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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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EI 检验实施细则 文件编号 生效日期 版本号 修订号 1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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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修订记录
序号 修订日期 修订内容 签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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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包含首检,即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投入使用前的检验)工作的程序、方法和内容,加强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管理,规范检验行为,保证检验工作质量,正确理解技术规范和准确判断检测结果,帮助检验人员正确填写检验内容,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编写《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范围内的,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以及纳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
三、检验相关要求
1.从事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必须持有与检验工作相对应的资格证书。检验部门接到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两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
2.检验人员应严格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实施检验。 3.检验过程出现边缘数据应重复测量。 4.现场检验的数据传输记录采用复述法。
5.因外界干扰(如停水、停电等)而中断检验,影响检验质量的,检验工作必须重新进行,情况记录齐全备查。
6.因检验仪器故障或损坏而中断检验的,须用同等的仪器设备重新检验,损坏的仪器设备须修复,重新检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7.检验的原始记录应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签名。 8.检验报告应有部门检验责任师审核签名。
9.检验报告应有相应业务领域内的授权签字人签署批准。
10.检验工作完成后,对于存档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盖有“存档”专用章,归档资料妥善保存。除首检资料长期保存外;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应当存档以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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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1)检验记录; (2)检验报告; (3)检验意见书;
(4)其他与检验工作相关的资料。
11.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12.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1)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2)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需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上报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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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流程图
1.确认检验条件 3.1作业环境及外观 3.2司机室 填写原始记录 2.审查文件 3.3金属结构 3.现场动、静态检验 3.4轨道 3.5主要零部件 4.性能试验 3.6电气 判断检验结论 3.8安全装置及防护措施 3.7液压系统检查 不合格(复检不合格) 无维修价值,建议报废 合格 (复检合格) 不合格 (含需要进行改造、重大修理) 出具检验意见书(格式1) 出具检验意见书(格式1) 出具检验意见书(格式2)
进入报告书发送流程 出具不合格报告 出具不合格报告 整改后申请复检 6
五、检验程序
1.现场检验条件:
(1)环境温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电网输入电压正常,电压波动范围能满足被检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3)检验现场清洁,不应有影响检验正常进行的物品、设备和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4)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及时告知被检设备使用单位,要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现场安全监护。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应当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配备和穿戴检验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检验人员到达检验现场,应当首先确认使用单位的检验准备工作:
1) 准备起重机械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2) 拆卸需要拆卸才能进行检验的零部件、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拆除受检部位妨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品;
