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5船长和驾驶员是否熟悉使用和测试船配声号设备的公司程序?且是否有确认定期检查和测试已完成的记录?以及该设备是否按公司的预期使用?问题主题声号设备船舶类型油轮、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重组船舶检查问卷顺序驾驶室出版物国际航运公会:《驾驶台程序指南》第五版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目标确保船舶能够发出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声号。行业指南国际航运公会:《驾驶台程序指南》第五版第3.12章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指挥船舶航行应始终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这包括显示正确的号灯和号型,以及发出正确的声音和灯光信号。检查单B13–能见度不良液货船管理与自评估关键绩效指标5.1.2要求确保安全航行的综合程序已制定。该程序可以包括:航行于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冰区。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安全管理规则》7公司应为涉及人员、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船上关键操作制定程序、计划和说明,包括适用的检查单。所涉及的各项任务应加以界定,并指派给合格的人员。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避碰规则》D部分–声音和灯光信号第33条声号设备●长度为12米或以上的船舶须配备1个号笛,长度为20米或以上船舶须配备1个号钟外加1个号笛,长度为100米或以上船舶除此以外还须配备1面号锣,号锣的音调和声音不可与号钟混淆。号笛、号钟和号锣须符合本规则附录III所载规格。号钟或号锣或二者可用与其各自声音特性相同的其他设备代替,只要这些设备随时能以手动鸣放规定的声号。(附录III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检查指南船舶操作公司应制定程序规定:●在能见度不良水域中或附近、在避碰和操纵时,为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预期对船舶声号设备的使用。●用于确认在能见度不良期间声号设备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公司预期使用的航海日志记录或检查单。●为验证船配声号设备包括自动操作的有效性而进行所需的定期测试。建议检查官行动●察看,如必要时审查,规定预期使用和测试船配声号设备的公司程序。●审查驾驶台设备测试记录,并核实定期测试已完成,以确认号型、号钟和号锣及其自动操作的功能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审查能见度不良的航海日志和/或检查单(《驾驶台程序指南》检查单B13或等效文件),以识别最近船舶在任何能见度不良期间的航行或锚泊,并验证声号是否被记录为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鸣放。要求检查官仅查看前一个月的记录,以确认声号在能见度不良期间已鸣放。预期证据●规定预期使用和测试船配声号设备的公司程序。●航海日志。●已完成的驾驶台检查单,包括能见不良和驾驶台设备测试。负面观察项的潜在证据●没有规定公司预期在能见度不良、避碰和操纵时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使用声号的公司程序。●陪检驾驶员不熟悉公司预期在能见度不良、避碰和操纵时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使用声号的公司程序。●对声号设备和提供的任何自动操作已进行了定期测试,以验证其有效性且符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无对此予以证明的记录。●声号设备或其自动操作在任何方面有缺陷。●无文件化的证据证明,在能见度不良期间,声号设备已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