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案例)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案例 第壹节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案例 案例:1
壹、案例名称:“外购”改“设厂”方便又实惠 二、案例来源:《税务筹划》
三、案例适用:第七章第壹节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虹桥实业股份XX公司主要生产高科技环保设备。XX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10多年来,已从壹家小型镇办企业,发展成拥有固定资产4.31亿元、年创利2.1亿元的股份制企业。2000年初,XX公司决定上马扩产污水处理技改项目,计划投资2.52亿元。但于投资这壹项目时,XX公司遇到设备采购、税款抵免的难题。
关联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对于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壹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壹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壹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壹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筹划分析:
虹桥XX公司的技改项目符合之上条件,且已取得当地经贸委审批的《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确认书》。如果购买国产设备,虹桥XX公司能够享受10080万元(252000000×40%)的所得税优惠。根据预测,XX公司只需3年就能于“新增税款”中抵免完所得税优惠。
可是,该项目所涉及的主要设备目前我国仍不能制造,必须向国外购买,而如果购买外国的设备,虹桥XX公司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如果不直接向国外购买成套设备,而是购置分析仪器等目前我国仍不能制造的零部件,其他大量的配套设施则采用国产设备来自行加工组装,只需人民币1.68亿元,能够节约投资成本8400万元。可是,XX公司购置的分析仪器、国产的配套零部件也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国产设备”要求,不能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优惠。能否找到壹个既能享受税收优惠,又能适应工程技术要求且且降低投资成本的俩全之策呢?
虹桥XX公司拥有全国壹流的科研所,有自制许多高水平设备的生产能力。注册税务师给虹桥XX公司出了壹个主意:成立壹个设备制造厂。于是,虹桥XX公司投资组建了壹家设备制造厂——长源机器设备制造XX公司,由长源XX公司按虹桥XX公司的技术要求向国外购买分析仪器,采购其他辅助实施,组装生产出符合要求的设备再销售给虹桥XX公司。这样,虹桥XX公司就符合税法规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条件,于适应环保技术要求、降低投资成本的同时,也享受到了税收优惠。
纳税核算
该项目按计划于3年内投资完成。虹桥XX公司2000年、2001年、2002年从长源XX公司购置的设备金额均为8400万元(含税),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应纳的所得税款(未抵免前)分别为840万元、
1680万元、3920万元、6300万元。3年内,长源XX公司购置的原辅材料每年均为5600万元(含税),XX公司利润率为10%,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33%。
长源XX公司3年累计应纳税费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8400×3÷(1+17%)×17%-5600×3÷(1+17%)×17%=1220.5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20.51×(7%+3%)=1
22.0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400×3÷(1+17%)×10%×33%=710.77(万元)制造XX公司应纳税费合计=1220.51+122.05+710.77=2053.33(万元)
虹桥XX公司能够享受的所得税优惠
1.虹桥XX公司2000年购置设备8400万元,能够于2000年至2004年抵免所得税3360万元(8400×40%)。
2000年“新增税款”=本年应纳所得税-1999年应纳所得税=1680-840=840(万元),能够抵免840万元,尚有2520万元可于以后年度抵免。
2000年,实际缴纳所得税=1680-840=840(万元)
2.2001年购置设备8400万元,虹桥XX公司能够于2001年至2005年抵免所得税3360万元。
第壹次购置设备“新增税款”=2001年应纳所得税-1999年应纳所得税=3920-840=3080(万元),大于3360万元,虹桥XX公司能够
抵免2520万元。至此,第壹次购置设备3360万元全部抵免完。
第二次购置设备“新增税款”=2001年应纳所得税-2000年实际应纳所得税=3920-840=3080(万元),小于3360万元,虹桥XX公司只能抵免1400万元,尚有1960万元(3360-1400)于以后年度抵免。
2001年实际缴纳所得税=3920-2520-1400=0(万元)3.2002年购置设备8400万元,虹桥XX公司能够于2002年至2006年抵免所得税3360万元。
第二次购置设备“新增税款”=2002年应纳所得税-2000年实际应纳所得税=6300-840=5460(万元),大于1960万元,虹桥XX公司能够抵免1960万元。至此,第二次购置设备3360万元已全部抵免完。