3) 将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件、主要焊缝,严重腐蚀部位,以及检验人员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4) 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5) 满足检验和安全需要的安全照明、工作电源,以及必要的检验辅助工具或者器械; 6) 需要固定后方可进行检验的可转动部件(包括可动结构),固定牢靠; 7) 需要进行载荷试验的,配备满足载荷试验所规定重量和相应型式的试验载荷; 8) 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没有影响检验的物品、设施,并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9) 需要进行现场射线检测时,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10) 防爆设备现场,具有良好的通风,确保环境空气中的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应规定; 11) 落实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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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验前准备工作不足,实施检验不能得出完整结论、需要在现场等待较长的检验准备时间、现场不具备安全检验条件、开展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经请示检验部门负责人同意,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是必须书面向使用单位说明原因,并且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2.审查文件内容:
(1)进行定检的起重机械,需审查:
1)上一个周期定期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检验人员审查自检记录和维保、修理证明是否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
2)存在雷击可能的起重机械,要求使用单位提供该起重机械避雷系统有效的证明。 (2)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要求使用单位还应当提供以下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1)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 2)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实施监督检验的)。
上述证明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公章。 3.现场动、静态检验内容: (1)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2)司机室 (3)金属结构 (4)轨道: (5)主要零部件 (6)电气 (7)液压系统检查 (8)安全装置及防护措施 4.性能试验
5.首检附加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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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见附录4,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1.完成检验工作后,在检验(包括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填写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2.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如下:
(1)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2)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七、原始记录填写规定
1.原始记录填写要求
(1)原始记录应用钢笔或水笔填写,书写应工整清晰,并不得使用修正液和涂改。 (2)原始记录填写有误,应用双划线将错误内容划去后,在其上、下、左、右位置便于填写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上修改人姓名和修改日期;在每页原始记录上的修改处数量不允许超过3个。
(3)原始记录检验结论(这只针对电子版的原始记录设计)的填写方法是填空选择,在“合格”、 “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项中只能在一项“□”内填写标记“√”; “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是指出具“不合格”报告书后,使用单位整改后重新报验后所作的检验结论,且应在原流水编号后加a、b、c…。
(4)原始记录的检验人员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
(5)原始记录封面的流水编号应写5位阿拉伯数字,例如:4110-N00518(或a、b、c…)-2009-82,4110为设备基本代码,具体详见附录5。
(6)原始记录各单项内容填写的方法按照“技术参数、仪器与原始记录结论的填写方法”规定执行。
(7)仪器设备编号按照院规定填写:代码+编号+序号。例如:221-34-3、GC-06-9。 (8)检验记录应当按照实际检验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制,如果记录上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验中不存在,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无此项”表示。
2.原始记录中四类通用项目的填写要求(见原始记录单项结论填写规定及附录1、2) (1)检验项目是定性内容时:合格在“检验结果”栏填写“√”标记;不合格在该部分文字下划波浪线(单条内容此外),在“检验结果”栏填写“×”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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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验项目既有定量又有定性内容时:
1)定量数据按实测值填写,不合格在实测的计量数值下划直线“××”标记;合格不作任何标记。
2)定性内容“合格”在单项格空格内填写“√”标记,不合格在该部分文字下划波浪线,填写“×”标记。
3)当项目栏注有必要时测量时,合格可在定量栏填“√”;不合格则必须在该部分文字下划波浪线,并在实测的计量数值下划直线“××”标记,计量单位填在该栏。
(3)检验项目是单一定量内容时:定量数据按实测值填写,有效位数应与填写规定相适应,不合格在实测的计量数据下划直线“××”标记。
(4)检验意见书处理方法参照“检验意见书填写规定”。
3.对于存档的《原始记录》,应在原始记录封面右上角流水编号下盖上“存档”专用章。盖上“存档”章即表示该《检验报告》已完成审核、批准或已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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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重机定期检验原始记录填写规定(示例)
