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58-01)
名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设项目或危房翻新改造项目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 第四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设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3)、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桂价费字[2003]462号)第四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设项目应予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二)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2、办理程序的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因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者因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少于150平方米的,经工程建设所在地市以上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标准,按应建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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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批时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62号)第四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予减免防空易地建设费:(一)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二)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4、收费的依据:无。 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
1、免收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2、减半收费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
六、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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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申请报告(原件一份); 2、建筑方案设计文件一套;
3、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一式三份); 5、规划红线或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6、属于因自然灾害需重建的民用建筑,提交民政局或相关部门出具灾害证明; 7、属于因危房需重建的住宅和因自然灾害需重建的民用建筑应有房产部门出具的原有建筑面积证明或房产证(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8、属于危房翻新的项目需提供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危房鉴定证明书(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9、属于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项目应提供政府批文。(核查原件,存复印件一份)。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工作。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报告或《广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以及办理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受理: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业务人员。
3、初审及现场勘察:业务人员审查或到现场勘察、审核资料,签署意见。(1个工作日)。
4、审批:审批科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批意见。需呈报单位审批的报单位分管领导,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
5、交费、办理报建手续:窗口办理人员出具《一般缴款书》,申请人在交纳费用后(免收费的不交费),窗口办理人员核发批复文件或《广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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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件:窗口工作人员出件。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免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不需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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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
编号: 建设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筑面积 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条件 免交1、临时民用建筑 费用2、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的项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申目 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请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意见 用房等居民住宅 减半 交纳2、新建幼儿园 费用3、学校教学楼 的项4、养老院 目 5、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填写 科室负责人审核意见 经办人审 查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备注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 负责 人审单位签章: 签名: 定意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见 年 月 日 1、属于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批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 2、属于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批给减半缴纳费用通知书,交纳易地建设费。 5
签名: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
建设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编号: 向阳工贸公司 兴宁区向阳路41号 向阳工贸住宅楼 兴宁区向阳路41号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筑面积 刘斐 刘克 7855552 2000 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条件 免交1、临时民用建筑 费用2、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的项3、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申目 请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意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见 减半用房等居民住宅 交纳2、新建幼儿园 费用 的项3、学校教学楼 目 4、养老院 我单位向阳工贸住宅楼项目属于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符合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规定,现申请免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 费。 单位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xxx 5、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2005 年 6 月20 日 以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填写 科室 负责 人审 核意 见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 负责 人审单位签章: 签名: 定意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见 年 月 日 1、属于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批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 2、属于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批给减半缴纳通知书,交纳易地建设费。 6
经办人意见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2:行政审批流程图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流程图
58-01 材料不齐全的,打印《补正材 料通知单》交申请人,退还申 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 提交的资料 审批:审批科领导对已初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签署批复或《广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将材料转交窗口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报告或《广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政府批文等申报材料 受理: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初审及现场勘察:材料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业务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到现场勘察,拟审查意见。(1个工作日) 交费:窗口办理人员出具《一般缴款书》,申请人交纳费用后(免收费的不交费),窗口办理人员核发批复文件或《广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批表》。(1个工作日) 项目审核不同意的打印批复文件,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将有关材料归档 出件:窗口工作人员出件。整理资料、材料归档。 受理: 审批科 岗位责任人:李 新 联系方式:2625600
初审及现场勘察:审批科 岗位责任人:张胜利 联系方式:2625600 审批: 审批科 岗位责任人:刘桂宾 联系方式:2625600 交费: 审批科 岗位责任人:李 新 联系方式:2625600 出件: 审批科 岗位责任人:李 新 联系方式:262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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