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常用材料或构件检验指导意见书
为规范我市建筑质量行为, 提高我市建筑施工管理水平,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 我国现行有关标准、规范中材料或构件检验的批量(验收批要求摘录如下。
1、钢材
按每次进场的同一牌号、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直径、同一交货状态,总重量 不大于 60吨为一批(不足 60吨按一批计
注:其中冷拉钢筋每批数量不大于 20吨。
冷拔低碳钢丝每批数量不大于 5吨。
冷轧扭钢筋每批 (同一型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规格、同一台(套轧机 生产 数量不大于 20吨。
2、钢筋焊接
从事钢筋焊接施工的焊工必须持有焊工考试合格证,才能上岗操作。
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
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缝工艺试验, 并
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时的要求。
2.1电弧焊:
① . 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应以 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房屋 结构中,应在不超过二楼层的 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每批 随机切取 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② . 在装配式结构中,可按生产条件制作模拟试件,每批 3个,做拉伸试验。 ③ . 钢筋与钢板电弧搭接焊接头可只进行外观检查。
注:在同一批中若有几种不同直径的钢筋焊接头, 应在最大直径钢筋头中切取 3个试 件。以下电渣压力焊接头、气压焊接头取样均同。
2.2闪光对焊:
① . 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 300个同牌号、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应作为 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之内累计计算;累计仍不 足 300个接头,应按一批计算。
② . 力学性能检验时,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 6个接头,其中 3个做拉伸试验, 3个做弯曲试验。
③ . 焊接等长的预应力钢筋(包括螺丝端杆与钢筋时,可按生产时同等条制作模 拟试
件。
④ . 螺丝端杆接头可只做拉伸试验。
⑤ . 封闭环式箍筋闪光焊接头,以 600个同牌号、同规格的接头作为一批,只做拉 伸试验。
2.3电渣压力焊:
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 应以 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 在房屋结构中, 应在不超过二楼层中 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 当不足 300个接头时, 仍作为 一批。每批随机切取 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
2.4气压焊:
① . 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应以 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作为一批,当不足 300个 接头时,仍应作为一批。
② . 在柱、墙的竖向钢筋连接中,应从每批接头中随机切取 3个接头做拉伸试验;在 梁、板的水平钢筋连接中,应另切取 3个接头做弯曲试验。
3、钢筋机械连接
3.1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① . 确定接头性能等级时
② . 材料、工艺、规格进行改动时
③ . 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专门要求时
注:钢筋连接工程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进行接头工艺检验。 3.2钢筋锥螺纹连接:
① . 同一施工条件下的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规格接头,以 500个为一个验收批 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 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
② . 在现场连续检验 10个验收批, 全部单向拉伸试验一次抽样均合格时, 验收批接 头数量可扩大一倍。
3.2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 :
① . 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 500个为 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 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 ② . 在现场连续检验 10个验收批, 全部单向拉伸试验一次抽样均合格时, 验收批接 头数量可扩大一倍。
3.3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
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接头,以 500个为一 个验
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 500个也作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
4、型钢(钢板、工字、槽钢、角钢焊接
4.1凡以下情况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①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得微合金强化元 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
②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③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 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 预热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 企业首次采用。
4.2一级、二级焊缝应提供超声波或射线探伤报告。
5、预埋铁件钢筋 T 型接头
当进行力学性能检验时应以 300个同类型预埋铁件作为一批, 若一周内连续焊接 时,可累计计算。当不足 300件时,也应按一批计算。
6、钢结构高强度螺栓检验
6.1螺栓实物最小载荷检验 ,3000套为一个验收批。
6.2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复验 , 每批抽取 8套。
6.3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复检 , 每批抽取 8套。
6.4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 , 按设计要求。
6.5供货查验,按包装箱数抽查 5%,且不应少于 3箱。
6.6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 40m 及以上的螺栓球节点网架结构,其连 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度试验;按规格抽查 8只。