(1)技术参数、仪器与原始记录结论的填写方法(备注:各品种起重机械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安全管理人员 姓名 设备品种 制造单位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特种设备目录》规定,填写具体产品型式(品种),如“通用桥式起重机”等 制造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使用单位详细地址 使用地点 联系电话 单位内编号 填写设备安装地点的地址 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号码 使用单位内设备编号 制造许可证编号 (型式试验备案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 号) 制造日期 产品编号 填写产品制造日期 填写产品出厂编号 设备代码 如何填写见附录6规定 填写具体产品型号、主要参数和工作级别,如“QD32t×31.5m A6”、“MG20/5t×26m A5”等 填写产品工作级别 填写产品最大起重力矩 规格型号 工作级别 最大起重力矩 最大幅度起重量 填写产品最大幅度起重量 /额定起重量 /填写产品额定起重量 起升高度 填写设计起升高度,没有副钩时,在副钩项内填写无此项标记“/”。计量单位m写整数(除非用户提出测量要求,否则按产品合格证内容填写)。 填写额定速度;按产品合格证内容填写或按实测值填写,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起升速度 填写产品起升速度 填写额定速度;按产品合格证内容填写或按实测值填写,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双小车时按(00.0+00..0)m/min 方法填写} 大车运行速度 工作环境 序号 1 2 主要3 检验4 仪器5 设备 6 7 8 小车运行速度 露天 非露天 有毒 高温 粉尘 其他 ( ) 设备编号 水准仪 221-10- 经纬仪 221-11- 绝缘电阻测量仪 221-32- 接地电阻测量仪 221-33- 游标卡尺 221-39- 测距仪(测厚仪) 221-37- 塔尺 221-45- (其它选用的仪器名称) (选用仪器的编号) 名称 使用前核查情况 填写方法 检验依据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 1、所用设备:填全设备编号; 1、 所用设备:打“√”或“×”; 2、未用设备:不填设备编号; 2、 未用设备:打“/”。 3、选用设备:填写设备名称及编号。 检验(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但是复检结果满足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 结论 (三)不满足本条以上两项条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 备 注 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或自我保护性语句 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编号№: (一)综合判定为“合格”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年××月××日 不合格项目序号: 检验: ××× ××× 日期:××年××月××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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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附页
*以下各个检验内容中对检查方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为宏观检查。报告编号: 序号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初检 复检 (1)定期检验报告、使用记录 B1 上一个周期定期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自同第同第 1 技术文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齐全,符合规定,并14项 14项 件 且存档保管; 审查 同第同第 2 (2) 存在雷击可能的起重机械有避雷系统有效的证明。 14项 14项 (1)额定起重量标志、检验合格标志 同第同第 3 起重机械明显部位标注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清晰,符合规定; 14项 14项 B2 (2)安全距离、红色障碍灯 作业环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高于30m同第同第 4 境和外的起重机械顶端或者两臂端红色障碍灯有效; 14项 14项 观检查 其起重机的阻界尺寸和净距检验应符合附录10中的规定。 (3)防爆起重机安全保护装置及其电气元件、照明器材,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同第同第 5 14项 14项 的,应当采用防爆型。 同第同第 6 (1) 有良好的视野 14项 14项 同第同第 7 B3 (2) 司机室配有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志完好、醒目; 14项 14项 司机室同第同第 8 检查 (3)手柄、踏板自动复位 14项 14项 (4)司机室的固定连接牢固,无明显缺陷,在露天工作设置防风、防雨、防晒等同第同第 9 14项 14项 防护装置。 (1) 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吊具横梁等)无明显变形,发现不能满足安全同第同第 10 14项 14项 技术规范及其GB 6067等要求时,应当予以报废; B4 (2) 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松动,无同第同第 11 金属结14项 14项 构检查 缺件、损坏等缺陷; 同第同第 12 (3)箱型起重臂(伸缩式)侧向单面调整间隙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进行测量。 14项 14项 同第同第 13 B5 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存在明显松动,是否影响其运行。 14项 14项 B6.1 按照GB 6067检查是否磨损、变形、缺损,并且判断是否达到相关要求。 吊钩:应有标记,不允许使用铸造吊钩。吊钩不应有裂纹、剥裂等缺陷。吊钩危有具体数据要险断面磨损量: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5%;按行业沿用标准求的定量项目,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0%。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50%时,应报废衬套。记录实际测量吊钩开口度增加量: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0%,其他吊钩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B6 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5%。 按国家标准中主要零钢丝绳:应润滑良好。不应与金属结构磨擦。钢丝绳不应有扭结、压扁、弯折、 14 笼状畸变、断芯等变形现象。钢丝绳直径减小量不大于公称直径的7%。 钢的用语文字描部件的断股、述检验结果;合检查 丝绳断丝数不应超过GB/T5972的有关规定的数值。 滑轮:直径D0min(D0min=h2·D)的选取不应小于附表4规定的数值。滑轮应转格在该栏填写√。不合格在该动良好,出现下列情况应报废: 部分文字下划 a.出现裂纹、轮缘破损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波浪线,填写× b.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标记。 c.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或槽底出现沟槽。 滑轮应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装置,且可靠有效。 12
