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录取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公布相关招生政策,做好招生工作;
2、“属地管理”原则:两校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范围接受报名和招生,即两所学校所覆盖的学区范围内的市区常住户户籍学龄儿童与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其他适龄儿童(即无论家长想选择哪所学校,都须先到学区所在学校报名登记);
3、“原学区优先”原则:当两所学校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出本校的招生计划数时,同批次中原学区户籍适龄儿童优先。
二、招生录取批次
当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两校招生计划时,将根据学龄儿童户籍及家庭住宅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第一批: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均在我校学区,且实际居住,房户主均为父母,房产所有权100%属于父母。
第二批: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在我校学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家,且实际居住,房产为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拥有,父母本市学区外无其他房产的。
第三批: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之日起在我校学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家,且实际居住。房主为祖父母(外祖父母),
父母本市无房产的。
第四批: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都在我校学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家,且实际居住。房主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本市无房产的。
第五批: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一方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均在我校学区,且实际居住,房户主均为父母,房产所有权100%属于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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