7、螺栓球
成品球必须对最大的螺孔进行抗拉强度检验。 每项工程中取受力最不利的同规格 的螺栓球 600只为一批,不足 600仍按一批计,每批取 3只为一组,随机抽检。 注: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为 40M 以上公共建筑所采用的网架结构,以及对质量 有怀疑时,现场必须复检。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下列项目进行节点承载力试验:
1焊接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及其匹配的钢筋焊接成试件,进行轴心拉、压 承载力试验。
2螺栓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最大螺栓孔螺纹进行抗拉强度保证荷载试验。
8、后锚因件检测
8.1在混凝土后锚固工程中,为确定后锚件在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下的抗拔和抗剪性能,保证混凝土用后锚因件的施工质量和相关建筑物的安全使 用,必须进行混凝土后锚固件抗和抗剪性能的现场抽样检测。
8.2混凝土后锚因件包括机械锚栓、粘结型锚栓、植筋和植螺杆四类。
8.3抽栓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机械锚栓:对于单一锚栓,应按 1%比例进行抽样检测;当锚栓类型、规格型号、 施工工艺、 设计要求和基体强度等级不同时, 每个变化参数的抽样数量不宜少于 3个样本;对于群锚,宜将单个锚板及所有锚栓作为一个样本进行整体抽样检测, 抽检数量应与单一锚栓相同;当锚固连接安全等为一级时,抽样比例不少于 2%, 且每个变化参数的抽样数量不宜少于 6个样本。
2 粘结型锚栓、 植筋和植螺杆:应按 1%比例进行抽样检测; 当粘结剂或锚固胶类型、 钢筋或螺杆型号、植入深度、施工工艺、设计要求和基体强度等级不同时,每个变 化参数的抽样数量不宜少于 3个样本; 对于锚固连接安全等为一级的粘结型锚栓和 用作梁柱纵筋或节点连接的植筋, 抽样比例应不少于 2%, 且每个变化参数的抽样数 量不宜少于 6个样本。
9、水泥
9.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 超过 200吨为一批,散装不超过 500吨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9.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 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10、碎石
同一产地以 400 m3或 600吨为一检验批。
11、砂
同一产地以 400 m3或 600吨为一检验批
12、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试件
12.1每拌制 100盘且不超过 100m 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12.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12.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0 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 3取样不得少 于一次;
12.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12.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应根据实 际需要确定。
13、地下防水砼
连续浇筑混凝土每 500m 3应留一组抗渗试件(一组为 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 程不得少于两组。 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 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由设 计和监理单位商定。
14、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抗渗试验试件
同一工程、 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 , 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 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 .
15、灌注桩混凝土强度试件
每浇注 50m 3必须有 1组试件;小于 50m 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
16、静力压桩用硫磺胶泥试件
硫磺胶泥半成品应每 100kg 做一组试件 (3件 。
17、砌筑砂浆试件
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 250m 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 应至少抽检一次。
18、建筑地面砂浆试件
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 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 面工程面积大于 1000m 2时,每增加 1000m 2时应增做 1组试块;小于 1000m 2按 1000m 2计算。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
19、砖砌体原材
同一生产厂家的砖到场后,按烧结砖 15万块、多孔砖 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 砖(非承重小型实心砼砖 10万块各为一个验收批,抽检数量为一组。
20、普通(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每一生产厂家, 每 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一组。 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 的小砌块抽检数量不应少于 2组。
21、石砌体
同一产地的石材至少应抽检一组。
22、配筋砌体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强度试件, 各类构件每一检验批砌体至少应做一组试块。
23、陶瓷砖
23.1一个检验批由一种或多种同质量产品构成。
23.2材料面积 5000m 2以下送检1次,但当材料面积不足 1000m 2时可不抽检。 23.3材料面积大于 5000m 2时,送检不少于2次。
24、建筑工程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
每 300m 2同类墙体取1组试样,每组3个,每一楼层不得少于1组;不足 300m 2同类墙体,每两楼层取1组试样,每组3个。
25、防水材料
25.1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100卷以 下抽 2卷 ;100~499卷抽 3卷; 500~1000卷抽 4卷;大于 1000卷抽 5卷。
25.2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 , 合成防水涂料 :每 10吨为一批, 不足 10吨按一批 抽样。
25.3平瓦、油毯瓦、金属板材、石油沥青:同一批至少抽检一次。
25.4合成高分蹄子密封材料:每 1吨为一批,不足 1吨按一批抽样。
25.5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每 2吨为一批,不足 2吨按一批抽样。
25.6沥青玛 珶 脂 :每工作班至少抽检一次 .