序号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初检 复检 减速器 :减速器地脚螺栓,壳体联接螺栓不得松动,螺栓不得缺损。 开式齿轮: 开式齿轮啮合应平稳,无裂纹、断齿和过度磨损。 车轮:车轮不应有过度磨损,轮缘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或踏面磨损达原厚度的15%时,应报废。 联轴器:零件无缺损,联接无松动,运转时无剧烈撞击声。 卷筒:卷筒直径D0min(D0min=h1·d)的选取不应小于附表4规定的数值。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比最外层钢丝绳高出2倍钢丝绳直径的凸缘。卷筒壁不应有裂纹或过度磨损。 环链:不应有裂纹、开焊等缺陷,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应报废。(必要时测量) (1) 电磁吸盘、抓斗、吊具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靠(适用于固定使用同第同第 15 14项 14项 的); 同第同第 16 (2) 吊钩按照规定设置防脱钩装置,并且有效; B6.2 14项 14项 同第同第吊具 17 (3) 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鞍座完整。 14项 14项 同第同第 18 (4)防爆起重机吊钩防止吊钩因撞击或者摩擦的措施 14项 14项 (1)起重机械采用的钢丝绳与滑轮和卷筒匹配符合GB 6067的同第同第 19 B6.3.1 14项 14项 要求 钢丝绳 (2)吊运炽热和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钢丝绳选用了适用于高温同第同第配置 20 14项 14项 场合的钢丝绳,必要时检查其生产许可证; (1) 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同第同第 21 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14项 14项 少保留2圈钢丝绳做为安全圈; B6.3 同第同第钢丝绳 22 (2) 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 B6.3.2 14项 14项 钢丝绳 同第同第 23 (3) 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 固定 14项 14项 B6 同第同第 24 主要零(4) 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 14项 14项 部件的同第同第 25 检查 (5) 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表3的要求。 14项 14项 吊运炽热金属、熔融金属或者危险品的起重机械用钢丝绳B6.3.3 (1) 用于特的报废断丝数达到按照GB 5972-200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同第同第 26 B6.3 殊场合验和报废实用规范》的规定钢丝绳断丝数的一半(包括钢丝绳14项 14项 ; 钢丝绳 的钢丝表面腐蚀进行的折减)绳的报同第同第 27 (2)防爆型起重机钢丝绳断丝情况 废 14项 14项 同第同第 28 B6.4 铸造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铁滑轮。 14项 14项 同第同第 29 B6.5 配备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无卡阻现象。 14项 14项 B7 电气与控制系统 31 检查 30 同第同第B7.1 (1) 检查电气设备与控制功能是否有效; 14项 14项 电气设检查绝缘型、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元器件是否与备与控(2) 同第同第制功能 工作环境的高温、绝缘等级相适应,并且有防护措施。 14项 14项 13
检验结果 初检 复检 B7.2 (1) 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一般环境中不低于0.8MΩ,潮湿环境中同第同第 32 14项 14项 电气线不低于0.4MΩ; 路对地(2) 绝缘起重机械,对电气线路对地、吊钩与滑轮、起升机构与小车架、同第同第 33 绝缘电14项 14项 小车架与大车的绝缘值进行测试,其值均不低于1 MΩ。 阻 (1) 检查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金属结构的连接有同第同第 34 14项 14项 B7.3起B7.3.1 非焊接处,是否采用另设接地干线或者跨接线的处理; 重机械电气设(2) 检查起重机械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同第同第 35 接地 备接地 变压器铁芯及其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14项 14项 等是否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连接。 零线非重复接地的接同第同第(1)零件接地电阻 14项 14项 当起重机械供电电源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6 B7.3起B7.3.2 地的低压系统时,整体金属结构的接零线重复接地的接地同第同第重机械金属结 14项 14项 地型式采用TN或者TT接地系统 电阻不大于10Ω; 接地 构接地 (2) 采用T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同第同第 37 14项 14项 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不大于50V。 B7 B7.4 短路保护 检查是否至少设置一级短路保护,自动断路器或者熔断器是否完同第同第 38 电气14项 14项 好。 与控B7.5 总电源失压(失电)保护 人为断开供电电源,重新接通电源。检查当供同第同第制系 39 电电源中断时,是否能够自动断开总电源回路,恢复供电时,不经手动操作,总14项 14项 统检电源回路是否能自行接通。 查 B7.6 零位保护 同第同第 40 开始运转和失压后恢复供电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或者所14项 14项 有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 B7.7 过流(过载)保护 同第同第 41 14项 14项 检查起重机械上的每个机构过流(过载)保护是否被短接或者拆除。 