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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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30⽇公布《第⼋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纪要明确提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权益的保护。
这份纪要规定,涉及家庭暴⼒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利益最⼤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的⽗母⼀⽅,⼀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
纪要同时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的⽗母⼀⽅提出探望未成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向双⽅当事⼈释明探望权的适当⾏使对未成年⼦⼥健康成长、⼈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的年龄、智⼒和认知⽔平,在有利于未成年⼦⼥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依法⾏使探望权。祖⽗母、外祖⽗母对⽗母已经死亡或⽗母⽆⼒抚养的未成年孙⼦⼥、外孙⼦⼥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外孙⼦⼥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式获得司法保护。
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这份纪要对实践中较为疑难的有关夫妻财产保险和⼈寿保险形成的.保险价值和保险利益分配等问题进⾏了明确。其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和被保险⼈同为夫妻⼀⽅,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退还的保险单现⾦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应当⽀付保险单现⾦价值的⼀半给另⼀⽅。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作为被保险⼈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性质的保险⾦,或者夫妻⼀⽅作为受益⼈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宜认定为个⼈财产,但双⽅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依据以⽣存到⼀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份纪要同时提出,要注重探索家事审判⼯作规律,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式和⼯作机制改⾰试点⼯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作,及时总结⼈民法院适⽤⼈⾝安全保护令制⽌家庭暴⼒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相关阅读
⾼⼈民法院公布了《第⼋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据介绍,2015年12⽉23⽇⾄24⽇,第⼋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届五中全会提出“⼗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作会议,对于⼈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作职能,为推进“⼗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建成⼩康社会“第⼀个百年⽬标”提供有⼒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深远的历史意义。 《纪要》共⼋个部分36条,就婚姻家庭、侵权、房地产、物权、劳动争议、建设⼯程施⼯合同等纠纷案件的审理以及民事审判程序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及时满⾜民事审判实践需求,切实统⼀裁判思路、标准和尺度,有效化解各类⽭盾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据了解,对于纪要规定的有关问题,在充分积累经验并被证明切实可⾏时,最⾼⼈民法院将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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