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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从租及从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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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出租后,房产税是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还是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还是适用从高原则?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05〕159号)第五条规定,合理确定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对纳税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为合理确定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各地可采取典型调查等方式,并参考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资料,分区域确定房屋出租的计税租金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的租金收入低于计税租金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可按计税租金标准计算征税。

因此,房产出租的,应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并不存在从高计征的规定。但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不如实申报租金收入的,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因此建议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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