B7.8 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 同第同第 42 断开供电电源任意一根相线或者将任意两相线换接,通电检查有断错相保护的起14项 14项 重机械供电电源的断错相保护是否有效,总电源接触器是否接通。 B7.9 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 同第同第 43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检查是否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 14项 14项 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B7.10 (1) 交流侧电源线,从总电源接触器进线端引接,能够保证起重机内部同第同第 44 电磁式14项 14项 各种原因使总电源接触器切断总电源时,起重电磁铁不断电; 起重机同第同第电磁铁 45 (2) 突然失电可能造成事故的场合,起重电磁铁设置备用电源。 14项 14项 电源 B7.11 (1) 检查便携式(含地操、遥控)按钮盘的控制电源是否是安全电压(电同第同第 46 压不应大于50V,以下同),按钮功能是否有效,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按钮盘14项 14项 其电压; 的控制同第同第 47 电源 (2) 检查便携式地操按钮盘的控制电缆支承绳是否有效。 14项 14项 (1) 检查起重机械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等,其可移动式照明同第同第B7.12 48 14项 14项 是否是安全电压,必要时进行测量; 照明安 全电压 同第同第 49 (2) 检查是否按规定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 14项 14项 序号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14
序号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检验结果 初检 复检 同第同第B7.13 (1) 起重机械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有明显的信号指示; 14项 14项 信号指(2) 起重机械(手电门控制除外)有警示音响信号,并且在起重机械工同第同第示 作场地范围内能够清楚地听到。 14项 14项 同第同第(1) 检查平衡阀和液压锁与执行机构是否是刚性连接; 14项 14项 B8 液压同第同第(2) 检查液压回路是否无漏油现象; 系统14项 14项 检查 同第同第(3) 检查油缸受力状况、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或者截止阀)是否无损坏。 14项 14项 B9.1.1 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的设置。起重机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和运行机构应当设置制动器,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应当设置制动器或者停止器。 吊运熔融金属或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者损失的起重机 的起升机构(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要求见B9 本条下款),其每套驱动系统必须设置两套独立的工作制动器(又称支安全持制动器)。 保护B9.1 采用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制动器的设同第同第和防制动器 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4项 14项 护装(一)当额定起重量大于5t时,电动葫芦除设置一个工作制动器外,还置检必须设置一个安全制动器,安全制动器应当设置在电动葫芦的低速级查 上,当工作制动器失灵或传动部件破断时,能够可靠地支持住额定载荷; (二)当额定起重量小于或者等于5t时,电动葫芦除设置工作制动器外,也宜在低速级上设置安全制动器,否则电动葫芦应当按1.5倍额定起重量设计,或者使用单位选用的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应当是最大起重量的1.5倍,并且用起重量标志明确允许的最大起重量。 (1) 制动器的零部件无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同第同第缺陷(制动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铆钉时报废),液14项 14项 压制动器无漏油现象; B9.1.2 (2) 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同第同第B9.1 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14项 14项 制动器使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制动器 用情况 同第同第(3) 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 14项 14项 同第同第B9 (4) 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 14项 14项 安全保护B9.2 超速保护装置 和防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以及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同第同第护装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14项 14项 置检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检查是否有超速保护装置。 查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B9.3起升高度同第同第(下降(2) 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设置有不同形式的上升位置的双重高度限位器,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 14项 14项 深度)限位器 同第同第(3) 塔式、门座式起重机下降深度限位器 14项 14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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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升高度限位器有效;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序号 64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B9 安 74 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 75 查 76 77 78 B9.4 料斗限位器 检查料斗带式输送机系统是否有料斗限位器,并且进行动作试验。 