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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如此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 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露天煤矿消防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某某国消防法》和某某集团公司、神宝能源公司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矿所属各段、部〔室〕 、外委 单位。露天矿领导全矿的消防工作,各段、部〔室〕 、外委 单位负责本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露天矿所属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 保证消防工作与生产工作相结合。
第三条露天矿防灭火组织机构对露天煤矿区域内的消 防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并由各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章防灭火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露天煤矿成立防灭火组织机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 师 成 员:各段、部〔室〕主要负责人 理
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主任:安全管理部主任 第五条组织机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某某国消防法》
、《某某
外委单位项目经
(兼〕
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 全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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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审议本矿消防管理制度和方法,布置消防安 全工
作,监视落实情况。
〔三〕每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检查,开 展好
重大节日、重大防灭火季节的安全检查等消防安全工 作。
〔四〕组织和领导矿消防队经常性开展工作,不断提高 消防
队队员防灭火技能。
〔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检查与火灾原因的调查和火 灾事
故的处理。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灭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操 作规
程,确定本单位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防灭火检查,与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职工进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培训。
〔四〕制定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 防安
全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展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 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条调度室职责
负责露天矿地面煤场与本管辖区域 X围内的检查。 第八条防排段职责
负责露天煤矿的日常防火工作,重点是煤层防火。 第九条外委单位
各外委单位项目经理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 责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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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与消防设施的管理,加强生活区内防火设施 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矿消防安全责任人〔矿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矿消防安全 符合
规定,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消防工作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灭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与时涉与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建立消防队。 第十一条段〔科〕长、项目经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岗位消防安任制。
〔三〕落实防灭火检查制度,发现隐患与时上报整改。〔四〕对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展日常维护管理。〔五〕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灭火、知识。
〔六〕发现火灾,按照灭火疏散预案进展疏散和扑救。二条班〔队〕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
〔二〕做好本班〔组〕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3 / 14
安
和保
处理
全责
灭火
第十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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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与时进展整改,不能整改的与时上报单位负责人。 〔三〕每周检查本班〔组〕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确 保本
班〔组〕X围内的消防器材、设施完整好用。
〔四〕发现违章用火、用电现象,与时制止,并上报单 位负
责人。
〔五〕宣传消防知识,使本班〔组〕职工熟练掌握消防 知识
和灭火技能。
第十三条 消防队员职责〔消防队员见附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操 作规
程,熟悉、掌握本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加消防宣传、培训、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演 练等
活动,会使用各种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三〕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整改消除,无法整改的,做好 防灭
火措施后,立即上报单位领导。
〔四〕熟悉本单位的消防器材分布情况,经常向职工进 展防
灭火和灭火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灭火 技能。
〔五〕积极参加火灾的扑救、疏散和救援工作。 〔六〕消防队长要不定期组织消防队员进展防火演练。 〔七〕当发生火灾事故时,由消防队长统一调配人员组 织灭
火。
第十五条焊接工职责
〔一〕焊接作业点,要与易燃、易爆车间、仓库、油罐、 堆
垛等火灾危险场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焊接作业地点的可燃物要去除干净,不能去除的 要用水浇湿,周围不能去除的可燃物要用铁板、石棉等阻燃 物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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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防止火花飞溅引起火灾。
〔三〕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的容器在焊接前必须进展 技术
处理,确定无燃烧爆炸危险后方可作业,中途停止作业 的应重新进展技术处理后才能作业。
〔四〕焊接时要严守操作规程,要符合安全要求,经常 检查
焊具气瓶和乙炔发生器,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电工职责
〔一〕凡从事电业工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 持有
特殊作业证方可上岗操作。
〔二〕严格遵守电工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按技术要求 安
装、使用、维修各种电气设备。
