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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集中为员工投保医疗及意外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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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集中为员工投保医疗及意外保险的通知

全体员工:

为保障员工权益,完善员工关爱机制和健康机制,避免出现职工因病致困、因病致贫现象,经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五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决定:为xx、xx、xx三家公司员工,向保险机构投保住院医疗及意外保险。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保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投保性质:商业保险。 三、投保险种、保障额:

序号 保险项目 住院保险(含特殊疾1 病门诊) 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乘坐营运飞机期间发生50万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 因乘坐营运列车期间发生身故按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2 保险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 给付 因乘坐或驾驶非营运汽车,乘坐营运汽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 第 1 页 共 22 页

25万 因乘坐营运轮船期间发生按评残等级比例50万 一次性给付,伤残50万 给付比例90% 保障责任 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就诊给付标准 免赔额0元/年; 10万 保障金额 身故按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伤残3 意外伤害保险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 按评残等级比例给付 4 疾病身故及全残保险 因疾病身故或全残 一次性全额给付 10万 30万 四、年度保费:xxxx年度保费为386元/人·份;后续年度视情况待定。

五、保费支付:

1、支付原则:按公司和个人分担的原则,公司承担70%,个人承担30%。

2、2016年度保险费,由公司承担286元,员工个人承担100元。

3、2016年度,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保险费,暂由联合工会承担并支付。

六、首次办理保险人员的范围:2016年9月21日在职员工。 七、后续入职和离职员工的保险处理:人力资源部定期向保险公司更新投保人员名单,添加新员工,剔除离职人员。即:员工离职后将不再享受保险保障权益。

八、有关保单:保险公司以公司为单位,出具保单。保单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保管。

九、出险后的理赔方式:公司指定工会委员xxx与保险公司进行对接。员工出险后,请将相关理赔材料准备好交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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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公司已经为员工投保了意外险,故员工出差时购买的意外险将不得另行到公司报销,特殊情况例外。

十一、业务办理及解释:由联合工会统一办理并解释。

特此通知!

xxxxxxxx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xxxx年x月x日

附件1:各类保险项目的释义 附件2:理赔单证

附件3:住院保险理赔的案例演示

附件1:各类保险项目的释义 (一)住院医疗保险保障内容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到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就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包括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之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之上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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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的应当由个人全额负担的自费费用);保险人扣除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意外伤害事故责任方、被保险人工作单位、含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补偿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2、释义及特别约定 (1)合理医疗费用约定

合理医疗费用指符合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2)费用补偿约定

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意外伤害事故责任方、被保险人工作单位、含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按保险责任约定仅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并以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和原始医疗费用发票留存单位出具的医疗费用分割单作为给付保险金依据。 (3)既往症约定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既往症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既往症指保险责任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已有的症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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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已遭受的意外伤害以及已有的伤残。 (4)意外伤害约定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若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类型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范围(如交通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等),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意外伤害定义的,保险人对该类型意外伤害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责任事故的责任方逃逸、无赔偿能力或拒不赔偿时,保险人应及时履行对应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不得以有责任方为由拒绝或延缓给付保险金。 (5)住院约定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到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出院手续,并全日24小时入住病房进行检查、诊断、治疗,不包括入住家庭病房、门急诊观察室、输液室,也不包括住院期间的挂床行为,但基本医疗保险另有规定的除外。

入住家庭病房指被保险人未入住医疗机构病房,由医护人员以出诊形式上门对被保险人进行检查、诊断、治疗;或被保险人未入住医疗机构病房,由其它人员以转述形式讲述病情,医护人员对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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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诊断、治疗。

挂床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24小时内未接受检查和治疗,或同一自然日内住在医院不满24小时(办理入出院手续当日或遵医嘱在外接受临时诊疗的除外)。 (6)特殊疾病门诊约定

特殊疾病病种以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准。

在同一自然日内,对持有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并核发特殊疾病诊疗相关证件的被保险人,在特殊疾病门诊发生的用药量30日(含)内的药品费用,保险人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超出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基本医疗保险对特殊疾病门诊实行单病种费用限额管理,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超过该病种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合理医疗费用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个人先行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之外的应当由个人全额负担的自费费用),承担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7)就诊医疗机构约定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确定的参保人员需定点就诊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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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戒酒、戒毒而设立的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外宾病区、特需病区、高干病房、家庭病房等同类病区或病房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急诊、抢救治疗,不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待病情稳定后须转移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8)异地就医约定

被保险人在异地(指“非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医疗机构就诊的,应按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异地就医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须在异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束后被保险人应按异地就医相关规定,先由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后,保险人再按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9)跨保险期间住院约定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已办理入院手续,保险人对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已办理入院手续,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住院治疗仍未结束,保险人对保险责任终止日后30日(含)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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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约定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发生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特殊疾病病种的调整),本协议约定的住院医疗保险保障内容也随之调整。

