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出生年月:****年**月;驾驶证号码:******;经常居住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请求撤销**市**分局编号为****的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年**月**日(星期*)上午**时**分许,本人将车牌为*****小客车停放在****路1618号—1620号广场前方标号为3130的停车位内,**时**分许,回到停车位时发现本人车辆被贴了黄色《违法停车告知单》(该告知单“违法停车地点”及“交通姓名”字迹潦草,无法看清)。
申请人认为:
1、民警将违法地点描述为延安西路种德桥路东50米,会让人误认为违法地点是在道路主干道上,而本人停车点距离延安西路有20米距离,距离种德桥路有50米的广场上,既不属于延安西路和种德桥路主干道,也未影响车辆及行人通行(见照片)。
2、本人停车点周围无任何禁止停车标记或标线,而且停放在有明显标记的停车位内(长宁交警支队回复该车位是大厦人员私划的),那么请问交警为什么对大厦人员私划车位不予处理且不在附近设置禁止停车的警示牌。
3、本人停车地点应为广场,交警支队却认为停车地点属人行道不能停车,那么请问本车周边停放的车辆为什么未被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见照片)。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民警于****年**月**日(周*)上午**时**分许对本人车牌为******
小客车违法停车一事执法依据不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本人车辆的停放点距离延安西路有20米距离,距离种德桥路有50米的广场上,并非道路主干道,且停放车辆的行为未影响车辆及行人正常的通行秩序,地点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管辖范围。
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在规范执法的同时,能够不断推出和加强一些便民、利民的举措,构建和谐社会。
此致 *****分局
敬礼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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