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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董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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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河南树人学校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晴隆县河南树人学校董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以创立晴隆县河南树人学校(以下简称本校)及其发展而设。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晴隆县河南树人学校校内。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本会董事成员,定为董事3人(最少3人,最多9人,须为单数)。 第五条 董事由举办者遴选适格人员并报行政机关主管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后聘任,本会应另行加推适当人员若干为候选人。

第六条 本会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创办人为当然董事,当然董事因辞职、死亡或因故解聘时,其所遗董事名额,由董事会补选;本会依法补选董事,其任期以补足原任者之任期为止。

第七条 本会置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依法推选并报行政机关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履职。

第八条 本会董事长指派董事均为无给职,但得酌支交通费。 第九条 本会设秘书一人,办事员一人,其承办日常事务及会议记录。 第十条 本会所设职位及职权如下:

一、 董事、董事长之遴选及解聘。

二、 校长的遴选及解聘。

三、 校务报告、校务计划书及重要规章之审核。

四、 经费筹划。

五、 预算、决算的审核。

六、 学校管理章程。

七、 财务监督。

八、 本会依职权所通过的各项重要决策,应报请主管部门核备。

九、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章

会 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分常务会及临时会议两种,常务会每学期举行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或现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书面请求时,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须有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出席方得开会,其决议以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会开会时,各董事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参会。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所讨论事项,如涉及董事长及董事本身利害关系时,该董事长或董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会讨论事项的表决。

第十六条 本校停办或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归属,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七条 本章程报请行政机关教育主管部门核备后施行。 晴隆县河南树人学校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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