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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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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矿每年必须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和生产终极目标,明确责任,层层落实。

二、安全生产计划、交通安全生产目标由生产技术科、安监处负责编制,报矿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后,下发执行。

三、系统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后,矿措施必须制定下述的落实措施,由安监处负责制定安全奖惩奖惩办法,严格奖惩兑现。

四、安全管理生产目标管理,工业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法人代表。矿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负责;副矿长兼总工程师对生命安全生产技术工业生产和“一通三防”、“防治水”负责;交由安全矿长兼安监对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各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保安负责;各工区对分管组组长区域安全生产分管;各工种对岗位自主保安、互助保安负责。

五、各生产工区区长,是本工区安全生产第十第一责任者,必须严格按照与矿长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抓好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确保本管辖区域安全管理生产。

六、矿每季度应根据季节特点,结合本矿实际,制定阶段安全生产首要目标,开展好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活动,反事故、反“三违”、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活动文艺活动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 七、矿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下达后,各业务部门、生产化肥工区必须社团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并及时制定相应的贯彻落实措施。

八、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目标的落实并负责,确保矿井安全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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