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各部门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有效的考核、评估、跟进和控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均按本办法考核。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全面、客观的原则; (二)可行性和实用性原则。 第四条 成立公司考核委员会 组 长 ×××
成 员 ××× ××× ××× 考核委员会职责:
(一)定期召开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月度工作予以评估、考核,下达考核结果;
(二)对部门申诉的情况,召开会议予以仲裁,下达仲裁意见。
第五条 考核项目
(一)公司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 (二)公司月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部门主管公司领导认为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六条 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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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度经营计划考核标准: 1、完成率达90%以上,不考核; 2、完成率为80%-90%,扣10分; 3、完成率为70%-79%,扣20分; 4、完成率为60%-69%,扣30分; 5、完成率为60%以下,扣50分。 (二)月度重点工作考核标准: 未完成的重点工作,按20分/项考核。
(三)部门主管公司领导认为需要考核的事项,按20分/项酌情考核。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月度经营计划考核程序
每月25日,综合部统计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如果不能达到考核要求(完成率未达到90%以上),工厂书面报告有无相关部门影响完成经营计划的情况,如有,相关责任部门书面报告具体原因情况。
综合部汇总工厂、相关责任部门的书面说明,报请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下达考核意见。
(二)月度重点工作考核程序
每月25日,各部门根据下达的重点工作进行书面总结,报主管公司领导审查。主管领导要对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予以判定,拟定考核意见。综合部汇总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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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下达正式考核意见。
(三)部门主管公司领导认为需要考核的事项,要出具书面考核意见,说明考核的事项和理由,拟定考核意见后转综合部,综合部汇总后报请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下达正式考核意见。
(四)综合部每月对考核意见进行汇总,并进行通报。 第八条 考核申诉
各责任部门接到考核结果后,如有合理理由,可对考核结果进行申诉。
如需申诉,责任部门要书面陈述理由和原因,主管领导认可后召开考核委员会仲裁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对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如需调整,下达调整后考核意见。
责任部门书面陈述理由和原因后,也可直接申请考核委员会召开仲裁会议,对考核结果进行仲裁。
第九条 调整原则
如考核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可以申请对考核项目予以调整,但需书面陈述原因并经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同时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原则上需期中申请调整,因不可抗拒原因方可期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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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责任部门负责人,按部门考核分数100元进行考核;
10分部门考核分数(二)部门全体员工绩效,按1部门应绩效进
100分行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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