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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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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基建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质量控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质量验评资料)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资料。

3、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4、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需经公安、消防、环保、技术监督、安全监察等部门检查、验收或确认的工程,分别有各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二、基建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

上述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

3、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报质监站,请质监站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4、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要查阅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5、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档案资料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并由参加单位盖章,参加人员签字。同时出具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以证明工程项目符合竣工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提出的问题要按期进行整改。问题整改完毕后由工程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部和使用单位进行复验和工程移交,并在《工程移接交证书》上签署意见。

7、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竣工验收提出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办理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由建设单位到质监站办理《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认证书》。

8、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9、工程资料移交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完成后,施工单位将《竣工工程资料》移交档案室,《竣工工程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依次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最后出具《竣工工程资料》移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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