,继任者当年是否签定任期目标责任书,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继任者认可前任所签任期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条款,并且有能力履行任期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应变更责任人,另签责任书,重新确定浮动薪酬,原责任书规定的任期目标继续有效,责任期限连续计算;
(二)继任者不认可前任所签任期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原任期目标责任书自行终止,继任者当年的业绩由集团总部根据审计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三)继任者虽愿履行前任任期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但委托方认为其能力或其他主客观条件尚不完全具备,暂不签署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奖励薪酬主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二条 浮动薪酬和奖励薪酬还可以采用与现金等值的实物、股权、虚拟股权、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形式支付,具体实施时间和办法由集团总部决定。
第十三条 凡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支付年薪的,由支付方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享受年薪者不再享受所在企业其他奖金、福利和其他工资性收入,如有发生,从浮动薪酬中等额扣除。
第十五条 集团总部根据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决定责任人的年薪发放方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集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第十 本办法由集团总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年薪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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