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读后感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一书就教育法基本原理、我国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高校学生和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六个部分展开了详细的介绍了和解释,对系统掌握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在系统学习完《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之后笔者深有感触,因而尝试就《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中的有关理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的具体法条,对我国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进行研究。
一、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迄今已经超过了十年。高等教育法是继我国教育方面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之后颁布施行的又一部具有重要地位的教育法规,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教育法的颁布,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社会和高等学校之间的关系,规定了高等学校面向全社会自主办学的任务和方向,有利于推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1高等教育法的颁行,是我国在实现高等教育法制化、规范化进程中的一大里程碑。
高等教育法的颁行,使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愈发趋于明晰。然而,我国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仍然处于一个新旧交替的阶段,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并未得到完全的确立。因此,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断调整和完善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是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教育改革的大趋势、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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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祖兴:《学习高等教育法的思考》,《中国高教研究》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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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进行详细论述之前,首先要对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进行定义。首先必须解释的问题是,高等教育是否具有法律地位?如若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一切对于高等教育法律地位的讨论就没有任何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高等教育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法律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其次,什么是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高等学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它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2由于社会经济生活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高等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也具有了多重性的特征,因而高等教育在其中的不同方面便具有了不同的法律身份,由此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同性质的行为主体所做出的行为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地位。因此,结合高等教育法,对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对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具有显著的理论指导意义。接下来,笔者将就自己在学习高等教育法过程中的几点体会进行阐述。
二、高等教育的定位和目标
在上文中笔者已经提到,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包括了国家法律确认的高等学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事实上这也是高等教育最为重要最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高等教育的目标是什么?高等教育应该为什么而服务?这是高等教育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高等教育法对高等教育进行了明确的定位。高等教育作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构成部分,必须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首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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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达:《论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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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不断发展的宝贵的精神财富,是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和贯彻的精神财富。其次,高等教育必须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涵,是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和贯彻的精神核心。
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等教育所要实现的目标。高等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高等教育的目标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从宏观上看,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是以教育推动当今中国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应有之义。从微观上看,高等教育应该“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也就是说,高等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人才。这一点在高等教育法第五条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定,第五条提出了“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具体地界定了高等教育的任务和目标。
笔者在日常的教学实践中始终坚持高等教育的定位和目标。教育之于学生,一方面是学生提升自身素质,加强自身修养的必要途径;在另一方面,也要求学生应该树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奋斗的理想和目标。只有明确高等教育的定位和目标,并在日常教学中加以贯彻,才能保证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高等教育的民主意识与监督职能
在实行民主管理问题上,高等学校与其他的社会组织便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高等学校是一个高度专业化、学术气息极为浓厚的社会组织,因而其发展与决策的民主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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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密不可分的。高等学校的教师作为具有高文化水平的知识分子,不同于普通社会团体成员,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促进高等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推动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
从高等学校内部来看。根据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高等学校教师实现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一方面可以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另一方面也能推动高等学校行政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因而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合法地运用这一组织形式行使高等教育法所赋予的权利,需要广大高等学校教师在日常实践中加以摸索。
从整个社会的层面来看。高等教育本身的特性要求高等学校其必须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这里面就包括了民主监督的职能。高等教育法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了:“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从表面上看似乎并没有强调高等教育的民主监督职能,但实际上,民主监督也可以视为高等教育所提供的社会服务之一。高等教育本身所具备的“智囊”性质,使其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提供建设性意见、进行民主性监督提供了可能。高等教育为社会提供的不应该只是技术层面上的服务,而是应该为社会发展提供具有前瞻性的建议,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笔者在实践中发现,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来实现高等学校内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实际中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发展,广大的高等学校教师在通过这一途径维护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高等学校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然而,在加强高等教育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方面则稍显薄弱。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尚未能建立切实有效的机制,以实现高等学校和社会的连接,两者之间的沟通渠道尚未完全建立。这也是未来落实高等教育法,推动高等教育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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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主要是通过高等学校与社会的法律关系体现出来。在高等学校与社会的法律关系中,学生与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最不容忽视。“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其目的在于使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具有自理能力、自治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同时也在于使学校形成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 使教学工作有一个正常的秩序, 使学生在学校中能愉快地学习和健康地成长。”3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高校拥有“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对高校对学生具有管理权的法律确认。
然而在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法明确保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高等教育法在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中的第一条(即第五十三条)便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是法律对高校学生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与此同时,高等教育法还确认了高校学生参与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毕业生享受就业指导等多项权利;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高等教育法更是明确规定了:“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通过奖学金和助学金切实充分地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些规定都充分显示出了在高等学校和高校学生这一对法律关系中,应该更加注重对学生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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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达:《论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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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作为高等学校的教师,对这一问题有着深刻的体会。高等学校的老师应该彻底抛弃“师本位”的错误思想,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首先,高校教师一定要尊重学生的学习权,尊重学生“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学习权是学生所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是高等教育法所切实保护的权利。其次,高校教师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教师不应该是高高在上的领导者,更不应该有“学术霸权主义”。高校教师在充分行使作为“良师”所应尽的职责的同时,更要扮演好“益友”的角色,尊重学生的思想与人格。再次,高校教师在关注学生学业的同时,不能忽视学生的生活和精神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当今中国的社会处在一个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学生面临的压力与日俱增。关注学生的心理状况,为学生寻找解压和舒缓之道,便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最后,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在给学生传道授业解惑的同时,更加要教会学生如何做人。优秀人格的塑造,才是学生一生的财富。
五、结语
《中国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颁行,可谓是为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最为切实的肯定和保障。我国的高等教育终于实现了从无法到有法的转变,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留下了辉煌的一页。从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切实的法律认定,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有了法律的保障和方向性的指导,从此迈入了一个崭新的纪元。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教师,笔者更是深深地体会到担于肩上的重任。经过对高等教育法的系统学习,笔者对其有了较为全面的认知和较为深入的了解。在今后的教学实践中,笔者将充分行使高等教育法所赋予的权利,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为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奉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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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王先达:《论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2、 陈祖兴:《学习高等教育法的思考》,《中国高教研究》1999年第2期。
3、 范静慧:《学习<高等教育法>的几点体会》,《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0年第9期。
4、 陈瑶:《浅论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年第11期。
5、 石正义:《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6、 陈雷:《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极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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