25.7胎体增强材料 :每 3000m 2为一批 , 不足 3000m 2按一批抽样。
26、建筑外墙(金属、塑料窗“三性”试验(抗风压性能、空气 滲 透性能和雨水渗 漏性能
同一品种、 类型和规格的金属窗、 塑料窗及窗玻璃每 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不足 100樘也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7、幕墙性能检测
27.1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
27.2石材用密封胶耐污染性试验。
27.3后置埋件现场拉拔强度检测。
27.4幕墙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 27.5硅酮结构密封胶的邵氏硬度、 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复检, 进口硅酮结构密 封胶应有商检报告。
检验批划分
⑴同设计、 材料、 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 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不足 500m 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⑵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⑶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 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 工艺特点及 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28、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28.1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房间数的 5%,并不得少于 3间 ; 房间总数少于 3间时 , 应 全数检测 ;
28.2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 , 抽检数量减半 , 并不得少于 3间。
29、工程桩检测分承载力检测和桩身质量检测两部分。
29.1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验收抽样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3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4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5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
6除上述规定外,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
29.2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应采用单 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4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少于 3根;当总桩数在 50根以内时,不应 少于 2根。
注:对上述第 1 -4款规定条件外的工程桩,当采用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验 收承载力检测时,抽检数量宜按本条规定执行。
29.3 除 29.2以外的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检测范围的灌注桩, 可采用高应 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 当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对比验证资料时, 高 应变法也可作为第 29.2条条规定条件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抽检 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5%,且不得少于 5根。
29.4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桩, 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 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 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应少于 10根。
29.5对于承受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桩基, 应进行单桩竖向抗拔、 水平承载力检测。 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应少于 3根。
29.6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 1 根 2设计等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 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30%, 且不得少于 20 根; 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 的 20%,且不得少于 10 根. 注: 1,对端承型大直径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 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 10%. 2,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试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 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应少于 10 根. 3,当符合 29.1 条第 1-4 款规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 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 29.7 人工挖孔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 岩性检验桩底下 3d 或 5m 尝试范围内有无空洞,破碎带,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必要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岩基原位荷载试验和桩侧摩阴力试验, 试验桩数不宜少于同 条件下总桩数的 1%,且不得少于 3 根. 29.8 对地下连续墙, 应提交经确认的有关成墙记录和报告. 地下连续墙完成后尚 应进行质量检验,检验方法可采用钻孔抽芯或声波透射法,非承重地下连续检验槽段 数不得少于同条件下总槽段数的 10%,对承重地下连续墙检验槽段不得少于同条件下 总槽段数的 20%. 29.9 抗浮锚杆完成后应进行抗拔力检验,检验数量不得少于锚杆总数的 5%,且 不得少于 6 根. 29.10 土钉墙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1, 在同一条件下土钉抗拔力试验数量不宜少于土钉总数的 5%, 且不得少于 6 根. 2 2,墙面喷射混凝土厚度应采用钻孔法检测,钻孔数为每 100 m 墙面积一组,每 组不得少于 3 个点. 29.11 水泥土墙应在达到设计开挖龄期后采用钻芯法检测墙身完整性,并取样做 抗压强度试验,检测的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得少于 5 根. 30, 30,建筑物沉降观测 30.1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直到沉降达到稳定标 准: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3加层,扩建建筑物.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物. 30.2 高程控制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建筑物较少的大测区,宜将控制点连同观测点按单一层次布设;对于建 筑物较多且分散的大测区,宜按两个层次布网,即由控制点组成控制网,观测点与所 联测的控制点组成扩展网. 2控制网应布设为闭合环,结点网或附合商程路线.扩展网亦布设为闭合或附 合调和路线. 3每一测区的水准基点不应少于 3 个;对于小测区,当确认点位稳定可靠时可 少于 3 个,但连同工作基点不得少于 3 个.水准基点的标石,应埋设在基岩层或原状 土层中.在建筑区内,点位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建筑物基础的深度.在建筑物 6