第三次购置设备“新增税款”=2002年应纳所得税-2001年实际应纳所得税=6300-0=6300(万元),大于3360万元,虹桥XX公司能够壹次性抵免第三次购置设备3360万元。
2002年实际缴纳所得税=6300-1960-3360=980(万元)
至此,虹桥XX公司的10080万元税款全部获得抵免。 虹桥XX公司为了享受税收优惠而专门设立了壹个将进口设备和其他辅助配套零部件转换成“国产设备”的长源XX公司,增加了各种税费2053.32万元,及壹定的开办费用、人员工资和利息费用等。可是,虹桥XX公司却获得10080万元的税收抵免优惠,同时,节约的投资成本大
致相当于8400-2053.32=6346.68(万元)。 六、筹划点评:
对于同壹项目分年度购置国产设备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形,企业应当注意三点:
壹是如果设备购置前壹年度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应以享受税收优惠后的应纳税额作为基数。如果设备购置前壹年度企业的利润为亏损,则基数为0;
二是计算顺序应为国产设备先购置先抵免,分别计算;
三是由于制造XX公司(长源XX公司)和股份XX公司(虹桥XX公司)存于着关联关系,股份XX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对设备进行合理定价,既不能因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故意压低设备价款以减少制造XX 公司的增值税额,也不能因为多抵免所得税而擅自抬高设备的价款。
案例:2
壹、案例名称:厂址不同,税收有别 二、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第2627期
三、案例适用:第七章第壹节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 四、案例内容:
某县是壹个木、竹资源非常丰富的农业县。近日,壹个浙江老板
张某来到该县,且对该县的树木、毛竹资源进行了全面考察后,决定投资兴建壹个木竹制品有限XX公司。筹建木竹制品有限XX公司的事进展比较顺利,只有选择厂址的问题令张某犹豫不决。壹种意见是将厂址定于县城的工业园区,另壹种意见是定于木竹产区的甲乡。
建议将厂址定于县城附近的工业园区内的理由有三点:壹是园区内对招商引资的企业有各种优惠政策,基础设施也比较完善;二是外来投资企业比较集中,便于管理和服务;三是人流、物流、资金流比较集中,有利于企业产品销售。
建议将厂址选于木竹产区的甲乡的理由有四点:壹是乡政府对外商来投资和县里壹样也有优惠政策,基础设施也仍不错。二是便于确定和当地木竹承包专业户长期的供货关系。三是有利于降低企业产品成本。该乡富余劳动力比较多,工资相对比较低;乡里离县城有40km,将木竹就地加工后生产出成品然后运抵县城比将木竹原材料直接运抵县城加工可降低运费支出。四是就地办厂,能增加当地就业机会,能得到当地政府和老百姓的支持。
通过上述俩种意见的分析,投资商张某真是犯了难,壹时难以下决心,这时张某想起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五、关联政策法规:
壹是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于地于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于地不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即于县城工业园区办厂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5%;于乡村办厂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
二是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壹条:“房产税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于县城工业园区办厂要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于乡村办厂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筹划分析:
张某算了三笔账:第壹笔是工资账。企业预计招收员工100名,
如果于县城工业园区办厂,平均月工资为1000元;如果于甲乡办厂,平均月工资为800元。这样工资这项支出全年相差24万元。第二笔运费账。假定于县城工业园区办厂,全年货物运费总支出为100万元;那么于甲乡办厂,全年货物运费总支出会减少1/4,即为80万元。第三笔是税收账。就是按照投资规划,企业占地面积3500㎡,建筑物投资300万元,全年预计实现增值税100万元。如果厂办于县城工业园区,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按2元/㎡计算)7000元、房产税2.52万元(300×70%×1.2%);如果XX公司办于乡里,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万元。这样壹年的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3种税相差7.22万元;同时仍将涉及所得税税前工资调整和企业所得税。
通过综合分析和算账,投资商张某最后作出决定:把木竹制品有限XX公司设于木竹产区的甲乡,即主要厂区、管理机构设于甲乡,同时于县城工业园区内设立库房和业务办事处等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这样既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企业支出,又发挥了园区的辐射效应。由此可见,税收于企业选择厂址有时会发挥很大的作用。
案例:3
壹、案例名称:50亿税收优惠是如何取得的?----见壹汽大众的税务筹划
二、案例来源:《税务筹划》2004年第5期 三、案例适用:第七章所有章节 四、案例内容:
