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用火管理的范围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加强防火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凡下列工作和动火,均属用火管理的范围: 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 2、喷灯、火炉、电炉、液化气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敲打产生火花的物件、用钢丝刷或铁砂纸除锈、喷砂;
4、明火取暖、照火照明;
5、生产装置、罐区使用临时电源、临时电线,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 6、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进入装置区和罐区; 7、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8、使用电烙铁、电机进行耐压试验等工作。
第二节 用火类别划分
第二条 一类动火。下列地点均为一类动火区:
在以上区域内动火必须办理一类用火许可证。 第三条 二类动火。
1、除一类动火区和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其他厂内任何地点的动火,必须办理二类用火许可证;
2、停工大修装置,经工艺处理,认真吹扫,分析合格,可以按二类动火处理。
第四条 特殊动火。带油带压、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若确属生产必须,又经采取科学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后,可作为特殊动火处理。特殊动火须按一类动火办理审批手续外,生产车间要提出并落实安全措施,经保卫处,安环处审查同意后,报请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条 固定动火区动火。在厂区内,为了工作的需要和方便,金工车间、自营队的厂房、运输大队、电修、仪修、食堂等安全场所可设固定动火区。设固定动火区须由车间或处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保卫处、安环处审查,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张挂“固定动火区”标志方能使用。设固定动火区应具备的条件: 1、距易燃易爆的设备、管道、仓库、容器要符合有关防火规范,与防爆区域明显隔开。
2、道路要通畅,房屋门窗应朝外开,不得对放可燃杂物,不准使用汽油、煤油等易燃物料。
3、固定动火区周围要划定界线,不得任意扩大,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4、正常放空或事故排放时,保证物料不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第三节 用火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一类动火。由施工项目负责人会同动火点所在车间(处室)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好火票,并提前通知安环处。动火审批人员经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发火票,批准动火。对那些必须在带有可燃物料的设备.管线上动火的特殊动火,除按一类动火办理手续外,还应报请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动火。
第七条 二类动火。由施工项目负责人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填写好火票,经动火点所在车间(处室)负责人进行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签发火票。并由所在车间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第八条 外单位在厂区内施工用火,应有施工单位会同负责该项工程的人员及动火点所在车间的安全员,按动火类别找有关部门办理用火有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第四节 用火基本原则
第九条 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证不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监火人或监火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十条 在正常开工的装置上,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至安全处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 第十一条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个动火点;一类火票使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二类火票不超过五天。
第十二条 动火监护人和动火人接到火票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如有不符和动火监护人不在场,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火票必须由动火人随时携带保管,严禁转借.涂改和转移动火地点。
第十三条 动火点所在车间应指派熟悉工艺过程.工作责任心强的人为动火监护人。监护人必须时刻掌握动现场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有权停止动火。在无人管辖的公共地段动火,监护人应由施工单位指派。
第十四条 保卫处.安环处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动火进行情况,如发现违章或有危急情况,可收回火票或命令停止动火,并根据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第五节 用火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五条 凡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必须切断物料来源,插好盲板;可能时应拆下一截管道,保证彻底隔绝。用蒸气或氮气吹扫置换干净,分析合格。标准为:
