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一线民警特别是派出所民警都有切身体会,在部份治安案件的处置中,很多矛盾纠纷若是处置不妥,很容易由此形成治安、刑事案件,乃至酿成上访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安宁造成很大冲击。因此,调解不但能有效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和潜在的隐患,更能有效减少因矛盾激化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迫在眉睫的任务之一。笔者通过对当前民间纠纷的种类、现状和公安机关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就如何做好治安纠纷案件的调解做出探讨,仅供参考。
一、当前存在的几种比较突出的民间纠纷
(一)邻里纠纷。主如果指居住在一栋楼、一座院落或一个村落的左邻右舍之间因各类杂事或积怨发生的纠纷。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常常因一些道路通行、子女问题或其他公用事业引发小口角发生纠纷,影响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
(二)权属纠纷。主如果指财物的所有权、利用权纠纷,土地的所有权、利用纠纷等。常见的有邻里之间宅基地纠纷、土地利用权纠纷,和屋子漏水问题纠纷、屋子高度影响采光问题纠纷等等。这种纠纷牵涉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任何一方都不会轻易妥协。
(三)家庭婚姻纠纷。主如果指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如:夫妻之间口角、供养纠纷、兄弟分家财产分割纠纷及子女抚育权纠纷等等,而婚姻纠纷是指订立婚约的两边因一方毁约而发生的纠纷。
“清官难断家务事”,可以说是几千年以来普遍存在的事实。家庭虽小,但却是组成整个大社会的最大体的“原子”,无数个家庭的整合便形成了社会,社会当中自然存在着
诸多的矛盾,但不可否定的是每一个家庭中的矛盾更是浩如烟海,不可胜数。而家庭矛盾的适时适度的解决又是保障整个社会安宁的重要因素。这种纠纷的调解公安机关虽然不宜过量参与,可是可协同社区干部、居民小组长等民间调解组织一路参与调解,对家庭、夫妻、街坊邻居之间的各式各样的矛盾予以化解,从而使每一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能够和谐健康的发展。
(四)补偿纠纷。主如果指人身损害补偿纠纷和财物损毁补偿纠纷。人身伤害补偿纠纷又包括故意伤害他人的补偿纠纷、过失伤害他人身体的补偿纠纷和工伤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补偿纠纷。财物损毁补偿纠纷又包括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补偿纠纷、过失损毁他人财物的补偿纠纷和畜禽损毁人财物的补偿纠纷等。这种纠纷因果关系简单,事实清楚,处置起来就相对别的纠纷简单一些。
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一些因环境污染、城管拆建、劳资债权、经济纠纷等引发的新的治安纠纷和社会不安宁因素大量增多。
二、当前民间矛盾纠纷的现状
一是民间纠纷的数量不断趋于上升。在基层派出所的接处警钟,民间纠纷占据了绝大部份,且数量不断趋于上升。以西城派出所为例,今年1-8月份,接警108起,民间纠纷75起,占69.4%;民间纠纷较去年同期上升15.6%。
二是民间纠纷隐藏不安宁因素。在众多的民间纠纷中,隐藏着不安宁因素,这些因素一旦引发群体性事件,就会造成严重后果,若是处置不妥,就是影响社会面稳定的大事。
三是民间纠纷容易转化为刑事案件。民间纠纷虽然因小矛盾引发,但一旦解决不好,或处置不妥,就有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因为一些小矛盾引发打架斗殴头破血流的现象在农村常常发生。
三、当前基层民警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既存在应调解案件未调解,也存在不该调解的调解了。其中调解范围扩大现象尤其突出。实际工作中,大量属于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各类民事、民间纠纷,派出所民警为了及时减缓矛盾、替群众分忧解难等原因,不能不超越行政调解范围进行此类纠纷调解。同时也有少数已组成刑事案件或后果、情节比较严重的治安案件,由于两边当事人要求、办案人法律政策水平不高等因素,以调代处、以调代罚的现象屡有发生。
调解工作不规范。主要问题是取证不及时,延误战机,造成两边当事人责任无法认定,因此无法肯定补偿标准,引发当事人不满。某些民警在受理一些因日常杂事引发的纠纷案件中常常会出现的一种毛病是常常以为事小,省略了一些大体的访问、取证工作;有的乃至连最少的当事人笔录也省略了,一旦两边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某些细节问题有不合就无法取得证明,调解民警就失去对两边责任裁定的依据和说服力,调解就会失败,此时办案民警将做更多的弥补工作,事倍而功半,还有可能被投诉。
