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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行政执法风险及其防范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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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行政执法风险及其防范与应对

作者:王耀虎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年第30期

摘 要:览于当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依法行政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治法律任务空前加重,维护行政权威和法治秩序与兼顾社会公平和个体权益的冲突不断加剧,所有这些,既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与义务提出了空前的要求,同时又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职权行使与程序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定。

关键词:行政执法;执法风险;防范应对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the nation construction under the rule of law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harmonious society construction,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mandate for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maintaining growth, protecting the people's livelihood, maintaining stability is increased, while the conflict between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the rule order, social equity and individual interest is intensified. All of those requests higher requirements to the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and the personnel, and makes more strict limitation between the power exercise and procedure implem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and the personnel.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law enforcement risk;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B0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执法相对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监督机制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对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力度的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已成为了人们所谈论的“高危行业”,行政执法风险与行政执法行为似乎成为的孪生兄弟。

行政执法从本质上讲就是提供一种社会公共服务,而行政执法的作用是保护合法的行为,但在保护合法行为的同时就会对非法利益进行打击和惩处,在保护和打击之间取舍,就会出现冲突,必然就会造成矛盾的存在,也就是说执法风险的存在。行政执法风险有着存在的必然性,然而,如何规避行政执法风险,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维护社会方方面面的和谐稳定,已成为当前行政机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风险概述 (一)行政执法风险概念

行政执法风险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而引发的针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身、财产和办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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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秩序构成实质性不良影响的突发性公共事件与意外事件,对行政相对人和社会造成危害,带来负面影响,而被纪检、司法等部门追究责任的一种社会现象。 行政执法风险的分类

根据这一定义,行政执法风险可分为法定风险与非法定风险两大类,

法定风险又可分为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政治风险来源于上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个人的纪律监督,法律风险来源于各级纪检监察、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责任追究。

非法定风险可分为不特定的社会风险和特定的伤害风险,其中不特定的社会风险包括基层群体性冲突与监督,特定的伤害风险包括职业报复、群体报复和人格丑化。

实践中,改革发展与和谐稳定的深层次矛盾往往直接表现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具体的利益冲突层面等等。因此,关注中国的法治进程,就不能不关注执法者的执法风险及其合理规避之道。

二、基层行政执法风险现状及原因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事务领域的拓宽、监管责任的加重,执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备,以及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对行政过错追究力度的不断加大,行政执法风险越来越大。

(一)基层工作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现状导致产生行政执法风险

基层行政管理机关是行政部门执法的前沿阵地,基层行政执法干部的业务素质,执法形象与整个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水平和质量是息息相关的,而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成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大多数情况下是注重实体法,轻视程序法,由此导致行政执法风险增大。程序法是行政执法的操作规程,是行政执法必须履行的程序。往往一些基层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认识上偏重于实体,认为只要是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可以不必要严格的去遵循程序法。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程序有着严格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然而,人民对行政案件进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只能对合法性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包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精神和要求,是否符合法律的目的”。因此,如果行政执法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人民进行行政诉讼时审查到行政执法程序的不合法性,就可以判定行政执法机关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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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自由裁量时,有失合理性,公平性,由此造就了行政执法风险。我国国情存在的某些因素,并且存在的行政事务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复杂性,决定了绝大多数行政管理规定不可能将处罚条件与处罚内容,处罚额度等进行一一对应,仅仅只是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幅度,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可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进行行政自由裁量时,行政执法人员所作出的某些行政行为不太合乎逻辑,存在不公平性,违背了合理性、公平性原则,由此增大行政执法风险。

3.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定位偏差,致使行政执法风险产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随意性,以及执法就只是执法而不进行疏导。个别执法人员不会做详细耐心的解释说服工作,简单执法,一罚了之,不加教育,往往引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直接影响行政执法人员形象和形象。行政执法人员不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实施行政行为不完全彻底的“作为”,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却未作出行政行为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律职责中滥用行政权力的“乱作为”等,导致执法风险产生。

4.行政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给自身和行政机关造就了行政执法风险。粗暴的执法态度直接影响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还会严重伤害到行政执法相对人的自尊心,进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暴力抗法,从而使正常的执法行为演变成为了执法事件,导致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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