〔三〕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电气线路、设备和不符合规 定的
供电设备,电工人员应拒绝安装。
〔四〕变电站〔室〕应保持整洁卫生,室内不准存放杂 物与
化学危险品,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潮湿与小动物进入。
〔五〕经常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设备、与时排除不安 全隐
患。
〔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手续,认真监护,做好 运行
记录,工作时间内不准喝酒,操作间〔台〕内严禁吸烟 和明火作业。
第三章防灭火措施
第十七条通如此
〔一〕但凡在露天矿 X围内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 家和
矿有关防灭火规定,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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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长为本单位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单位正 职为
各自责任区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层层签定防灭 火责任状。
〔三〕各段、调度室、外委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健全防灭 火制
度和责任制,成立防火组织机构,确立防火责任人,设 专〔兼〕职防灭火管理人员、消防队,报露天矿安全管理部 备案。
〔四〕各单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灭火,春 秋两
季重点防灭火。
〔五〕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防灭火坑、炉灶等 通过
或接近可燃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 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六〕禁止在用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 易燃、易爆物品 〔七〕用火部位要设防灭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 火灭
人走。
〔八〕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 并将
灰倒在指定的地点。
〔九〕禁止在电炉、火炉周围烘烤衣物与易燃品。
〔十〕焊工工作前要检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气体、 液体
与药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起火。
〔^一〕重要建筑物、油库、变电所、高压输电线路、 配电柜
等设施均应安设避雷装置。
〔十二〕严禁用明火烤车,停车场发现地面有油污时, 应立
即用土与沙子埋盖,以防发生火灾。
〔十三〕室外特别是草原禁止烟火,在重点防灭火部位 必须用火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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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现场做好监护。
〔十四〕设备上和重点防灭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 防设
备、设施,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看管,严禁乱放或挪作 他用。
〔十五〕风力超过 5级以上,严禁野外动火作业。 第十八条煤层防灭火
〔一〕在煤层上动火作业时,要执行动火工作票,采取 有效
的防X措施〔如配备灭火器、洒水车,必要时要铺垫砂 岩〕,安全管理人员要在现场进展监视。
〔二〕进入作业区的车辆要配好防灭火帽,生产车辆要 包扎
防灭火包布。
〔三〕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四〕防排段要派专人在煤层上进展巡视,
并做好记录
如发现火情,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统一安排人员 与设备进展灭火。当火情无法控制时,应向公司调度室汇报 请求支援。
〔五〕任何人发现火情,都应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十九条电气设备防灭火
〔一〕配电室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 〔二〕箱变周围应该筑土堤维护,防止变压器油溢出。 〔三〕定期检查电缆和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发现电缆 破
皮、漏电、短路或电线垂落、相互接触,或与其他物体接 触等危险情况时,要立即进展修理。
〔四〕不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或开关。
〔五〕当电缆穿过墙壁、地板、芦苇或与其他物体接触 时,
应当在电缆上套有瓷管等加以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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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展。新 设、
增设的电气设备,应当经主管单位或人员检查合格后, 才可以通电使用。
〔七〕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 花、
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八〕电气设备在工作完毕时应切断电源。
〔九〕在高压线下面不要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 材
料。
〔十〕配电室禁止吸烟、生火与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 第二十条电焊、气焊防灭火
〔一〕氧气和乙炔气瓶应该分别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 间
距,在气瓶和橡胶管未安装结实前,不要进展焊接或切割 工作。
〔二〕测定气体导管与其分配装置有无漏气现象时,应 该用
肥皂水,不要用明火。
〔三〕进展气焊和气割工作时,应该用乙炔将导管内的 空气
排出后,才可以点燃喷咀。
〔四〕在地面进展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应该与可燃物和 可燃
结构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用非燃烧材料隔开;在高空 进展焊接或切割工作时,下面的脚手架要用铁丝绑扎,并要 事先将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遮盖, 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设置火星接收盘和喷水等措施,必要时还 要派人看守。
〔五〕在制作、加工或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不 能进
展焊接和切割工作。
〔六〕储存过易燃、可燃液体与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 在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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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状态没有消除以前,不能进展焊接和切割工作。
〔七〕炽热的喷咀、电焊把手与焊条头等,严禁放在可 燃物
上。
第二^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防灭火
〔一〕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 收
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 净。
〔二〕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 爆炸
物品常识的人进展,并要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 导安全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 包装严密放置稳定。
〔三〕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 烟;不
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 入爆炸物品库。
〔四〕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 烈震
动。
〔五〕气瓶不要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不要排 除出
