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公共管理学》期末考查论文
学院:经济法政学院 班级:09(4) 学号:09123252 姓名:周建阳 得分:
利益型群体事件的危机管理
---以苏州“通安事件”为例
【摘要】群体事件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矛盾冲突的激化表现形式。社会变革
和转型的发展过程中易发群体事件,这是世界公认的现象;但群体事件也是可以预防至少是可以减少的。这些群体事件又大多是一些利益被侵害的群众在维护利益无门的情况下,自发地组织起来,通过群体的力量来维护自身利益的利益型群体事件。这些事件往往具有群体性、利益型、突发性、破坏性等性质。本文就将从苏州“通安事件”这起因政府拆迁而起的群体事件来探寻在利益型群体事件危机管理中的可行之径。希望政府在行政中能够多考虑群众的利益,从而使这种利益型群体事件尽量减少。
【关键词】利益型群体事件,通安事件,特征,处理
【正文】群体性事件是当前社会矛盾的一个突出焦点,也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①这些群体事件又大多是一些利益被侵害的群众在维护利益无门的情况下,自发地组织起来,通过群体的力量来维护自身利益的利益型群体事件。利益型群体事件正逐渐成为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的一个难题,所以处理好利益型群体事件正成为政府在公共管理中是否合格的一项重要指标,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任。 一、 苏州“通安事件”概况
从7月14日起一个多星期,苏州市虎丘区(高新区)通安镇爆发动迁户群体性事件,村民们向镇委镇政府领导索要“被克扣的”动迁补偿款遭拒,怒砸镇政府,挟持镇委书记王军,并走上马路,封堵312国道。集聚人数飘升过万,群众与防暴警察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部分群众被打伤,4名起哄的安徽籍青年民工被抓21日,虎丘区政府紧急宣布通安镇暂停动迁,镇党委书记王军和镇长孟晓瑜就地免职,安抚民心。
① 和 芳. 利益型群体事件处置问题探索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1 年 3 月第12
卷 第 2 期
岂料,“通安事件”引发连锁效应,通安镇领导被撤职似乎“鼓励”了数个邻镇动迁户,21日当晚,一场大雨过后,浒墅关镇数千名村民聚集浒墅关镇政府门口,防暴警察紧急赶到现场,以人墙方式封锁和护卫镇政府。对峙期间,警民再次发生冲突,导致数人受伤。随后聚集群众被驱散。当晚,通安镇华金路至312国道路段再次聚集近万名群众,警方吸取前车之鉴,静观其变.过了晚上10点,聚集群众慢慢散去,平静收场。其间,东清镇亦出现数千群众聚集的现象,7月28日,苏州市委宣布,“报省委同意”,苏州高新区党工委书记、虎丘区委书记工竹鸣就地免职。“通安事件”因征地补偿款引发,浅层原因是当地村民对征地拆迁过程滋生的腐败问题的痛恨,深层原因是“动迁与富民并进”诺言兑现迟缓,动迁户还在艰难探寻新的谋生路,干部们却早已先富起来,“好儿套房,开好车”。如此这般,心理就不平衡了,民怨沸腾只待导火线。①
笔者当时正在苏州金阊区,虽然距离通安较远,但依然听闻通安事件之严重。笔者在21日晚还在虎丘路上看到了大量的防暴警察赶往通安,虽然经常在电视上看到一些群体事件的报道,但像这次感觉之近实属第一次,亦是第一次感觉群体事件的破坏性与严重性。这次之所以会把“通安事件”拿来做本篇论文之典型,实在是有特殊感情的。 二、利益型群体事件的特点
利益型群体事件往往在不确定人数和不确定的时间突然爆发,干扰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有时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群体冲突行为。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具有多样性,诸如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游行示威、聚众闹事,乃至打砸抢烧。
它呈现以下特点:
1、群体性。 群体性是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群体包括参与事件的各类人群,他们一般是具有相同或相近利益的人群聚合体,主要是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利益受到损害的群体,从目前的实际看,其参与主体绝大多数是弱势群体。从“通安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围堵镇政府的主要是一些利益被侵犯的拆迁户,他们走上国道,走上街头,围堵政府,冲击机关,想通过群体的强大力量来重获被侵犯的利益;
2、利益型。 这是利益型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核心特点。中国资深官方顾问任玉岭指出:“中国 99%以上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都是由老百姓利益受到侵害引起的,利益矛盾已成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主要矛盾。”任玉玲先生的99%可能
① 陈统奎.苏州“通安事件”善后.南风窗.2010年8月双月刊.62页
太过夸大,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利益冲突在利益型群体事件中的首要作用。共同利益目标必然会把利益受损的群体维系在一起,从而导致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参加“通安事件”的民众几乎都来自通安镇华通花园和阳山花园。华通花园目前已安置近9000户农民他们是2008年之前动拆的,当初,同等面积的动拆补偿标准就比苏州工业园区(中国和新加坡合作项目)低许多,“这边拿40多万的话,在苏州工业园区可以拿100多万,同样在苏州,凭什么不一样?”虽然导致了连绵不断的上访户,但大多数动迁户选择了忍气吞声。不料,2010年初开始,新一轮征地再次启动,这次拆迁同等面积补偿金额超过2008年以前的3倍以上,其中包括每户近40万元的土地宅基费。而2008年前并无此项补偿款—动迁户们于是指控该笔款项被镇、区政府工作人员克扣或侵吞。这样巨大的利益冲突最终导致了刺痛苏州的“通安事件”;