壹汽大众是中国壹汽集团和德国大众XX公司合资创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它主要生产奥迪、宝来、捷达以及高尔夫牌小轿车。壹汽大众成立于
1991年,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截至2002年年底,德国大众XX公司的中国国内合资品牌车(包括壹汽大众和上海大众),于我国国内市场占有率始终保持于40%~50%,是我国轿车市场的领跑者。本文根据公开资料对壹汽大众的税务筹划进行了浅层次的分析,相信从中能够初步领略到跨国XX公司的税务筹划技巧。
选址方面的筹划
从壹汽大众对设立地址的选择见,德国的大众XX公司于和中国壹汽集团成立合资XX公司之初选择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该开发区属于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开发区,于区内的外资企业除享受法定的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外,其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优惠税率,单此壹项就会为合资XX公司带来巨大的税务收益。
盈利期间的所得税筹划
1)壹汽大众XX公司于1991年2月6日正式成立,自1998年开始进入获利年度。1998、1999俩年,按照关联政策XX公司合计免征企业所得税7.3亿元;2000至2002三年属于减半征收所得税,税率为15%/2,共计减征企业所得税29.3亿元。
2)于生产环节,壹汽大众XX公司向外方股东德国大众XX公司支付了巨额的技术转让费。按照我国关联税法的规定,该类技术转让费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0%。根据中国和德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该所得税能够减按10%税率征收,壹汽大众XX公司由此累计享受的税收优惠约2亿元。
3)壹汽大众于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
综合利用共计享受税收优惠近0.8亿元。
从上述资料来见,壹汽大众于生产环节几乎利用了我国所有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且且取得了不错的筹划效果。
流转税方面的筹划
1)由于壹汽大众生产的环保型小汽车均符合减征30%消费税税收优惠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批复,2000~2002年,该XX公司生产的奥迪、宝来、捷达等符合欧洲Ⅱ号排放标准的环保型小汽车共获准减征消费税10.8亿元。
2)于增值税方面,壹汽大众XX公司由于享受1994年新税制改革以来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超税负返仍越3.5亿元。
编者注:上述税款返仍不应属于税务筹划范畴,这属于国家税务政策调整的额外收益。另外对于小轿车的消费税减征办法于2004年已
经停止执行。
综合上述情况,壹汽大众XX公司1998年以来已累计获得税收优惠50多亿元。从纳税人角度来见,企业的税务筹划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且所进行的税务筹划均是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取得;从国家的角度来见,壹汽大众的税务筹划虽然从客观上减少了国家的税收,可是其进行的筹划均是符合国家税务法规的立法意图,达到了国家引进外资,发展经济的目标;而且从目前的情况来见,税务优惠的后续效果得到了体现,壹汽大众2002年壹年的税收就缴纳了50多亿元。
再投资的税务筹划
面对中国这个全世界发展潜力最大的汽车市场,壹些知名厂商纷纷加
大了投资中国的力度,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德国大众XX公司为了保持原有的市场优势,决定增资于中国设立新的生产厂。经过几番激烈争论,大众汽车XX公司选择把新的工厂设于了长春市。据媒体公布的资料,德国大众XX公司和壹汽集团合资设立的新工厂,预计投资总额为100亿元人民币(约10亿欧元),新工厂将于2007年建成,届时年产将达到33万辆。同时,壹汽大众XX公司现有的生产能力也将从30万辆扩充到33万辆,新厂建设加上原厂扩能,将使长春市壹汽大众的产量扩大壹倍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及关联规定要求中外合资运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投资额的1/3之上,因此,壹汽大众XX公司新厂的注册资本至少要34亿元人民币。假定中外投资比例为6︰4,德方则需要投资13.6亿元人民币。据说,壹汽大众XX公司新厂的德方新增资本,全部为该XX公司历年未分配利润的转增,且该部分未分配利润主要来源于2000至2002年度,而这部分利润是壹汽大众XX公司销售现有车型(如奥迪、捷达和宝来)赚来的,从中能够见到于国内轿车生产厂商纷纷降价的时候,壹汽大众为何坚持不降价的原因,那就是利用该部分利润形成再投资的资本金。
根据我国税法,外方投资者利用起于中国境内取得的投资收益再投资时,对该部分收益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享受40%退税的优惠,
而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规定,从事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新增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且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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