B9.5 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 将大、小车分别运行至轨道端部,压上行程开关,检查大、小车运行(以下统称同第同第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小车运行机构除14项 14项 外),是否能够停止向运行方向的运行。 同第同第(1)设置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 14项 14项 B9.6 (2)试验 起升额定载荷,以额定速度起升、下降,全过程中正常制动3起重量次,起重量限制器不动作; 同第同第限制器 保持载荷离地面100~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14项 14项 起重量,检查是否先发出超载报警信号,然后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机构允许下降方向的运动。 (1)起重力矩限制器设置及其试验 检查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B9.7 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并且进行动作试验,检查当起重力矩达到1. 05同第同第力矩限倍的额定值时,是否能够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并且保证14项 14项 制器 机构允许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B9.7 (2)回转极限力矩限制器设置及其试验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回转极限同第同第力矩限力矩限制器,并且进行动作试验,检查当回转机构的起重机械在回转有14项 14项 制器 可能自锁时,设置的回转极限力矩限制器是否可靠有效。 (1)防风装置设置及其连接 同第同第查阅设计资料,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夹轨钳、锚定装置或者铁鞋; 14项 14项 B9.8 (2)动作试验 同第同第防风防进行动作试验,检查钳口夹紧情况、锚定的可靠性以及电气保护装置的14项 14项 滑装置 工作状况,其顶轨器、楔块式防爬器、自锁式防滑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 同第同第(3)零件缺陷情况 检查其零件是否有缺损。 14项 14项 B9.9 防倾翻安全钩 同第同第检查在主梁一侧落钩的单主梁起重机防倾翻安全钩,当小车正常运行时,是否能14项 14项 够保证安全钩与主梁的间隙合理,运行无卡阻。 B9.10 缓冲器和止挡装置 检查大、小车运行机构的轨道端部缓冲器、端部止挡装置是否完好,缓冲器与端同第同第部止挡,或者与另一台起重机运行机构的缓冲器对接是否良好,端部止挡是否固14项 14项 定牢固,是否能够两边同时接触缓冲器,并且进行操作试验。 B9.11 应急断电开关 同第同第检查起重机械应急断电开关是否能够切断起重机械动力电源,不应当自动复位的14项 14项 应急断电开关是否自动复位,是否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B9.12 扫轨板下端(距轨道) (mm) 同第同第检查并且测量起重机械扫轨板下端距轨道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机械一般不大于14项 14项 10mm)。 B9.13 偏斜显示(限制)装置 同第同第对于大跨度(大于或者等于40m)的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检查是否设置偏斜显14项 14项 示或者限制装置。 B9.14 连锁保护装置 同第同第检查出入起重机械的门、司机室到桥架上的门打开时,总电源是否能够接通,如14项 14项 处于运行状态,当门打开时,总电源是否断开,所有机构运行是否均停止。 16
检验结果 初检 复检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序号 79 80 81 82 83 84 B9 安 85 全保护和防护 86 装置检查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B9.15 风速仪 检查起升高度大于50m的露天工作起重机是否安装风速仪,并且是否安装在起重机顶部至吊具最高位置间的不挡风处,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是否能够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B9.16 水平仪 对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6t的汽车和轮胎起重机,起重量大于50t的履带起重机,检查水平仪是否完好。 检验结果 初检 复检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B9.17 防护罩、隔热装置 同第同第检查起重机械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防护罩,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的14项 14项 电气设备防雨罩等是否齐全,铸造起重机隔热装置是否完好。 B9.18 (1)动臂式起重机臂架幅度限位开关、臂架反弹后翻装置 防后翻装置和(2)钢丝绳变幅机构防臂架后倾装置 自动锁紧装置 (3)变幅机构卷筒自锁装置 B9.19 (1)断绳、松绳(链)及其绳(链)伸长不均检测装置 断绳(链)保(2)塔式起重机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护装置 B9.20 (1)自动转换为低速运行 强迫换速装置 (2)小车停车时缓冲距离 B9.21 回转限制装置 B9.22 防脱轨装置 B9.23 电缆卷筒终端限位装置 B9.24 起重量起升速度转换连锁保护装置 B9.25 铁路起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略) B9.26 高空作业车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略)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B9.27 集装箱专项吊具保护装置 检查集装箱吊具伸缩止挡及其限位是否有效,吊具的转锁、伸缩与起升机构是否同第同第有连锁功能,吊具前后倾、左右倾、左右旋转限位是否有效,吊具旋转跟随功能14项 14项 是否有效。 B9.28升降机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略) B9.29 机械式停车设备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略)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17
