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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品易制爆管理细则2016

来源:意榕旅游网


1 剧毒品、易制爆危险化学管理基本要求 1。1 管理内容的界定

本细则所称剧毒品、易制爆危险化学指《危险化学品目录 (2015版)》所列剧毒品。

1.2 剧毒品、易制爆危险化学管理的原则

剧毒品、易制爆品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登记、双人双锁、双人使用、双人运输。

2 部门职责

2。1 凡生产、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运输剧毒品、易制爆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剧毒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使用、储存部门负责剧毒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的保管,建立健全管理台账,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2 保卫与应急消防中心职责

2.2.1 负责剧毒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照本细则对涉及剧毒品、易制爆危险化学的单位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发现治安防范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

2.2.2 负责《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与公共安全相关通知公告的查阅,对公司涉及维护《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2.3 负责组织制定剧毒品、易制爆品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的治安防范管理制度。

2。2。4负责对涉及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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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纸质台帐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2.5 配合安全环保处对公司剧毒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3 安全环保处职责

2。3。1 负责剧毒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废弃剧毒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对涉及剧毒品、易制爆品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发现安全、环保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排除

2。3。2 负责组织制定剧毒品、易制爆品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度。

2。3。3 负责组织委托评价机构对剧毒品、易制爆品存放点进行安全评价。

2.2.4负责对公司涉及剧毒品、易制爆品的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2。4 销售中心职责:

2。4。1 负责本单位《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从业人员身份证及从业资格证的维护与变更;

2。4。2 负责易制爆品销售及凭证的办理,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2。4.3负责《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销售出库登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2。5.物资装备中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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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负责本单位《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平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物资装备中心从业人员身份证及从业资格证的维护与变更。

2。5.2 负责剧毒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及凭证的办理,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2.5.3 负责《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购买入库登记录入购销合同,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2。6 检验部职责

2.6。1 负责本单位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及库房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台账,按要求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2。6.2负责本单位《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从业人员身份证及从业资格证的维护与变更。

2。6.3 负责本单位剧毒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领用出入库数据的审核、维护。

2.7 煤化工部职责:

2.7.1 负责本单位易制爆品的保管,建立健全管理台账,按要求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2.7.2 负责本单位《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平台从业人员身份证及从业资格证的维护与变更。

2。7。3 负责本单位易制爆品领用出入库数据的审核、维护.

2.8 动力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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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负责本单位易制爆品的保管,建立健全管理台账,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6。2 负责本单位《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平台从业人员身份证及从业资格证的维护与变更。

2。6.3 负责本单位易制爆品领用出入库数据的审核、维护。 2.9 苯化工部职责:

2。6。1 负责本单位剧毒品的保管,建立健全管理台账,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6.2 负责本单位《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平台从业人员身份证及从业资格证的维护与变更。

2.6。3 负责本单位剧毒品领用出入库数据的审核、维护。 2。10 储运部职责:

2。6.1 负责本单位易制爆品的保管,建立健全管理台账,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6.2 负责本单位《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平台从业人员身份证及从业资格证的维护与变更。

2。6。3 负责本单位易制爆品领用出入库数据的审核、维护。

2。11 环己酮一体化生产部职责:

2。11。1 负责本单位易制爆品的保管,建立健全管理台账,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11。2 负责本单位《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平台从业人员身份证及从业资格证的维护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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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 负责本单位易制爆品领用出入库数据的审核、维护。

2。12 化工机械厂

2。12.1 负责剧毒品、易制爆品的保管,建立健全管理台账,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12。2 负责化工机械厂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平台维护、管理工作.

2.13 研究院职责

2.13.1 负责剧毒品、易制爆品的保管,建立健全管理台账,按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13。2 负责研究院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平台维护、管理工作。

2.14 公司各单位和部门凡生产、储存、销售、购买、使用、运输剧毒品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剧毒品的安全,依法接受公安、环保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3 剧毒品、易制爆品管理 3。1 剧毒品的购买

3.1。1 各单位需要购买剧毒品,须以书面形式报保卫与应急消防中心,经保卫与应急消防中心审批同意后报物资装备中心购买.

3。1。2 国家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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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3。2 易制爆品的销售、购买

3.2。1 严格凭证购销,销售易制爆化学品时,应当查验《危险化学品条例》第38条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3。2.2 严格购销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3.3 剧毒品、易制爆品的储存

3.3。1 储存剧毒品、易制爆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度,由使用储存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取得许可后方可储存。

3.3.2 储存剧毒品、易制爆品的专用仓库必须符合《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的要求,确保各项防范设施处于完备状态。

3。3。3 仓库储存剧毒品使用专用橱柜。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专人管理。

3。3。4 剧毒品、易制爆品库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以安评报告为准),并按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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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

3。3.5 剧毒品、易制爆品应按类分项存放,遇有化学性质和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剧毒品、易制爆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存放.

3.4 剧毒品、易制爆品的使用

3.4.1 各剧毒品、易制爆品库必须每月20日前将本月剧毒品、易制爆品使用情况以表格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报至保卫与应急消防中心及属地派出所。

3。4.2 领用剧毒品、易制爆品必须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必须经单位主管生产的负责人批准。

3.4.3 剧毒品、易制爆品库(值守室)由专人24小时值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因工作需要出入剧毒品、易制爆品库(值守室)的必须按规定进行填写人员出入登记台账。

3。4.4 剧毒品、易制爆品入(出)库必须按照数量、品种、用途等严格登记台账。

3。4。5 对未使用完的剧毒品、易制爆品应及时退还储存部门,并办理入库手续。

3.4。6 各剧毒品、易制爆品库每月进行一次剧毒品、易制爆品盘库。

3.4.7 各剧毒品、易制爆品库每年进行一次剧毒品、易制爆品复称.

3。5 应急预案

3。5。1 使用单位要制定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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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预案中包括发生剧毒品、易制爆品丢失、被盗(抢)或泄漏等情况.

3.5.3 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以台账为准。 3.6 剧毒品、易制爆品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持证上岗.

3。7 发生剧毒品、易制爆品被盗或其他安全事故,所在单位要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保卫与应急消防中心、安全环保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8 需要销毁的剧毒品、易制爆品,必须申报安全环保处、保卫处、公安机关,送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销毁。

4 监督、检查与考核

4。1 保卫与应急消防中心、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各剧毒品、易制爆品库安全防范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演练情况进行监督.

4.2 将剧毒品、易制爆品管理纳入公司HSE月度考核、综合治理平安创建考核及保卫责任制之中.

4.3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和危害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4.4 因工作失误导致《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平台被锁定的,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给予班组长300元处罚,基层责任领导500元处罚,并扣责任单位HSE分1-5分.

4。5 单位存在治安隐患,参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19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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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发生剧毒品、易制爆品被盗或其他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处理。

4.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4条: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7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参照《刑法》第136条处理.

4.8 剧毒品、易制爆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4.9 违规操作人员依据《南化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实施细则》(南化司监〔2014〕23号)处理。

5 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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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政府剧毒品、易制爆品管理要求不一致,按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6 附件《南化公司剧毒品、易制爆品库治安保卫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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