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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信息也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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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信息也要公告

询价采购作为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在日常政府采购工作运用的较多, 尤其在基层由于采购规模比较小,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运用的更多。笔者所在的县09年、10年采购方式采用询价采购的比重均达到了50%。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询价采购程序中对政府询价采购信息的公布没有相关要求,只要求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中也只对招标投标信息要求公告,对询价采购信息公告也没做出规定。各地询价采购信息的公布方式也是各不相同:有的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有的在本地招标网站在公布,有的指对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公布。总体上询价采购信息都处于不公开、不透明的状态。询价采购信息的不公开,采购信息只有当事人知道,易导致暗箱操作,经办人与供应商内外勾结,出现串标、围标现象,为滋生腐败提供了土壤。

政府采购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就在于它的透明度,就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其中公开是基础,没能公开就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就是要采购信息公开,向社会公众公开,便于潜在供应商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即时掌握商机或全面了解采购活动的动态。现在询价信息只处于一种向选定供应商公开,社会公众无法了解政府有哪些采购需求,什么时候开始采购,如何开展采购活动,询价信息不公开,供应商参与度、公众的知情度则无法体现,于公开原则有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对信息公告也有相关规定:第九条(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十条(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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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及实施情况;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询价采购作为政府的一种经济活动,体现国家的政策、涉及面广,更有向社会公众报告的义务,让更多的经济体参与到活动。。询价采购信息公开能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参与供应商受益,同时也是主动接受相应的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的体现。

供应商作为纳税主体,对使用财政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活动有知情权,参与权。询价采购做为为供需双方提供双向选择的交易方式,即要引入竞争性,让采购人获得价廉物美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又要提供公平性,为供应商的公平参与竞争提供平台。由于目前询价相关信息不公开,采用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供应商的方法,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交易双方的平等性无从谈起,更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无法被列入到被挑选、被确定的名单中。连进入被询价采购的门槛都没迈进,采购公平性被打上了问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随着各级政府网络平台建设的形成,信息发布变的更为及时、便利,已经没有了推行政府采购的初期那种信息发布困难、成本高等不利因素。询价采购信息的不公告也一直被诟病,更多要求参与到询价采购的呼声不断高涨。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询价采购程序,笔者认为询价采购信息公告可作到:

一、建立统一的、上下级联动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询价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有参与的机会;

二、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至少在县以上的采购网上公布询价采购信息,欢迎符合条件的参与商参与到采购中去。

注:1、希望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也同样做到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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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性文件、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希望能在正式公布时能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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