序号 98 99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B9.30 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略) (1) 检查各机构运转是否正常,制动是否可靠; 检验结果 初检 复检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同第同第 100 B10 B10.1 (2) 检查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是否正常; 14项 14项 性能试空载试同第同第 101 验 验 (3) 检查起重机械沿轨道全长运行是否有啃轨现象; 14项 14项 同第同第 102 (4) 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工作是否可靠有效。 14项 14项 (1) 检查各运行机构是否运转正常,检查桥式、门式起重机小车在额定同第同第 103 载荷下的运行是否正常; 14项 14项 (2) 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是否无明显裂纹、联接松动,是否无构件损坏同第同第 104 等影响起重机械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14项 14项 (3) 对没有调速控制系统或用低速起升也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较低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500;对采用简单的调速控制系统就能达到B10 B10.2 要求、就位精度中等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750;对需采用较完性能试额定载善的调速控制系统才能达到要求、就位精度要求高的起重机,挠度要求验 荷试验 不大于S/1000。 同第同第 105 注B-3:调速控制系统和就位精度根据该产品设计文件确定,若设计文14项 14项 件对该要求不明确的,对A1~A3级,挠度不大于S/700;对A4~A6级,挠度不大于S/800;对A7、A8级,挠度不大于S/1000;悬臂端不大于L1/350或者L2/350。 S-跨度,m;L1、L2-悬臂端长,m(以下均同)。 同第同第 106 (1)试验项目、方法和要求 14项 14项 同第同第B10.3 107 (2)各设备运行动作的准确性 14项 14项 升船机过船联同第同第 108 (3)船只过坝过程中升船机整体运作的正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B10 合试验 14项 14项 性能试同第同第 109 (4)额定载荷试验 验 14项 14项 B10.4 液压系新出厂或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械油缸回缩量、重物下降量,在用起重同第同第 110 统密封机械油缸回缩量 (mm) 14项 14项 性能试验 同第同第 111 B11.1(1)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14项 14项 产品技同第同第 112 B11 术文件 (2)产品技术文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14项 14项 首检B11.2附加作业环同第同第检验 113 境和起通向起重机械通道、起重机械上的通道和净空高度、梯子、栏杆 14项 14项 项目 重机外观 18
序号 114 115 B11.3(1)静载荷试验 性能试验 (2)动载荷试验 检验项目及其内容 检验结果 初检 复检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同第同第14项 14项 检验:××× ×××日期:××年××月××日 审核:××× 日期:××年××月××日 八、检验意见书填写规定(检验意见书样张见:附录3)
1.检验意见书填写要求
(1) 检验意见书严禁用铅笔书写,如发现写错,应用双划线将错误字句划去,重新书写,书写应工整清晰。
(2) 一台特种设备的整改内容开具在一张检验意见书上,不允许数台特种设备的整改内容开具在一张检验意见书上。检验意见书及回执应粘贴在数台设备中流水编号最前的设备原始记录扉页(检验意见书及回执粘贴处)上(二张以上同样处理)。
(3) 必须按检验意见书表格中相关要求填写受检单位(与检验报告书一致),设备种类,设备品种,设备名称,设备代码,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单位内部设备编号,检验日期等;
(4 ) 检验意见书项目编号栏的填写与检验报告书、原始记录中的项目编号相同; (5) “检验人员”栏:必须有2人以上(含2人)在检人员的签名; (6) 检验意见书(1)中:
1)“检验意见”栏填写:检验结论在合格和不合格判别时,填写在检验报告出具前对检验结果出具的有效结论意见。检验合格的写入“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本次检验该设备没发现存有安全缺陷”;若检验不合格的写入“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本次检验该设备发现存有安全缺陷”。
2)检验结论栏:检验结论用词为“合格”或“不合格”2种,应有受检单位代表须签名和签名日期。
(7) 检验意见书(2)中:
1)“问题和意见”栏原则上按国家标准中的用语填写:
a、提出要求:例“应调整……”,“应加装……” ; b、指出缺陷:例“……不合格”,“ ……超标”等; 2)“处理结果”栏填写要求:
a、在复检合格的报告书中必须要有检验意见书处理结果回复,应有受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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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部门)的公章,受检单位主管负责人的签名和签名日期。
b、检验意见书处理结果回复应由用户如实填写,不允许出现空白。
3)检验人员要求使用单位及时回复整改意见,处理结果15个工作日报送检验机构,并且重新申请复检。
2.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含需要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的,应当将其检验意见书报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九、《检验报告》的填写规定
1. 《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栏:用词为“合格”、“不合格”或“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其填写的条件如下:
(1)综合判定为“合格”的,检验结论为“合格”。
(2)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但是复检结果满足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 (3)不满足本条以上两项条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 2. 《检验报告》应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名。并在封面检验机构栏处和《检验报告》正文签发日期处盖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并填写或打印《检验报告》签发的日期。
3. 《检验报告》的备注栏:
同原始记录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或自我保护性语句。
