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定义:机关、单位、团体需要公开向大家说明某件具体事情,或希望公众协助办理某项具体事务而使用的应用文。
启事可以处理公、私事,不便以通告、公告等公文文种行文时,就采用启事。如招领、寻人、寻物、征订、征文、征房、招工、招聘、迁址、更名、改期、更正、开业、停业等事项。启事不如公告类公文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多具祈求性、商洽性和周知性。 ⑵标题:常以事由+文种为题,也有直以事由或以文种为题。不能错写成“启示”。
正文:写明启事内容,告诉大家什么事,需要大家帮什么忙,原因、目的、要求等,结尾可写特此启事、此启,或不写。 落款:启事单位、时间,加章。
语言注意:表述要明确、周到,语言要得体,祈求性的启事要真挚有礼,寻物启事要写清特征,而招领启事则要笼统含糊,以便认领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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