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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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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校企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其他赴校(境)外学习活动的管理,做好学分互认和成绩转换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我校合作交流项目,或经学校选拔批准赴境内外高校、联合培养业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二、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原则

1.课程认定含交流项目的课程或实践环节。短期派出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社会实践、学年论文、教育实践、认识实习等实践环节学分。 2.理论教学课程学分按照15-18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实验、实训、实践教学课程学分按照30至36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集中实践环节学分按照1周等于1学分计算。 3.课程认定具体要求:

(1)学生修读的课程,与校内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比率高于60%),按专业必修课

认定;

(2)学生校外修读课程,在校内无对应课程的,按选修课程认定;

(3)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名称(内容)与校内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高于校内该课程学分,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高出部分不能充抵该生在其他课程所欠学分。

②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低于校内相同名称课程学分时,如相差0.5学分(含0.5学分)以内,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如相差0.5学分以上,由各二级学院研究审定该课程是否重新修读。

4.四年级学生在外学习,可在交流学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返校后上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须有交流学校指导教师签名,同时附有交流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定资料。如所在交流学校无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环节,则交流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并回校进行论文答辩。 三、成绩转换方法

1.对方成绩采用百分制,则直接记载;

2.对方成绩以A、B、C、D、E五级记分制,则按照以

下标准转换后记载:

对方高校成绩 百分制成绩 五级制成绩 A 95 优秀 B 85 良好 C 75 中等 D 65 及格 E 55 不及格 3.对方成绩以A+、A、A-;B+、B、B-;C+、C、C-;D+、D、D-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

对方高校成绩 百分制成绩 A+ A A99 99B8B B88C7C C- D+ 770 6660 50 40 9 5 及格 不及格 D D- E+ E - + - + 5 0 9 5 0 9 5 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4.对方成绩采用二级制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

对方高校成绩 百分制成绩 二级制成绩 合格 85 良好 不合格 50 不及格 5.以上为通用条款,如遇对方学校有特殊记分标准的,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及各二级学院会商认定。 四、学分互认及成绩转换程序

1.学生在派出前须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选课计划。 2.学院与境外高校签署的学生交流协议应报教务处和

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批备案;赴境内高校、联合培养企业的交流学生选拔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派出手续。交流生在派出前应填写《XX学院校际交流学生学习计划安排表》,报学院和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境外交流)审批。

3.交流生应于交流结束后将《XX学院校际交流学生学分互认申请表》、交流学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复印件、修读课程大纲及简介等材料提交至学院(境外交流学生成绩原件及翻译件应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认定)。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核认定交流生所学课程名称及课程属性,并转换为相应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学院汇总后将相关材料送交教务处备案。 4.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工作在学生返校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完成。对于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无法认定、未能置换为校内课程的,学院应及时指导学生进行补修。 五、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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