1、H2含量<0.5%(体积比);有机物<0.2%(体积比);H2含量+有机物>0.2%(体积比)。
2、如动火要进入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容器时,毒物浓度应在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含氧量在20-22%(体积比)。
3、在气体车间或氧气管道上动火,氧含量超过21%时,严禁动火。 第十六条 动火分析取样,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动火工作中断二小时以上,继续动火需重新分析。
第十七条 动火前必须彻底清除周围的可燃物,动火点30米内不准存放闪点28℃以下的液体或可燃性气体的容器,并严密覆盖好附近的地沟阴井。 第十八条 电焊手把线绝缘必须良好,接地线应接在距动火点不超过1米处;禁止接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上。
第十九条 高处动火,要有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并按登高作业要求进行人身保护。四级以上大风,禁止高处动火;六级以上大风,禁止地面动火。 第二十条 罐区动火视需要可防火棚或防火墙。
第二十一条 进入设备、容器、塔罐动火,外面需设两人以上监护,并采取可靠的监护措施,进入前要先向设备内试火。
第二十二条 动火过程中,若附近发生跑漏或排放物料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第二十三条 动火结束,动火人和监护人要仔细检查,绝对做到火灭人走。
附:一、二类动火许可证
一类动火许可证(存根)
项目负责人 动火期限 动火地点 动火内容 作业单位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施工负责人 动火人 监火人 1 执行 安 全 措 施 9 10 11 12 13 14 15 条 2 3 4 5 6 7 8 分析结果 值班长审批 分公司审批 安全部审批 签字 备注
一类动火许可证
项目负责人 动火期限 动火地点内容 施工负责人 动火人 作业单位 动火方式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监火人 1、用蒸气、N2扫线 小时,置换合格标准为: ①H2<0.5%、有机物<0.2%; ②若进入含有毒物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内作业,毒物浓度应在卫生允许范围,O2含量在20-22%; ③在氮氧站或O2管道上动火,O2含量不得高于21%。 2、油罐。塔等容器动火前除尽存油,用大量水蒸气冲洗 小时,打开上下人孔通风 小时,经测爆合格。 安 全 措 施 3、所有与生产装置连接的管线法兰必须拆开堵盲板。 4、清除地面可燃物,动火点30米内不得存放闪点28℃以下的液体或易爆气体容器。 5、罐区用火时四面需筑 米高的防火墙。 6、动火点附近的阴井.油沟.油池等盖好,保证严密。 7、动火时,容器.管道内通入少量蒸气、N2加以保护。 8、高处动火,有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四级以上大风,禁止高点用火;六级以上大风,禁止地面用火。 9、动火现场准备 个灭火机、蒸气等灭火器材设施。 10、消防车现场监护。 11、电焊机外壳有可靠接地,手把线不漏电。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动火点三者相距大于10M,并不得放在设备附近, 框架下面。 12、电焊二次线解在距动火点1M内, 保证绝缘并不碰及其它管线,设备。 13、在危险区域内使用电钻,电烙铁时,电线不得裸落明线,电钻钻头须涂黄油,尾部电刷用胶布包好,不准漏出火星。 14、熬沥青时应有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或操作,沥青温度不得超过180℃。 15、用火结束时,仔细检查,防治余火复燃,;要做到人走火灭。
二类动火许可证(存根)
项目负责人 动火期限 作业单位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动火地点 动火内容 施工负责人 动火人 监火人 1 2 10 3 11 4 12 5 13 6 14 7 15 8 条 执行 安 全 措 施 9 分析结果 值班长审批 分公司审批 签字 备注
二类动火许可证
项目负责人 动火期限 作业单位 动火方式 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动火地点内容 施工负责人 动火人 监火人 1、用蒸气、N2扫线 小时,置换合格标准为: ①H2<0.5%、有机物<0.2%; ②若进入含有毒物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内作业,毒物浓度应在卫生允许范围,O2含量在20-22%; ③在氮氧站或O2管道上动火,O2含量不得高于21%。 2、油罐。塔等容器动火前除尽存油,用大量水蒸气冲洗 小时,打开上下人孔通风 小时,经测爆合格。 安 全 措 施 3、所有与生产装置连接的管线法兰必须拆开堵盲板。 4、清除地面可燃物,动火点30米内不得存放闪点28℃以下的液体或易爆气体容器。 5、罐区用火时四面需筑 米高的防火墙。 6、动火点附近的阴井.油沟.油池等盖好,保证严密。 7、动火时,容器.管道内通入少量蒸气、N2加以保护。 8、高处动火,有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四级以上大风,禁止高点用火;六级以上大风,禁止地面用火。 9、动火现场准备 个灭火机、蒸气等灭火器材设施。 10、消防车现场监护。 11、电焊机外壳有可靠接地,手把线不漏电。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动火点三者相距大于10M,并不得放在设备附近, 框架下面。 12、电焊二次线解在距动火点1M内, 保证绝缘并不碰及其它管线,设备。 13、在危险区域内使用电钻,电烙铁时,电线不得裸落明线,电钻钻头须涂黄油,尾部电刷用胶布包好,不准漏出火星。 14、熬沥青时应有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或操作,沥青温度不得超过180℃。 15、用火结束时,仔细检查,防治余火复燃,;要做到人走火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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