(11)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约定

保险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不扣除假设被保险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应报销的部分。

(12)住院年免赔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住院就诊扣除一次住院年免赔额。同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相同或不同医疗机构、相同或不同科室一次(含)以上住院的,保险人仅扣除一次住院年免赔额。保险期间以本协议约定的具体时间为准。 3、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未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就诊的,急诊除外; (2)在医疗机构的外宾病区、特需病区、高干病房、家庭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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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类病区或病房住院的;

(3)因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的伤害;

(4)因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被保险人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之外的,应当由个人全额负担的自费费用。

(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内容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具体驾乘方式以下述约定为准)下列交通工具期间,包括在维护交通工具继续运行(包括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返航、备降、经停)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承担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指民航班机、客运包机)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飞机期间,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飞机舱体止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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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列车(指客运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期间,自踏入列车车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车体止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轮船(指客轮、邮轮、轮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轮船期间,自踏入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轮船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汽车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业汽车(指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营业汽车(指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期间,自踏入汽车车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体止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1)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对应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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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对应的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不扣除已给付的其他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2)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对应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保监发【2014】6号 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行业标准》,详见附件2)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按《行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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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险金。

当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该被保险人其他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释义及特别约定 (1)家庭自用汽车

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

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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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客车。

(3)非营业货车

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4)特别约定

因战争、军事冲突、骚乱、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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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三)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内容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1)意外伤害身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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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2)意外伤害伤残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会【2014】6号 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行业标准》,详见附件2)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按《行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日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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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以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单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约定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2、特别约定

因战争、军事冲突、骚乱、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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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四)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保障内容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无论首次承保或续保,均不设置观察期、等待期或免责期。 2、释义及特别约定 (1)全残

全残指伤残程度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会【2014】6号 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简称《行业标准》,详见附件)所列1级的标准。

(2)既往症约定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既往症导致的身故或全残承担保险责任。既往症指保险责任生效之日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已有的症状、体征,已遭受的意外伤害以及已有的伤残。

3、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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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骚乱、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9)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附件2:理赔单证

基本理赔单证 1、理赔申请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连带被保险人还需提供与主被保险人第 18 页 共 22 页

关系证明复印件; 3、转账账户复印件,并注明开户行(转账账户姓名需与身份证件姓名相同)。 根据申请项目,需额外提供的单证 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基本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 基本医疗经办机构结算基本医疗费用 1、因意外伤害身故的需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因疾病身故的需提供与确认保险责任有关病历; 意外伤害身故、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 疾病身故 2、公安部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的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3、殡仪馆、当地民政局或相关部门出具丧葬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4、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5、受益人签字确认的理赔金银行转账授权书原件及银行账户。 1、住院费用发票/收据复印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 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4、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1、住院费用原始发票/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 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4、住院病历(包括首页、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第 19 页 共 22 页

1、因意外伤害身故的需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因疾病身故的需提供与确认保险责任有关病历; 2、公安部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3、殡仪馆、当地民政局或相关部门出具丧葬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4、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1)按法定继承的,需提供: 无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 a、法定继承人身份认证文件原件(以公证部门、公安户籍部门、街道或社区居委会、被保险人单位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与被保险人有法定继承关系的关系证明书为准,如法定继承关系中有已身故者,需在关系证明表中注明继承人先身故的情况); b、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c、法定继承人签字确认的理赔金银行转账授权书原件及银行账户; (2)按遗嘱继承的,需提供: a、公证部门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b、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c、遗嘱继承人签字确认的理赔金银行转账授权书原件及银行账户。 1、因意外伤害伤残的需提供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因疾病全残的需提供与确认保险责任有关病历; 2、有资质的伤残评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评定书; 3、被保险人银行账户。

意外伤害身故、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或疾病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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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住院保险理赔的案例演示

1、xxx医保政策:在职职工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外,所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承担85%,个人账户承担15%。

2、保险公司理赔政策:对个人账户承担部分的90%进行理赔。 3、案例演示:假设某在职员工因病住院,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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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范围内 (A) 10000元 自 费 (B) 5000.00 分类自负 (C) 1000.00 总额 (D=A+B+C) 16000.00 该案例中,员工出院时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为6000.00元(B+C)。

✓ 出险后,保险公司理赔金额为:2497.50元。计算过程如下:【1500.00+(A-1500.00)×15%】×90%=2497.50元 ✓ 医疗保险理赔实质:保险公司仅对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A)进行理赔,不对自费(B)和分类自负(C)部分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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