调解意识淡薄。调解工作费时、费力,成效似乎也比不上冲击处置、追逃、破案等工作。目前绩效考核并非考核民警调解工作致使部份民警对调解工作重视不足,工作随意性强,能推则推,推诿敷衍,久拖未定。有的对调解工作过地自信,以为两边都违背《治安管理惩罚法》,受制于我,方式简单,在没有做好调解前各项准备工作就作出调解意见,引发两边当事人不满而造成被动。
调解技能不高。有些民警工作踊跃,责任心也很强,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也很充分,但由于调解方式不妥或调解程序错误,也会出现调解失败的现象。如有些民警轻信当事人的各类许诺,虽然调解的前期工作都做到位了,别离找两边当事人了解了情况,但由于过于轻信当事人诸如\"全数听你的\"、\"你说了算\"等等\"真诚\"的许诺,自我感觉良好,在没有摸清两边当事人责任经受度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召集两边当事人进行调解,往往适得其反。调解结果与当事人心理期望值有较大差距时,调解不易成功,容易引发信访,致使重复调解而花费大量时间。
调解工作缺乏指导。上级公安机关对于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大体上是一个\"空门\",调解水平较高的民警都是自学的,通过调解形形色色的各类纠纷中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来提高自己的调解水平和工作能力。基层民警很少接受过关于调解方面的专门业务指导,也很少见到关于调解方面的业务指导书籍、资料。常常调解失败容易使民警对调解工作产生厌倦乃至产生畏难心理。
四、治安纠纷调解的对策
(一)要增强学习,提升业务素质。纠纷调解工作涉及面广而且复杂,在工作中咱们受理的纠纷包括家庭、邻里、宅基地、婚约等纠纷,涉及方方面面。这就要求咱们在平时工作中,认真学习掌握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行政惩罚法》《民事诉讼法》等。要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充实自己,总结处置,解决纠纷问题的方式,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有娴熟的群众工作技术。只有这样,在处置案件进程中,才能做到不盲目,有理有据。
要深切调查,掌握纠纷实情。调解之前,必然要对纠纷的全进程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切不可贸然进行。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解前必然要掌握纠纷的前因、进程和损害程度。
对当事人受伤害的案件,民警应提示就医,并及时到医院了解伤势,制作笔录,让伤者感觉到民警负责的态度,对以后的调解工作会起到很大的帮忙作用。 以保证咱们在调解中言而有据、言而有理、结论公正、两边满意。
(三)要耐心倾听,摸清对方底线。调解中,要耐心倾听当事两边的陈述,听取他们的意见。纠纷的实质就是两边的利益冲突,要解决问题就要找准切入点,这个切入点就是两边的利益底线,在两边陈述中摸清对方底线,为成功调解打牢基础。
(四)要别离劝解,消除调解障碍。在摸清两边的利益底线以后,若两边的不合过大,就应该把两边当事人分开, 别离找两边当事人沟通对案件的熟悉,一路分析当事人在此案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责,但不能过量指责对方的不足和错责。同时,可以了解一下两边各自的要求,并掌握两边要求上的差距,若是差距不大,可以进入下一程序;若是差距较大,应再按照案件事实对两边当事人做好说服工作,尽可能缩小两边的期望值。同时,在两边不合较大容易发生争辩时,分开做工作,还可以避免两边矛盾再次激化,为下一步完成调解工作打好基础。
(五)要公开公正,确保调解实效。 调解原则上只限于两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监护人参加,按照情况,从有利于调解成功角度动身,亦可适当让社区干部、单位领导、亲戚朋友代表等参加。他们的参加一方面对调解进程给予监督,另一方面还可对两边的不合进行调解。调解中一是要宣布调解纪律和大体程序,如:一方陈述时,禁止其他人插话等等。二是两边陈述,检讨本人在此案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责。三是民警按照掌握的有关证据,指出每一方在陈述中存在自我矛盾或彼此矛盾的地方,适当予以批评、指正。四是调解民警作总结性陈述、分析,直到两边当事人大体无异议。五是肯定两边在此案中各自的错误和应承担的责任。民警在肯定两边责任后,要向两边当事人征求意见,如成心见提出,则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民警应按照事实,对当事人提出的合法理由和意见予以采用,对
无理要求应严肃批评,直到两边无异议。
(六)要制作笔录,确保执行到位。两边达到协议后,必然要制作调解协议。一旦矛盾纠纷达到调解协议,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协议的执行情况,若执行不到位,矛盾纠纷极可能出现反复。因此,调解协议达到后,咱们应连成一气,采取办法催促两边当事人履行协议内容,以巩固调解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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