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
始
股
东
协
议
书
股东一 : 身份证号码: 股东二 : 身份证号码: 股东三 : 身份证号码: 股东四 : 身份证号码: 股东五 : 身份证号码: 股东六 : 身份证号码: 股东七 : 身份证号码: 股东八 : 身份证号码: 股东九 : 身份证号码: 股东十 : 身份证号码:
经以上十个股东共同建立,就(以下简称“公司” )事宜,特在友善磋商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拟建立公司状况
公司名称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 :万元,住处、法定代表人、经营
范围、经营限期等主体基本信息状况,以公司章程商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构造
协议各方经磋商,对出资本额、股权比率分派以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实质持股比率
26% 10%
9%
备注
9% 9% 8% 8% 7% 7% 7%
共计
100%
第三条利益分派
3.1 各方确认公司股权不单以各自投入的资本作为独一权衡基础,
除各方还有约
定外,公司经营收益由所有股东依据股权比率分享,上述比率会在其余方认购新增注册资本或引入投资人时同比率稀释。
3.2 对实质出资的股东推行保本举措,如年末公司产生盈余,以收益部分的 60% 分派给实质出资股东, 节余 40%收益按商定股权进行分派; 待已分派费实质出资股东金额等于实质出资后,则按商定股权一致分派。
3.3 公司税后收益,在填补公司前季度损失,并提取法定公积金 ( 税后收益的 10%)
后,方可进行股东分成。股东分成的详细制度为:
( 1)分成的时间:每财务年度第一个月第一日分取上个财年的可分派的税后净收益总数。
( 2)分成的数额为各方持股比率乘以可分派的净收益总数。
(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可不再提取。
( 4)如公司发展需要,经所有股东磋商一致,也可不分成,所有收益作为公司发展资本。
第四条表决
4.1 专业事务(非重要事务)
关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推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说提
出建议和方案,除董事长外由其余股东进行投票,按股权比率进行统计,如支持票
多于反对票,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
4.2 公司重要事项
关于公司重要事项,全体股东如没法达成一致建议,在不伤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下,由公司董事长有一票决定权,需由董事长赞同后做出决策。
第五条股权处罚
5.1 股权锁定
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固,全体股东一致赞同: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初次公然发
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然转让前,任何一方未
经其余股东一致赞同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余
任何方式,对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理或在其上设置第三益。
5.2 股权转让
任一股东,在不退出公司的状况下,如需要对外转让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
股权比率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的确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获得其余其
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可以低于转让方。
5.3 股权稀释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率稀释,如因融资或建立股
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率稀释。
5.4 股权切割
创业项目存续时期,任一股东离婚,其股权被认定为夫妇共同财富的,其配偶
不可以获得股东地位,该股东应自离婚之日起 30 日内需购置配偶的股权,若该方未能
在上述限期内达成股权购置的,则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花费由该
股东肩负),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派赔偿,不然,其余所有或部分股东有权代
为向其配偶进行赔偿,并按赔偿金额比率获得相应比率的股权。所以造成损失的,
该股东应赔偿所以给其余股东造成的任何损失。
5.5 股权继承
全体股东一致赞同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商定:创业项目存续时期,如任一股东
逝世,则其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获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富权益;针对其股权
遗产财富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花费由公司肩负)
,其余全
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钱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率取
得相应比率的股权。
5.6 因过失致使的回购
在退失事件发生以前,任何一方出现下述任何过失行为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
决策经过,股权回购方有权以人民币
1 元的价钱(如法律就股权转让的最廉价钱另
有强迫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回购该方的所有股权,且该方于此无条件且不行撤除
地赞同该等回购。自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过之日起,该方对标的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
利。该等过失行为包含:
( 1)严重违犯公司的规章制度;
( 2)严重渎职,徇私作弊,给公司造成重要伤害; ( 3)泄漏公司商业奥密或合作奥密;
( 4)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并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 5)违犯竞业严禁义务; ( 6)假造事实严重伤害公司名誉;
( 7)因该股东其余过失致使公司重要损失的行为。 5.7 停止劳动关系致使的回购
在退失事件发生以前,任何一方与公司停止劳动关系的,包含但不限于该方主
动辞职,该方与公司磋商停止劳动关系,或该方因自己原由不可以执行职务,则至劳
动关系停止之日,自劳动关系停止之日起,该方就该部分股权不再享有任何权益。
第六条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
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一定知足以下条件:
( 1)该股东专业技术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 ( 2)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可;
( 3)所需出让的股权比率由全体股东一致决策;
( 4)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商定。第七条竞业严禁及和严禁劝诱
7.1 协议各方互相保证:任职时期及辞职后
2 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
被雇用、为别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同样或近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 务的行为。
7.2 任一股东,如违犯上述商定,所获取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如仍拥有公司
股权的,应将股权以壹元的价钱(如法律就转让的最廉价钱还有强迫性规定的,从
其规定)转让给其余股东。
7.3 协议各方互相保证:自辞职之日起
2 年内,非经公司其余股东书面赞同,其
不会劝诱、聘任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及此后受聘于公司的职工,并保证其关系方不会 从事上述行为。
第项目停止、公司清理
8.1 如因、法律、等不行抗力要素致使本项目停止,协议各方互不肩负
法律责任。
8.2 经全体股东表决通事后可停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肩负法律责任。
8.3 本协议停止后 :
8.3.1 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理,必需时可邀请中立方参加清理。
8.3.2 若清理后有节余, 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账所有债务后, 方可要求股权比率
分派节余财富。
8.3.3 若清理后有损失,全体股东决策不破产的,协议各方以股权比率分担。
第九条拘束力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切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商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商定为准。
第十条违约责任
全体股东违犯或不执行本协议、公司章程商定的义务,须向遵约方肩负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与遵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磋商不行的,任一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注册地所在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奏效及其余
12.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订后奏效。
12.2 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磋商,所达成的增补协议与本协议拥有同样法
律效劳。
12.3 本协议一式十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每份拥有同样法律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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