瓶内气体。
〔六〕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 险的
混合气体时,不应当修理活门。
〔七〕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不要接 触氧
气瓶与其零件
〔八〕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和 枯燥
的地方。
〔九〕储存有自燃危险的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 废
油、棉纱、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应当与时进展处 理或者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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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管理。
第二十二条车辆防灭火
〔一〕严格执行车辆清洗制度,确保车辆整洁、卫生, 防止
油污遇热起火。
〔二〕要经常检查配线是否合理、有无老化,以免配线 短路
起火。
〔三〕检修人员要按规程规定,按时更换液压油管与其 附
件,防止液压油系统损坏,液压油喷出,发生火灾。
〔四〕车辆发生火灾后,司机要马上关闭发动机,防止 事故
扩大,然后,一边按火灾报警的四要点向矿调汇报,一 边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灭火器进展积极地扑救。
〔五〕在用的洒水车应经常贮满水,以备应急用,洒水 车司
机应时刻处于戒备状态, 监听火情讯息,一旦发生火情, 应立即出动,按照要求,积极组织灭火。
〔六〕车上的灭火器应经常检查,如有损坏、过期、失 效、
用完应立即更换,使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七〕加强防灭火包布的检查,有破损和油污大的与时 更
换,并注意死角部位的包扎。
〔八〕液压胶管的检查和包扎,在加强高压胶管检查的 同
时,应重视低压胶管的检查。特别是排烟箱〔管〕附近油 管的检查,发现同一根油管屡次漏油或接头屡次松扣,要与 时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更换新油管。
第二十三条仓库防灭火
〔一〕库房周围不准堆放柴草与其他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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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库房内物品要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应当留出必 要的
通道;每一个库房要规定贮存限额和标准。
〔三〕但凡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火灾扑救方法不同的物 品,要
分开贮存。
〔四〕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与烟囱、 明火作业场所、
高压架空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五〕贮存有物品的库房不要住人和设置火炉。
〔六〕贮存易燃物品的区域内禁止吸烟,并要有禁止吸 烟的
标志。
〔七〕能自燃的化学易燃物品,应当贮存在温度较低、 通风
良好的库房内;在热天要采取降温措施。其它能自燃的 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
,应定期进展测温,如
果发现温度升高,就应该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大车库防灭火
为了加强我矿的安全防灭火工作,防止作业区火灾、设 备火灾、设备损坏的发生,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宿工 作,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厂房有人看,设备有人管。具 体要求如下:
〔一〕责任区划分
段、外委单位和班组的作业区和工作场所即是单位、班 组的防灭火区域,所使用、维修的设备也归属本单位、班组 负责管理,落实防灭火责任制。
〔二〕具体要求
1. 车库夜间由夜班值班人员负责,每天要落实 1名人员
具体负责,该人如因工作出外作业,可交付给另一名人员负 责。如果所有的夜班人员都需要出外作业时,先检查一遍负 责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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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认为无隐患,将维修间大门用明锁锁上后,方可 离开。工作完毕回维修保养间后,要马上检查一遍自己所负 责的场所。
2. 夜间负责防灭火人员要每 2小时巡视一次,并做好《巡 视记
录》。遇有险情要与时处理,并汇报调度室,以便组织 抢救。
3. 车库大门的钥匙要有两套,一套由本班组值班、值宿 人员保
管,一套由调度室保管,以备应急使用。
4. 所有的车库不允许停放待修车辆,所放车辆必须是处 于完好
备用状态,车门和发动机钥匙要放在车上。长时间备 用的车辆,电工要将电瓶卡子摘开,但要每台车保证电瓶经 常有充足的电量,以便能随时启动设备。
5. 下班后入库的车辆,司机必须关闭车上的总电源开 关,并仔
细检查后方可离开。
6. 夜间无人看管的办公室、更衣室等,下班后要关闭照 明与所
有用电设备的开关。
7. 露天矿所有场所一律不许设有电炉子。
8. 各单位每班要将车库、设备临时停放点设备的明细报 调度室
一份,以后如有变动需与时通知调度室,以便调度室 能组织应急救险。
9. 车库内的消防器材要定点存放、定期检查,保证处于
完好备用状态。
第四章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处罚
〔一〕有如下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
位1000元,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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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罚款:
1. 擅自挪动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的。 2. 违反禁令,在厂区、库区内吸烟的。 3. 损坏消防设施和防灭火标志的。
〔二〕有如下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
位5000元,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 以下罚款:
300元
1. 在工作场所、办公室等处违章使用电炉子、电暖器等 大功率
电热器具的。
2. 在禁止烟火部位吸烟或违章使用明火的。 3. 违章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4.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灭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的。 5. 乱拉、乱接电线或擅自使用电器设备的。
6. 消防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职责和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的。
〔三〕有如下行为之一的,按考核规定每次处罚责任单
位10000元,给予直接负责人和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
500元
以下罚款,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 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 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 消防措
施落实不当的。
2. 重点部位未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作业的。 3.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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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未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未遵守消防规程而造成 火灾事
故的。
第二十六条奖励
有以下突出表现的,经矿研究批准后,给予精神或物质 奖励:
1. 检查发现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 2. 在灭火救援中积极勇敢,表现突出的。 3. 在消防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五章附如此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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