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拟申请设立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场所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
____________________对该场所具有使用权,可作为该企业的经营场所。
(注:该证明仅供办理企业经营场所登记之用)
使用单位 证明单位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证明单位为该住所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
外的所有权人应加盖公章。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经征询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座落于 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股东
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
2.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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