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
机构内临床使用。
2、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
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3、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
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4、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
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5、医疗机构内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6、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
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7、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
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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