3、突发性。 即事发突然,演变迅速。利益型群体性事件通常是由于部分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发生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导致人群大量聚集,妨碍社会秩序和稳定。利益型群体事件“往往是平素积累起来的问题、矛盾、冲突因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而在突破一定的临界点后的突然迸发。它看似偶然的,实则是必然的。”①突发性也正是利益型群体事件考验政府的一项难题,这就需要政府提前制定应急预案,拿出可行的方案,才不会在突发的群体事件手足无措。
4、情绪性。 在利益型群体性事件中,人们通过相似经历的交流,情绪的相互影响和感染,非理性因素逐渐蔓延,最终达到一种近乎狂热的程度,导致行为失控。由于这一事件通常没有严密的组织管理,人群极易受到外界的控制,进而参与某一些激烈的行动。在“通安事件”中参与的群众表现出的情绪性与我们印象中苏州人的温婉一点都不符合,这更加说明了民众对自身利益的渴求。
5、破坏性。在利益型群体事件中,破坏性是一个避而不及的问题,情绪化的民众心中被点燃的怒火必然会烧出一片狼藉。“通安事件”中民众怒砸镇
政府,挟持镇委书记王军,并走上马路,封堵312国道,群众与防暴警察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部分群众被打伤。这破坏必将成为苏州发展挥之不去的梦魇。 三、“通安事件”的危机管理分析
(一)、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根据解决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解决实践,处置此类事件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3
① 张康之.公共管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46页
1、统一领导,协调各方的原则。利益型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统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共同协调处置好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及时解决群众所反映的问题。
2、重在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 利益型群体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群众意愿集中体现的一个途径,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因此,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要坚持以教育疏导为主,因势利导,坚持“三可三不可”原则,即“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从而避免矛盾激化、群体扩大、形成对峙局面或事态升级,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在“通安事件”我们可以看到警方在第二次的聚集中采取顺其自然的策略是正确的,在此类事件中,警方避免与民众直接对抗才是上上策。
3、反应快捷,依法处置的原则。 要建立并进一步完善利益型群体事件处置的预案,落实处置的快速反应力量,一旦事件发展成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要迅速反应,坚决依法果断处置,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在处置上要慎重选择处置时机,并综合考虑利益型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原因、发生的地点、参与的人员等多方面情况,因事、因地、因人施策,灵活运用各种处置措施。
4、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原则。 利益型群体事件的参与者多为普通群众,因此,在现场处置和事后安抚工作中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多从群众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千方百计解决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努力减轻群众对政府的不满和抵触情绪。只有全心全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才会得到民众的理解,而这正是需要政府“以德报怨”的高尚精神。
以上这些原则我们在“通安事件”中或多或少都可以看到些,这也是“通安事件”未能造成更大破坏的原因之一。 (二)“通安事件”危机管理过程中的启示
1、危机预防中的失败
任何一件群体事件的发生都是首先由于预防工作没有做好。在“通安事件”中,动迁户的利益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他们也进行了一些合法合理的诉求,如上访,向有关部门申诉等等,可是有关部门对此不闻不问。①这直接导致了民众的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进而演化成一场为利益的狂风暴雨。
① 陈统奎.苏州“通安事件”善后.南风窗.2010年8月双月刊.62页
2、危机解决中的过与功
