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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
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取消收费项目,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行政许可【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文 号】川财综﹝2004﹞57号【发文日期】2004-12-21【实施时间】2004-12-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财综[2004]87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相应取消我省批准设立的类似收费项目,包括卫生部门收取的医疗机构评审管理费;银行部门收取的结算证工本费;成都市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鉴证费。
二、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行政许可法有关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川府发电[2004]43号)的要求取消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上的有关收费政策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减免和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继续收取已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凡违反规定收费的,将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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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地区、省级各有关部门应在2005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取消收费项目、涉及金额等情况(为了避免重复,各市、州不统计省直部门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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