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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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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 河北省某县小

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分析: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 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于引导学生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破坏了考试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3.(1)《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的考试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但也可以此为参考,给予相关责任人(该教师和泄题者)以一定的行政处分。 (2)《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本案中,该教师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又引导学生作弊,影响恶劣。学校可酌情对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3)由于学校对该教师平时的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监管力度不够,对其教学质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导致该事件的发生,并造成极为恶劣的影

响,为此,学校的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4.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1)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确保教学质量; (2)学校、教师、及相关教育部门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考试工作规定,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教学管理和师德教育,严格考试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教师的不良或违纪行为,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4)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教师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提出批评意见或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5)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教师在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如有余力,是可以通过额外劳动取得符合规定的额外报酬的,但前提必须是做好本职工作。只有那些不劳而获,或置本职工作于不顾,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人,才是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谴责的。 案例2: 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

【案情】 某镇实行限电减负荷,规定每晚8时停电一周,并已通知该镇的一所初中。这所学校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人。 就在停电期间的某晚8时以后,学校下晚自习,学生从教室蜂拥而出。因没有电,楼道也没有备用灯,而整栋教学楼的楼梯结构为一楼到二楼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到二楼后又分为两个楼梯通道,到三楼后又合成一个楼梯通道。 当众多学生都挤到一楼的时候,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减了一声“地震了”。结果造成学生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而学校也没专人负责及时疏通。 这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 分析: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案例2: 学校停电造成学生拥挤死伤案 【案情】 某镇实行限电减负荷,规定每晚8时停电一周,并已通知该镇的一所初中。这所学校学生人数严重超标,每班超出标准30人。 就在停电期间的某晚8时以后,学校下晚自习,学生从教室蜂拥而出。因没有电,楼道也没有备用灯,而整栋教学楼的楼梯结构为一楼到二楼只有一个楼梯通道,到二楼后又分为两个楼梯通道,到三楼后又合成一个楼梯通道。 当众多学生都挤到一楼的时候,一名学生恶作剧地减了一声“地震了”。结果造成学生严重拥挤,有些学生被挤倒,受到踩压。而学校也没专人负责及时疏通。 这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8人重伤。 分析: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本案中,学校的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不到位,教学设施也存在不安全隐患等,均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显然,该校未能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去做,安全管理不到位。 3. 本案中,学校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1)《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正是由于学校的设施不安全和不作为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为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 学校负有行政责任。如上所述,学校的不作为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学校的行政主管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

规定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② 学校负有民事责任。学校是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有保护未成年学生不受人身损害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由于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此恶性事故的发生,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③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应负有刑事责任。这起事故造成了3人死亡、8人重伤,是一起由于学校过错致使学生死伤的重大恶性事故,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已触犯了《刑法》,并构成渎职罪。 (2)喊“地震了”的学生应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这个学生不喊“地震了”,就不会造成其他学生的恐慌,这场恶性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学生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学校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3. 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 (1)学校要加强对教育设施的规范管理,应尤其注意到通道和楼道的路面是否平整、照明设施是否齐备、正常。学校领导应高度重视校园安全,提前排除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2)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如:进行预防突发事故的演练等,提高学生的自救能力。 (3)学生应自己遵守学校纪律,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能力。

案例3:学生被老师殴打罚站回家后喝下农药 【案情】 2004年12月,某中学初一学生张鹏因没完成作业,被班主任张兴阳打了一顿,说是不让张鹏上学了,并没收了他的凳子。张鹏回到家后,父亲张思文发现儿子的脖子、脸和手上均有伤痕。 第二天早上,张鹏去学校给张老师交完期末试卷费后,又被张老师骂了回来。 次日早上,张思文让孩子再去上学,但就在全校出早操时,张兴阳看见张鹏后,又揪住张鹏的耳朵将他从学生中拉了出来,并骂道:“张鹏,我不想看到你,我不希望你在这个班上上学。”无奈孩子又回到了家。 张思文看到孩子又被赶回来后,便领着孩子去学校找张老师,张老师说让孩子把作业补完后再来。下午,当孩子去学校补交作业时,却不知什么原因又被张老师打了一顿,并且还不让他进教室上课。 当日下午,孩子再次伤心地回到了家里,随后,其母亲又将张鹏领到学校去见张老师。 在张老师宿舍里,张兴阳用木棍点着翻看了一下张鹏的作业,便让张鹏到宿舍外面去,孩子不情愿地出了门,在凛冽的寒风中站着。 当张鹏母亲和张老师交谈一会儿出来后,却不见了张鹏,张母以为孩子去了教室,便回了家。走到家时,张鹏母亲发现孩子坐在碳房门旁,身上一股浓浓的农药味,便将孩子送到海原县兴仁乡卫生院进行抢救。 分析: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张鹏及其家长、教师张思文、学校。 2.本案是一则由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学生伤害事件,侵犯了学生张鹏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本案中,教师张思文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仅对张鹏进行体罚,还不让其继续上学,使其在绝望中喝下了农药,严重侵犯了张鹏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3.(1)《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由此可知,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师张思文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本案中,学生张鹏不堪忍受教师的殴打、歧视、体罚,直至喝下农药,为此,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可向教师张思文追偿。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教师应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应正确行使教育权,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应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更不能体罚、殴打、谩骂学生。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管理力度,使其关心、爱互每一个学生,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避免类型事件的发生。 (3)学生应当努力学习,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按时完成作业,尊敬教师。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因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而不应消极被动地挨打,更不能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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