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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入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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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入股条件

一、股东资格

(一)非金融机构入股的条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4. 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5.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6.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7.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8.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9.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10.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入股股份制商业银行: 1.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 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二)金融机构入股需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

二、审核要求

(一)同一企业不能持有2家以上城市商业银行股份。 (二)超过5%(即 3000万股)以上股权的省内企业或2%( 即1200万股)以下的外省企业,需报浙江银监局核准,方能有效。

(三)超过2%以上的外省企业,需报银监会核准,方能有效。

(四)城商行不接受行外自然人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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