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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日常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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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常巡查制度

第⼀章总则

为保证胜利路改造⼯程道路、桥梁及其他附属设施正常运营,⽇常养护巡查的规范化、标准化,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经常性巡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道路管理⼈员或养护技术⼈员负责。

(2)经常性巡查应对结构变化、道路施⼯作业情况、各种标志及其附属设施等状况进⾏检查。(3)经常性巡查宜以⽬测为主,并应按规范现场填写城镇道路巡查表。

(4)经常性巡查按照养护的道路为每⽇⼀巡,建⽴⽇巡查登记、记录制度,应定期整理归档,并提出处理意见。

(5)巡查过程中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车辆和⼈⾏安全,应及时采取相应养护措施,特殊情况可设专⼈看护,并应按本规范填写设施损坏通知单。

(6)巡查时,不得影响本项⽬道路的正常交通秩序。(7)巡查时,⼯作⼈员必须规范装束,持证上岗。(8)加⼤⾬雾、⾬雪天⽓和事故易发路段巡查频次。

(9)巡查过程中凡发现情况需停车调查处理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位置停车,开启应急灯、⽰警装置,设置必要的安全区并及时与⾼速交警取得联系。

(10)如遇到恶劣天⽓应提前检查加固外场设备的安全,及时做好保护措施,减少因灾害天⽓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第⼆章巡查内容

1、⽇常巡查范围包括:胜利路改造⼯程范围内的道路、桥梁、⼈⾏道、路灯照明、交通设施排⽔设施、检查井、落⽔井。2、道路巡查内容:路⾯及附属设施外观完好情况,包括下列内容:沉陷、坑槽、拥包、车辙、松散、搓板、翻浆、错台、检查井框与路⾯⾼差、剥落、啃边、缺失、破损、淤塞等损坏;检查井盖、⾬⽔箅完好情况;积⽔情况。路基沉陷、变形、破损等。检查在道路范围内的施⼯作业对道路设施的影响。其他损坏及不正常现象。3、桥梁巡查内容:

a、桥⾯系及附属结构物的外观情况:

平整性、裂缝、局部坑槽、拥包、车辙、桥头跳车;桥⾯泄⽔孔的堵塞、缺损;声屏障、栏杆扶⼿、端柱等部位的污秽、破损、缺失、露筋、锈蚀等;墩台、锥坡、翼墙的局部开裂、破损、塌陷等。

b、上下部结构异常变化、缺陷、变形、沉降、位移,伸缩装置的阻塞、破损、联结松动等情况。c、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类违章现象。d、检查在桥区内的施⼯作业情况。

e、桥梁限载标志及交通标志设施等各类标志完好情况。f、其他较明显的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4、排⽔设施巡查内容:包括污⽔主管道、排⽔管沟、箱涵、检

查井、落⽔井等。⾬、污⽔检查井及落⽔井有⽆冒溢、缺失、破损、坍塌等现象,有⽆向排⽔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体,有⽆堵塞排⽔设施或者向排⽔设施内倾倒垃圾、渣⼟、施⼯泥浆等易堵塞物,有⽆擅⾃接设、占压、拆除、移动或者穿凿排⽔设施⾏为,有⽆擅⾃向排⽔设施加压排放污⽔⾏为,有⽆其他损害排⽔设施正常运⾏的⾏为等。5、照明设施及信号灯巡查内容:保证路灯设施正常运⾏及亮灯率。路⼝熄灯;某⼀个⽅向的某⼀个灯(或某⼀个灯⾊)不亮或亮不全;信号设施不全(控制某个⽅向的信号灯缺失);灯杆、灯具的歪倒斜及破损。第三章巡查要求

1、加强对巡查⼈员的培训,巡查⼈员应掌握巡查的内容和⽅法,具备⼀定的道路、桥梁养护管理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

2、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车辆,巡查车辆应有明显标识,装备黄⾊警⽰灯。

3、巡查⼈员应本着全⾯、细致、负责的⼯作态度进⾏公路巡查,对侵占、损坏道路、道路⽤地及排⽔设施的⼈和事,坚持原则,⼤胆管理,及时上报。

4、巡查⼈员在进⾏巡查⼯作时,必须着安全标志服,携带⽶尺、相机、巡查记录等⽤品。

5、巡查以车⾏⽬测为主,辅以摄影或摄像。巡查车速⼀般控制在20-30km/h,按规定开启⽰警灯。遇到需要停车检查的情况,应停在紧急停车带上。必须停在⾏车道上时,应开启巡查车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巡查⼈员应在巡查车的前⽅迅速完成检查或测量作业。

6、巡查过程中应详细记录病害发⽣的具体位置,准确描述发现的问题,巡查结束后,及时做好交接⼯作,严禁伪造巡查记录。

7、巡查中发现的堆积物、抛撒物、油污、积⽔、积雪等能清除的必须⽴即清除,不能⽴即清除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组织⼈员进⾏清理。

8、巡查应由专⼈记录巡查情况,巡查结束后应尽快整理、汇总巡查记录,并通知养护组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9、当发现道路沉陷、空洞或⼤于100mm 的错台以及井盖、⾬⽔⼝箅⼦丢失等影响道路安全运营情况时,第⼀发现⼈应按应急预案处置,⽴即上报、设置围挡,并应在现场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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