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劳务分包管理 ..................................................................................... 2
第三章 劳务用工管理 ..................................................................................... 4
第四章 劳务合同管理 ..................................................................................... 5
第五章 劳务用工实名制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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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劳务分包的管理,使所选择的劳务承包方满足本公司要求,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所发包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劳务分包管理
第五条 劳务分包遵循合法合规、市场调节、合理低价、优质优价原则。劳务分包时,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优先从集团公司劳务企业名录中选择。直接发包时,禁止项目部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项目部必须设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具体的劳务管理事宜。项目应由生产、安全、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配合做好劳务管理及相关的考勤、信息登记、合同备案、教育培训、工资发放等工作。集团公司会对各项目的劳务工人的日出勤情况,月工资及支付情况进行日常摸底,对劳务公司实行人性化管理,通过诚信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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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合作共赢。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作业。禁止劳务分包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劳务作业。公司每半年对劳务企业进行评价,选择优秀的劳务公司,淘汰不合格的劳务公司。对于个别恶意讨薪、不诚信履约、拖欠农民工工的劳务企业,坚决清退,划入集团公司黑名单,不再合作。吸纳新的、社会信誉好、有较好业绩和经济实力强的劳务企业进入集团公司合格劳务名录。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
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行转包。
第 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必须使用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统一文本,劳务合同中应当对劳务作业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款结算方式、退场、合同解除条件与支付时间以及保障工程款支付的措施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办理涉税事宜。劳务合同中应填写合同单价包含的各分项工程的单价及相关其他费用。
第九条 要求劳务公司针对承接项目建立项目级管理机构,委派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管理人员,负责所承包的劳务作业的人员管理、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总承包方的管理。项目部要建立劳务人员进场实名登记、合同签订、培训教育考核、出勤情况、进退场等动态管理,为工资支付做好基础工作,防范恶意讨薪,避免劳资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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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
制度。未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活动。
第三章 劳务用工管理
第十一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岗位)、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为劳务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要求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工人上岗前安全生产及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务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种行业的劳务工人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四条 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按时足额支付劳务工人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务工人工资。工资应当直接发放给劳务工人本人。由他人代领的,必须有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对劳务支付风险较大的项目,要严格按照集团规定实行工资支付到劳务工人本人。其他项目可由项目部做好见证发放,并要留存每次发放工资的工资表和影像记录。
第十五条 劳务作业承包人未执行劳动合同的约定,拖欠、克扣劳务工人工资的,所需款项将在劳务工程款中扣除,由集团公司或项目部直接支付给劳务工人。并依照集团公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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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手册》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对劳务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须将劳务工人工资支付相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支付劳务工程款项时须按财务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劳务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务分包单位必须跟集团公司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使用集团公司统一制式的示范文本,内容填写规范,并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会审会签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条款由集团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参与洽谈协商,已公平公正、保护集团公司和项目部利益为原则。劳务分包合同需在集团公司财务、成本等相关部门留存备案,其余份数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法》、《建筑法》、《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双方的全称;
2、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
3、劳务分包工程范围及工程量清单;
4、工程工期、承包方式、承包总价和人工单价;
5、材料供应、施工机具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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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场管理;
7、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8、工程款支付;
9、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劳务分包合同》必须按规定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并由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第五章 劳务用工实名制
第二十条 对公司各项目部的总体要求
公司各项目及相关基层单位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施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利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平台进行实名制管理。配备相关负责人员及软硬件设施,严格落实现场劳务作业工人实名制管理,为工人办理IC卡,加强劳务工人身份信息、持证信息、教育培训、考勤、工资支付等信息管理,避免劳务纠纷和恶意讨薪等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应在施工准备阶段设置实名制系统,配备齐全的软硬件设施,并建立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劳务工人进场后,首先进行实名制登记,并完成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合格后发放实名制卡,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未进行实名登记,未完成培训教育的,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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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劳务工人的考勤信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信息等,应真实、及时、完整录入平台,并应核实劳务公司和班组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所上传信息负责。
第二十四条 劳务工人工资发放数额应跟签订的劳动合同、考勤信息、共同确认的工程量相匹配。项目部申请劳务工程款时,应付相应的劳务工人工资表、考勤表。
第二十五条 劳务工人完成约定工作量,准备退场时,应办理相关的退场手续,包括办理工资结算,签订工资结清证明,退回实名制卡等。项目部应及时更新劳务工人退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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