4. 定期检验时,如原始记录增项申请表中有内容,同样应反映在《检验报告》中,并应在该增项中有“检验结果”栏和“检验结论”栏的判断结论。
5.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中规定:
(1)《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
(2)《检验报告》中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验中不存在,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及“检验结论”栏中填写 “无此项”;
(3)《检验报告》中项目“检验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十、其他注意事项
1. 报告书打印完成后,应由审核人员最终校对后发放,审核人员对报告书的最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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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负责;
2. 检验人员发现例外情况,应及时向室检验责任师口头或书面报告,由检验责任师决定直接处理或上报科技质量处;
3. 检验责任师有权直接处理非普遍性的、不涉及产品设计的,产生不安全隐患可能性很小的例外情况;
4. 检验责任师对例外情况直接处理的一般原则:
(1)检验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无法整改或目前无法整改的情况,反映在原始记录、意见通知书和报告中。
(2)检验责任师在作出处理意见前,应要求使用单位提供该情况的书面说明资料。安装、维保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资料须经使用单位确认并签名盖章。
(3)因使用单位造成的一般问题(如历史原因造成建筑物与设备界限尺寸不符合要求等),虽对设备安全性能影响较小,但需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检验人员出具《检验意见书(2)》,使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进行书面回复后,检验人员可以将《原始记录》相应的项目视作合格处理。 (4)检验责任师在说明资料上的处理意见应签姓名、日期。 (5)上述所有材料随原始记录一并归档。
(6)对于具有普遍性的、涉及产品设计的、易产生不安全隐患的例外情况,检验责任师应书面报告总师办。
(7)对于紧急问题的处置:检验人员、检验责任师有权按照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先临时处理,同时坚守现场、逐级上报或越级上报院领导,听候进一步处理意见。 5. 吊运熔融非金属物料和吊运炽热固态金属的起重机,检验时参照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执行。
6. 新规范执行以后新安装的起重机械检验要求则以最新的安全技术规范为准;对于改造和重大维修的起重机械其改造和重大维修部分检验要求应当符合最新的安全技术规范。
7. 关于起重机械的起重量限制器的一些规定
使用单位不能提供(一般由专业的维修、保养单位出具)检验周期内定期调定证明的起重量限制器,试验在首次定期检验时进行,以后每间隔一个检验周期进行一次。 (1)2008年7月31日前出厂安装的在用桥式起重机,除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械必须按照《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执行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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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桥式起重机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通过改造或更换达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规定的各项要求;在此期限以前,该项目作“无此项”处理。
(2)2008年8月1日后出厂的桥式起重机中涉及到的电动葫芦,除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防爆电动葫芦和防爆气动葫芦必须按照《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执行外,其他品种的电动葫芦应当在2009年4月1日前全部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和过流(过载)保护装置。 8. 关于在用起重机械载荷性能试验的一些规定
(1)起重机械载荷性能试验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使用单位可以申请在两个定期检验周期中结合工艺停修进行载荷性能试验的检验,届时定期检验可不再做载荷性能试验。
(2)由于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进行载荷性能试验的,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十四条精神,使用单位应当报请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批准同意采用安全评估的方法,提供由具有相应能力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设计单位或检验机构对该起重机械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且安全评估报告认为该起重机械是安全的。则该起重机械可以不进行上述载荷性能试验。
(3)对于实际最大工作载荷低于该起重机械设计额定起重量的,且使用现场可用于试验的载荷为实际最大工作载荷的起重机械,在满足以下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以使用现场的试验载荷进行上述载荷性能试验:
1)使用单位提供具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字和使用单位的公章的书面说明,该书面说明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在安全技术档案记录了该起重机械实际最大工作载荷;
——在该起重机械明显部位变更原额定起重量的标记为实际最大工作载荷的标记,并应有相应的变更记录;
——该起重机械限载最大工作载荷的承诺;
2)使用单位提供由专业的维修、保养单位出具的起重量限制器检验周期内定期调定证明,表明该起重机械的起重量限制器调定在1.05倍实际最大工作载荷之前动作。调定证明上应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确认签字和使用单位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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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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