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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新办法明年起施行

来源:意榕旅游网


个体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新办法明年起施行

随着个体经济的迅猛发展、税收法制的日趋完善和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个体经济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997年6月19日开始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申报、纳税方式上已不能完全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各地定期定额征收的成功经验基础上,依照“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方便纳税,降低成本”的原则,对原《办法》作出了修订。新《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沿用了原来的条款式结构形式,由十九条增加到二十八条,大部分条款都进行了修改和调整。突出体现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变化:

——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将原《办法》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之所以这样做,一是提高核定工作的透明度,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核定程序中只规定在定额确定后要公布定额,缺少征求意见的环节,使核定程序不够完整。二是增强定额准确性,体现税收负担合理的原则。定期定额户对定额持不同意见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核实。“定额公示”还能够充分运用社会协税护税的功能,使税务机关采集的信息更加完整,真正起到民主评议定额的作用。三是加强社会监督,体现廉政执法的原则。

——实行了简易申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新《办法》对简易申报作了进一步规定,对纳税申报程序带来根本性的转变,同时还规定实际经营额超过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定额幅度的,应当向税务机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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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当期申报手续。

——进一步明确了定期定额户通过银行划缴税款所涉及问题的处理办法。业户存款低于当期应纳税款,造成税款不能及时入库时,实行电子申报和邮寄申报的,按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处理;实行简易申报的,由于“报缴合一”,应当按照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税款处理。

——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个是实行以票控税方法涉及的税款征收问题。通过发票开具金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进行比对,对业户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定额的经营额,税务机关对其补征税款。另一个是业户在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涉及的缴纳税款问题。业户到申报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收入需要另行办理纳税事宜。

——对简并征期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简并征期的适用对象大部分是经营比较艰难、纳税数额较小的定期定额户,对税款入库影响不大,所以将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规定在最后一个纳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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