如果说此次危机的预防是极度失败的话,那危机的解决也成功不到哪边去。在被群众围堵的过程中,王军和其他镇领导不是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报告,而是寻求“自救”,动员一些“社会分子”前来“救驾”。这些“社会分子”试图解救王军等镇领导脱围,但没有成功。这下子,动迁户们愤怒了,怒砸镇政府,事态随之一发不可收拾,最终演变成上万人堵塞312国道和警民对峙的群体事件。这不能不说是王军这些领导不懂行政,缺乏危机管理意识的结果 。
幸亏之后政府组成了5个工作组,进驻华通花园社区和真山社区,“上门了解情况、征求意见”,才逐渐将事态平息。所以总的看来危机解决中,政府有功也有过。
3、危机管理的善后恢复
所谓“恢复”,是指按照最低运行标准将重要生活支持系统复原的短期行为。①善后恢复工作也是危机处理的重要一环,此次事件的善后工作还是做的很好的,此次事件中镇委书记王军、镇长孟晓瑜、高新区党工委书记、虎丘区委书记王竹鸣被拿掉了乌纱帽,这也显示了苏州市委维稳的决心,民众的利益问题也得到了市委的关心。危机后,政府也组织了群众恢复生产生活。所以说此次危机的善后恢复工作还是很成功的。 四、结语
著名的“蝴蝶效应”指出:“一只南美洲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以在两周以后引起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一开始只是拆迁补偿款的问题抑或直接说是钱的问题,最后却演变成一场群体事件,无论是其严重性还是破坏性,均是苏州史上罕有。希望政府在行政中谨记群众利益,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从而使这种利益型群体事件尽量减少。
【参考文献】
[1] 芒 来.群体事件处置与社会平稳发展. 理论学刊. 2010年3月第3期.101页 [2] 陈统奎.苏州“通安事件”善后.南风窗.2010年8月双月刊.62页 [3]张康之.公共管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4] 王石川.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原因在?[EB/OL].http://www.people.com.cn,2009-12-22. [5] 罗成琳,李向阳.突发性群体事件及其演化机理分析[J].中国软科学,2009(6).
[6] 张爱军.群体性事件概念之名实辨析[EB/OL].中国选举与治理网,学术与争鸣,学术论文2009-09-18. [7] 和 芳. 利益型群体事件处置问题探索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1 年 3 月第12 卷 第 2 期
Event type of interest groups, crisis management
Suzhou --- \"Tongan incident \" 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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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康之.公共管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46页
【Abstract】 Groups of events are under specific historical conditions of the intensification of social conflicts manifestations.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change and transformation process of the incident-prone groups, which is recognized worldwide phenomenon; but also a group event can be prevented or at least can be reduced. Most of these groups, the event has been some interest in preserv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masses against the case of nowhere, spontaneously organize themselves, through the power of groups to protect their own interests the interests of the type of group event. These events tend to have groups, interest type, sudden, destructive and other properties. This article from Suzhou, \"TongAn Event,\" which causes the government's demolition of the sky in the interests of groups of events to explore the type of group crisis management in the event feasible path. I hope the Government in the administration to give more consideration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masses, so that interest-based groups to minimize the incident.
① 陈统奎.苏州“通安事件”善后.南风窗.2010年8月双月刊.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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