内部的点位,其标石埋深应大于地基土压缩层的深度. 4工作基点与联系点布设的位置应视构网需要确定.作为工作基点的水准点位 置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建筑物基础深度的 1.5-2.0 倍. 工作基点与联系点也 可在稳定的永久性建筑物墙体或基础上设置. 30.3 观测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 10~15m 处或每隔 2~3 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4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30.4 沉降观测周期和观测时间: (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 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 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建筑可每加高 1~5 层观测一 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 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 25%,50%,75%和 100% 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 间,可每隔 2~3 个月观测一次. (2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 殊要求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第一年观测 3~4 次,第二年观测 2~3 次,第三年后每 年 1 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 2 年,膨胀土地基 3 年,粘土地基 5 年,软土地基 10 年. 建筑物主体倾斜(垂直 31,建筑物主体倾斜(垂直观测 31.1 主体倾斜观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观测点应沿对应测站点的某主体竖直线,对整体倾斜按顶部,底部;对分层倾 斜按分层部位,底部上下对应布设. (2当从建筑物外部观测时,测站点或工作基点的点位应选在与照准目标中心连 线呈接近正交或呈等分角的方向线上距照准目标 1.5~2.0 倍目标高度的固定位置处; 当利用建筑物内竖向通道观测时,可将通道底部中心点作为测站点. (3按纵横轴线或前方交会布设的测站点,每点应选设 1~2 个定向点.基线端点 的选设应顾及其测距或丈量的要求. 32.2 施工期间的观测周期,可根据要求参照沉降观测周期和观测时间执行. 32, 32,结构实体检验 32.1 钢筋保护层厚度抽检 1,对
梁类,板类构件,应各抽构件数量的 2%且不少于 5 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 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类,板类构件所点比例均不宜少于 50%. 2,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 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 6 根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 具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 1 点. 3,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 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 相应规程的规定. 楼板厚度每层楼板均需抽测, 32.2 楼板厚度每层楼板均需抽测,每 200 m2 抽测 1 点,且每层不少于 3 点.天面楼 板厚度可在预留孔洞抽测. 板厚度可在预留孔洞抽测. 7
33, 33,复合地基检验 33.1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 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基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 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 3 点,1000 m2 以上工程,每 100 m2 至少应有 1 2 2 点,3000 m 以上的工程,每 300 m 至少应有 1 点.每一基础下至少应有 1 点, 基槽每 20 延米应有 1 点. 33.2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 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 基, 其承载力检验, 数量为总数的 0.5%-1%,但不应少于 3 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 数量为总数的 0.5%-1.0%,但不应少于 3 根. 33.3 除 33.1,33.2 指定的主控项目外,基他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可随意抽查, 但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各灰土挤密桩,水泥粉 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 20%. 34, 34,天然基础检验 34.1 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 0.25 m2,对于软土不应小于 0.5 m2. 34.2 试验基坑宽度不应小于承压板宽度或直径的 3 倍. 应注意保持试验土层的原 状结构和天然湿度.宜在拟试压表面用不超过 20mm 厚的粗,中砂层找平. 34.3 同一土层参加统计的试验点不应少于三点, 各试验实测值的极差不超过其平 均值的 30%时,可取此平均值作为该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极差超过其平均值的 30%时,应分析原因,增加试验点数,重新评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取最小值作为地 基承载力特征值. 35, 35,预应力工程 35.1 预应力筋 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制度的预应力钢筋,每一验收批重复不大于 60T,第个单位工程不少于一个验收批. 预应力筋用锚具, 35.2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1锚具夹具进场验收时,应进行外观检查,硬度检验和静载锚固性能试验. 2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一个验收批. 注:1,对静载锚固性能试验,多孔锚具不应超过 1000 套(单孔锚具为 2000 套, 连接器不宜超过 500 套为一个检验批. 2,钢丝束镦头锚具组装件试验前,应抽取 6 个试件进行镦头强度试验.镦头强 度不应低于母材抗拉强度的 98%. 3,对锚具用量较少的一般工程,如供货方提供有效的试验报告,不可做静载锚 固性能试验. 4,设计单位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作为一般工程. 5, 多孔夹片锚具不大于 200 套或钢绞线用量不大于 30T, 可界定为锚具用量较少 的工程. 6,生产厂提供的由专业检测机构测定的静载固性能试验报告,应与供应的锚具 为同条件同系列的产品,有效期一年,并以生产厂有严格的质保体系,产品 质量稳定为前提. 7,如厂家提供的单孔和多孔夹片锚具的夹片是通用产品,对一般工程可采用单 孔锚具静载锚固性能试验考核夹片质量. 8,单孔夹片锚具,新产品锚具等仍按正常规定做静锚固性能试验. 8
36, 36,设备安装工程 36.1 给排水及消防工程 1PVC 送检 按单位工程中同一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型号的管材和管件为一个检验批. 注:管材每组需 100CM4 根,管件每组需 10 个. 2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3生活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 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 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5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 数量中抽查 10%,且不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
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6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少于排水管道管径 2/3, 通球检查. 36.2 电气工程 1低压电线和电缆,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必须大于 0.5MΩ. 2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装置应做模拟动作试验. 4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 24h, 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运行 时间为 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 2h 记录运行状态 1 次,连续试运行时间 内无故障.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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